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资质分级标准2021是什么?
1、申请甲级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监理:近3年内承揽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监理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2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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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3、申请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8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从事测绘监理应当取得相应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本标准在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等5个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专业范围下设置相应的甲、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
申请甲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申请乙级测绘监理专业子项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甲级或者乙级测绘资质;近2年内,在每个相应专业范围内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超出其测绘监理专业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监理活动。
乙级测绘监理资质单位不得监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施测的测绘工程项目。
搞勘测定界图需要什么资质?是属于测绘的什么级别?
勘测定界属测绘资质中的地籍测绘。原来国土部门也发勘测资质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监理,现在废除了。勘测定界图只要具有丁级资质就可以。但丁级资质中必须有这一项。
利用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实地调查测量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等要素在地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
扩展资料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监理:
土地勘测定界图是集合各项地籍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为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图件。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
研究和测定地球的形状、大小和地球重力场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监理,以及地面点的几何位置的理论和方法。大地测量学是测绘学各个分支的理论基础。
基本任务是建立地面控制网、重力网,精确确定控制点的三维位置,为地形图提供控制基础,为各类工程施工提供依据,为研究地球形状、大小、重力场以及变化,地壳形变及地震预报提供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监理:百度百科--测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土地勘测定界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测绘工程监理的概念
一、测绘工程的概念:
测绘工程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部分。弄清楚建设工程监理的概念,自然也就明了了。所谓建设工程监理,就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委托项目的管理工作,并代表业主对承包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理人属于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
二、工程监理的概念:
1、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33、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4、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5、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1)、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6、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测绘资质专业范围有哪些
大地测量: 卫星定位测量;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水准测量;三角测量;天文测量;重力测量;基线测量;大地测量数据处理
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无人飞行器航摄;倾斜航摄
摄影测量与遥感: 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摄影测量与遥感监理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面移动测量;地理信息软件开发;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工程测量: 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工程测量监理
不动产测绘: 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不动产测绘监理
海洋测绘:海域权属测绘;海岸地形测量;水深测量 ;水文观测;海洋工程测量;扫海测量;深度基准测量;海图编制;海洋测绘监理
地图编制: 地形图;教学地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互联网地图服务: 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
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保障地理信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地理信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活动,提供、使用地理信息数据的(包括网上登载、公开展示等),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称地理空间信息系统工程,下同)测绘是指采用现代测绘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高新技术,对与地理空间相关的信息进行采集、描述、管理,集成和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字产品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数字产品是指地理信息数字数据及其表现形式(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栅格地图、数字线划地图及其复合产品,各类电子地图产品、以其集成的各类地理信息系统)。第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工作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业务。第六条 凡委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任务的,必须选择具有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第七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批准立项、财政部门在审批资金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实行招投标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八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测绘项目登记和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第九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应严格执行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规定的,可在合同中约定,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的单位必须严格按测绘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测绘成果归口单位领用基础测绘成果资料。领用的基础测绘资料不得擅自复制、转让、网上登载或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二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以纸质地图或电子地图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展示、网上登载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提供、复制、网上登载都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测绘成果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对外提供的产品中必须标明资料密级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所有权单位的名称。第十四条 为避免重复测绘,保证信息共享,对已经完成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各有关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利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
有关使用单位需用基础测绘资料生成地理信息数据时,须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产品具有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产品涉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事先取得所有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第十六条 建立和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使用和加工国家和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按国家规定与数据提供单位签订数据使用协议并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