研究所能否 *** 具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测绘类活动?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第②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第③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所谓的 *** 是违反《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你可以把工程介绍给有资质的单位,然后与他们合作,给你一定的类似咨询费或是信息费之类的是可以的。
(三)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
法律分析: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施等相应的条件,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的规定。
法律分析:《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与延续、监督管理、罚则、附则7章37条。法律依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或越权执法。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九条 省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管理工作。
丙级测绘资质需要中级证书,我的二级建造师证可以使用么?
当然有用测绘资质能借吗,资质考核需要建造师测绘资质能借吗,工程师,现场管理人员等。投标测绘资质能借吗的时候,也需要建造师和工程师。工程师和建造师可以做公司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匹配。
你好。不可以的。按照规定,二建建造师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不属于工程师。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祝工作顺利,生活愉快。
二级建造师是否可以评职称需要根据各个省份的情况而定,目前上海、安徽等人社厅发通知,明确各类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相应职称使用。
不可以全国通用。二级建造师是各省自行组织的考试,资格证书一般只能在本省使用,但是具体能不能使用还是要咨询各地有关部门,部分地区取得的二建证书是可以通用的。
当然可以测绘资质能借吗了,因为建造师跟测量员以及试验员,测绘资质能借吗他们之间是不发生冲突的。而且他们属于两个专业是可以报考的。也可以同时拿两个证书。
有二建不可以直接评中级职称,不过二建可以作为评报高一级的条件,二建建造师是职业上岗证书,一般来说,对应职称应该是初级职称。
关于测绘资质
1、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测绘资质能借吗的专业范围划分为测绘资质能借吗: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 *** 、互联网地图服务。
2、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测绘资质能借吗,申请甲级测绘资质至少需要5名注册测绘师;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乙级测绘资质至少需要2名注册测绘师; 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申请丙,丁级测绘资质暂不做要求。
3、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废止《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工业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测绘资质能借吗: (一)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二)将《黑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一款修改为测绘资质能借吗:“测量标志保管单位因机构变动等原因不能承担责任时测绘资质能借吗,应当告知委托保管测绘资质能借吗的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能借吗,测绘单位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管。
(二十五)修改《黑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三条第四款。 (二十六)修改《黑龙江省涉案物价格鉴证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四条第三款。 (二十七)修改《黑龙江省奶业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