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新乡市南临黄河,与省会郑州、古都开封隔河相望;北依太行,与鹤壁、安阳毗邻;西连煤城焦作,与晋东南接壤;东接油城濮阳,与鲁西相连,是中原城市群及“十字”核心区重要城市之一,是豫北地区唯一的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是中华民族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现辖两市(辉县市、卫辉市)、六县(新乡县、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县)、四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工区、新乡工业园区。总面积8290平方公里,总人口591万;其中市区面积422平方公里,人口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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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树森 局长、党组副书记

赵世军 党组书记、副局长、储备中心主任

李世成 副局长

裴部之 副局长

李宇方 副局长

范玉岭 副局长

张保成 纪检组长

刘传伟 调研员

马国庆 助理调研员

于树森简介:河南新密人,1953年10月出生,汉族,1970年1月参加工作,1976年10月入党。1970年1月~1973年1月,新密市冶炼厂工作;1973年1月~1977年1月,解放军某部驾驶员、教员;1977年1月~1987年12月,郑州市委、市总工会工作;1988年1月~1999年11月,郑州工人日报社常务副总编、主任编辑;1999年11月~2004年4月,新华社河南分社《河南内参》主任记者;2004年4月~2008年3月,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2008年3月,任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副书记。

【机构设置】新乡市国土资源局现有干部职工180人,退休人员29人;市局机关编制41人,实有40人。局机关内设办公室、法规监察科(信访科)、调控和监测科、统筹城乡发展规划科、财务科、耕地保护科、用地审批管理科、地籍管理科(测绘科)、土地利用管理科、矿产开发管理科、地质勘查与环境科、人事科(直属机关党委)、行政事项服务科13个职能科室;下设凤泉分局、牧野分局、高新区分局、工业园区分局4个派出机构,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监察队、征地事务所、设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国土资源信息勘测中心、地产中心、国土资源局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9个直属事业单位。

【土地资源】新乡市地处黄河中下游,境内黄河170公里,流域面积4558平方公里。地形分为山区、丘陵、平原三类,以平原为主,占总面积的78%,平原地形为黄河冲击平原和山前倾斜平原的过渡区,土层深厚肥沃,平坦辽阔,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和优质小麦生产基地。截至2010年底,全市辖区总面积829089.12公顷,其中,耕地475216.08公顷,园地6642.61公顷,林地93626.83公顷,草地5749.9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22920.8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8897.04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63445.63公顷,其他用地32590.11公顷。

【耕地保护】在全市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行政首长为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明确各县(市、区)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市国土资源局与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全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681.7万亩和581.7万亩以上,保护率达到85.32%,连续11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依法行政】积极推行依法行政责任制,认真抓好“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实施工作。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出各类规范性文件51件,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上报了“立、改、废”意见,其中建议保留41件、废止9件、修改1件。充分发挥行政纠错功能,规范系统内行政执法行为,2010年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两起,结案两起,受理率、结案率均达100%。行政应诉4起,胜诉3起,1起正在审理之中。积极做好耕地破坏鉴定工作,2010年,共对8起破坏耕地案件进行了实地鉴定,有力地打击了破坏耕地行为。认真做好土地出让金追缴工作,追缴土地出让金近5千万元。

【规划修编】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国家二十多个部委的审查,正式报国务院待批。2010年3月9日,全市128个乡(镇、办事处)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全部获市政府批复,正式实施。乡镇规划的审批实施为本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产业集聚区建设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创造了条件,保障了重点项目顺利落地实施。

【土地利用】为增加土地供应的计划性和规范性,结合各地经济发展和土地市场的实际状况,科学制订年度(季)土地供应计划和年度城市房地产用地供地计划,比较严格地执行了供地计划特别是房地产用地计划,确保了本地房地产市场稳定。2010年,市本级土地供应计划总量为201.0315公顷,截至2010年11月底,实际供应土地196.0532公顷,占土地供应计划的97.52%。土地供应总量同比减少了50.9753公顷,减幅20.64%,已供应196.0532公顷土地中,存量用地117.9808公顷,占供应总量的60.18%;新增建设用地78.0724公顷,占供应总量的39.82%。

【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土地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业用地及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市场配置率进一步提高。政府供应土地及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划拨土地转让,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办理符合国土资源部“双规范”要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运行良好规范,“专人、专机、专线”制度落实,土地供应计划、宗地出让公告、供前公示、合同填报、结果公告、开发建设、供后监管等环节数据信息全部及时通过系统填报、更新和上传,并定期检查,撰写分析报告。2011年11月22日以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转并国土资源主干网运行,将宗地坐标信息全部通过系统上传,土地市场建设进步科学化、规范化及精确化。针对全国特别是一、二线城市房价居高不下且具持续上涨的趋势,国家频出宏观政策予以调控,省级以上政府及监察、国土部门分别下发了国办发〔2010〕4号、国土资发〔2010〕34号、豫国土资发〔2010〕2号、3号及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文件对土地市场进行了宏观调控。市本级通过监测监管系统供应土地94宗162.506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49.7688公顷),以出让方式供应79宗146.9836公顷,合同价款47325.0111万元,以划拨方式供应15宗15.5233公顷。

【地籍管理】2010年,加快推进国土资源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完成全市城镇、农村数据库建设。全年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1705宗、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3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4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发证119宗,注销他项权利登记95宗;协助法院查封56宗,解封18宗;土地登记公告刊登36期,资料公开查询49次。

【第二次土地调查】2010年,完成了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核查任务,完成了“批而未用”地类的核查、耕地增加数量的核实分析、建设用地增加数量的核实分析,对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内非耕地类进行了核实,并对“飞地”情况进行了调查统计,核查结果均报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完成了全市权属界线接边任务,为节省人力、财力,提高效率,组织所辖8县(市)4区集中开展了权属接边工作并顺利完成接边任务,接边成果顺利入库上图并及时上报备案。开展全市“二调”成果预汇总,按照省“二调”办工作计划安排,收集全市已上报国家审核等候确认的“二调”成果数据,要求承担汇总任务的技术队伍进行“二调”成果预汇总,希望通过预汇总初步掌握全市土地利用现状。按照省厅及城镇地籍数据更新的要求,2010年度变更调查工作通过政府公开招标,确定了技术队伍,并全面开展年度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及城镇地籍数据更新工作,完成了成果汇总及上报任务;完成了“一张图”工程建设外业核查及成果上报。对监测图斑做到“四到”,即走到、看到、拍到、记录到,外业结束又组织专人对调查成果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了调查底图、监测图斑记录、照片与实地的“四一致”,外业核查成果已上报。

【用地保障】通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市最终争取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22.5万亩,位列全省第五位;全市核减基本农田11.7万亩,占全省核减基本农田总量的五分之一。2010年3月初,全市128个乡(镇、办事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全省第一个落地,实现“四规合一”,为城镇、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新农村建设及项目顺利落地奠定了基础。全力保障项目用地,2010年,下达本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7005亩,2009年上报、批准用地达到34224亩。新乡市市区用地在全省第一个获国务院审批,共批准用地8980亩。

【土地收购储备】2010年,协调区、乡政府先后完成了城关建材市场、洪门新村置换用地等地块的收购拆迁,共收购土地558亩、拆迁各类建筑物19.25万平方米,迁移坟墓200余座,完成了2009年已征收的1049亩土地的地面附着物的清理、迁移、纠纷处理和补偿。协调有关县政府解决易地补充耕地指标1900余亩,确保储备用地手续按时上报。完成了高铁车站周边和107国道以西共计1200余亩新征土地的勘测、听证、各种费用的上缴等工作。

【土地“招拍挂”出让】按照2010年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全年共举行“招拍挂”活动10次,出让土地29宗,成交26宗,面积2162.3099亩,成交价款91609.7821万元,其中,商住用地17宗,面积1484.4599亩,成交价款82538.596万元;工业用地9宗,面积677.85亩,成交价款9071.1861万元。市本级17宗,面积1347.3729亩,成交价款77325.3831万元,其中,商住用地成交16宗,面积1214.3429亩,成交价款74664.765万元;工业用地成交1宗,面积133.03亩,成交价款2660.6181万元;开发区成交8宗,面积699.227亩,成交价款9655.999万元,其中,商住用地成交1宗,面积235.127亩,成交价款3762.031万元;工业用地8宗,面积446.1亩,成交价款5893.968万元;工业园区成交1宗工业用地,面积115.71亩,成交价款4628.4万元。本年度处置破产企业土地资产9宗,面积约593亩,成交价款约3.68亿元,通过土地资产处置变现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提供了资金保障。

【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建设】新乡市率先提出的200万亩重大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河南省南水北调渠首及沿线土地整治重大项目),是7个省申报国土资源部审批项目中通过的第一个。2010年10月19日,该项目在新乡市正式动工建设,涉及封丘、原阳、延津三县,共占地230万亩,土地整治200万亩,争取资金28.86亿元,2010年到位资金5.4321亿元。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13.9万亩,每年可增加粮食6亿斤,该项目第一期整治土地19.6万亩,投资2.79亿元。

【产业集聚区建设】2010年,全市28个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规划全部落地,产业集聚区规划总规模184.6平方公里,起步区70.6平方公里、发展区55.5平方公里、控制区58.5平方公里。新乡市13个省定产业集聚区共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3900亩,占全市总计划的55.7%。实际用于产业集聚区(含专业园区)的用地总面积为7716.6亩,占应保障产业集聚区计划总量的197.8%。累计建成标准厂房638.9万平方米,2010年建成178.3万平方米。

【城乡统筹工作】2010年,全市3571个行政村规划整合为1050个新型农村社区,全部落实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全市重点建设的369个新型农村社区用地总规模20万亩,安排使用存量土地8.5万亩,新增规模11.5万亩,新增规模中安排规划指标0.7万亩,安排增减挂钩项目区10.8万亩。新乡市共获批挂钩周转指标1.11万亩,占全省总量的28.88%。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专项整治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通知》,在全市开展农村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量化各县(市、区)拆旧任务,规定了拆除复耕时限,制定了奖惩措施。

【新乡设立全国首家土地法庭】2010年6月24日,我国首家以专职审理土地纠纷案件的“土地审判庭”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挂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副专员杜滇昆、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志民,新乡市市长李庆贵、政法委书记弋振立出席了挂牌仪式。土地纠纷审判庭主要职责是审理因统筹城乡发展、城市化建设、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各种土地产权纠纷引起的案件。土地违法案件发现、处理、执行问题以及土地信访纠纷等问题有望得以有效解决。

【土地开发整理】2010年,土地整理中心大力推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开展土地综合整治,中心监管共有13个实施项目,建设总规模151512.9亩,总投资15578.08万元,新增耕地面积8034.9亩,项目全部竣工并通过验收。

【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督导相关县(市)完成2009年获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实施,尤其是对拆旧区的拆除复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确保相关县(市)按期完成挂钩试点,做好挂钩周转指标的归还。2010年初,组织各县(市、区)申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139个,总面积1.38万亩。受全省挂钩周转指标总量限制,省厅在申报的项目中有保有压地批准了57个项目区,总面积2860亩。12月初,再次争取省厅挂钩周转指标2000余亩,保障了49个社区前期用地。

【行政事项服务】2010年,共受理各类办件418件,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89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90件、土地使用权变更初始登记14件、建设项目压覆矿床17件、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两件;为企业办理他项权利登记104件,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企业服务】2010年,共审查市属、局(委)属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20份、改制审批表60份,依据法规政策提出修改意见30余条。为7家改制企业办理了土地评估结果备案(初审),涉及土地13宗10.22公顷(153.3亩),土地资产评估价值5761.9万元。积极做好服务企业改制各项业务工作,起草上报改制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请示、批复48份,为14家改制后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涉及土地32宗39.4614公顷(591.92亩),土地出让合同价款4909.0257万元。参加市属、局(委)属企业改制相关会议34次,对市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转呈、企业直接报送的涉及改制问题的20余份来件,及时依法依规提出回复意见。

【矿产资源】新乡市境内已发现的矿种有4大类28种,其中能源矿产主要有煤、石油、天然气、地热等;金属矿产主要有铁、铜、铅、锌、金等;非金属矿产主要有水泥用灰岩、白云岩、重晶石、花岗岩、大理岩、粘土等;水气矿产包括地下水、矿泉水等。优势矿产主要是煤和石灰岩,主要分布在辉县市和卫辉市境内。全市矿产地总数为131处,其中,地质工作程度达到普查以上的38处。矿产规模达到小型以上矿产地有53处,其中大型矿床10处,中型矿床13处,小型矿床30处,矿点及矿化点78处。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中,煤炭12.6亿吨、泥炭102.28万吨、水泥用灰岩7.5亿吨,重晶石30.7万吨、水泥配料用粘土5366万吨、耐火粘土877万吨。

【矿产资源管理】截至2010年年底,全市共有矿山企业133家。按发证权限分,部级发证两个,省级发证13个,市级发证4个,县级发证114个。按矿种分,其中煤矿10个,白云岩8个,矿泉水4个,地热1个,建筑用砂3个,砖瓦粘土1个,砖瓦用页岩11个,建筑石料用灰岩91个,重晶石2个,石英砂岩2个。2010年度,全市从事矿业总人数为5853人,采矿总量为1759万吨,矿业总产值244016.25万元,综合利用总产值2180万元,矿产品销售收入24748.86万元,利润总额为25650万元。

【地质灾害防治】全年无大的地质灾害事故发生。2010年,新乡市编写了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发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新乡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培训。全部完成新乡市境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工作。卫辉市被国土资源部授予全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荣誉称号。

【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2010年,争取到国家级“两权”价款资金1400万元,省级“两权”价款资金2588万元用于新乡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过两年多努力,凤凰山省级矿山公园成功获得“国家矿山公园”称号。

【测绘管理】2010年,进一步健全了测绘管理机构,积极主动与当地人事编制部门联系,把机构落实到位,目前,所辖8县(市)中,已有6县(市)成立了测绘管理科或加挂了测绘管理科牌子。有效整合利用测绘资源,提高测绘应急保障能力,为应对市内突发事件提供高效有序的测绘保障,认真编制了《新乡市测绘应急保障预案》,并成立了新乡市测绘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和新乡市测绘应急保障专家库,开展了“数字城市”项目申报,筹划编制领导工作用图,积极开展了测绘类航空摄影与遥感项目报审和测绘任务备案工作,10月,积极配合省测绘质量产品监督检验站对辉县市规划局1:1000航测成图项目进行了验收,经过专家的一致评定,结果为合格。2010年,对全市36家测绘单位进行了测绘资质复审,22家测绘单位通过复审,全市复审换证率达到80%以上。

【信息化建设】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基本建成,运行情况良好。局机关大楼信息网络和中心机房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专家验收。局电子政务内网及外网、省、市、县国土资源主干网、电子监察网均建成并投入应用;安装并启用安全网闸、网络防病毒软件等,确保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县(市)局基本建立了局域网,市、县级视频会议系统建成并投入使用。全面完成河南省建设用地动态监管系统建设任务。电子政务系统在市、县两级主要业务部门得到应用。2010年,各科室部门在网站上共发布各类信息1157条,收到网友留言35条,其中回复4条;收到各类网上信访56件,回复18件。为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两次网站政务公开信息检查通报。聘请专业公司专家,对全局工作人员进行网络安全、办公系统、防病毒软件应用等约200人次的信息技术培训。

【乡所建设】乡镇机构改革以来,新乡市基本完成基层国土资源所的机构建设工作。按照省厅下发的《基层国土资源所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要求县(市、区)迅速展开自查,通过抽查、检查,2010年,全市共设置126个基层国土资源所,106个基层国土所达到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达标率83%。完成省厅规定的75%的基层所达标任务。

【执法监察】2010年,市区共查处违法案件90起,立案调查90起,下达处罚决定90起,收缴罚款776万余元,其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土地违法案件36起,申请率达到100%,向公安局移送土地违法案件22起,移送率达到100%。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结案率100%,按要求圆满完成了2010年度的工作目标。

2010年共接到“12336”群众举报案件及信件37件,上级领导交办件63件,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调查落实,同时将交办内容传真至有关县局,并按时间要求将调查处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了回复,做到了及时受理、及时处理。

【土地卫片执法】2010年,为保障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我市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等15个单位为成员的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开展土地卫片执法监察工作,建立了五个督查组,一是外业核查变化图斑督查组;二是综合材料汇总组;三是合法用地审核组;四是违法用地处理情况核查组;五是统计报表审核组。为全面推动工作,市卫片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制定和印发了《新乡市开展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将2009年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与专项整治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明确了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活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筹安排。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对全市6县2市4个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了监测,共监测542个变化图斑,后新增补变化图斑1209个,总图斑数为1751个,涉及土地面积26766.61亩,其中,合法用地面积19276亩,涉及耕地面积18157亩;违法用地面积1152亩,涉及耕地面积935.42亩,实地伪变化涉及土地面积为6338.61亩。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总宗数比例为22.38%,违法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为5.64%,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4.9%。

【信访工作】为进一步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妥善解决信访稳定苗头,在全市系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百日竞赛”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活动,同时,各单位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本辖区内迅速开展拉网式大排查,摸清情况,做好登记,建好台账。对各类国土资源信访隐患苗头,特别是第一季度已经发生进京、赴省的信访案件,切实做到案结人稳。2010年,新乡市国土资源系统共受理群众来信436件(包括重信),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接待群众上访共1560批6350人次,受理接待电话1162个。全年来市来访共计327批606人次,集体访20批136人次,集体访批次占总批次的6%,人次占22%。个体访307批470人次,个体访的批次占总批次的94%,人次占总人次的78%。其中违法占地31%,征地纠纷23%,权属纠纷12%,非法转让10%,破坏耕地5%,探采纠纷2%,咨询建议17%。与同期相比,来市访下降12%,集体访批次下降10%,集体访人次上升22%,信件总量下降26%。

(李永刚王素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推进房地产领域“放管服”改革,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向各类房地产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化、标准化、便捷化的服务,营造稳定、透明、安全、可预期的良好市场环境,为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采集楼盘信息

(一)建立健全楼盘数据。楼盘表是房屋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覆盖所辖行政区域的各类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的楼盘表。

(二)优化流程精简材料。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落实房屋面积测量规范标准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捷、高效的预(实)测绘成果审核服务。建立楼盘表所需材料,能够通过部门间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能够获取电子材料的,不再收取纸质要件。

(三)统一数据标准规范。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要求建立楼盘表。楼盘表具体包含房屋坐落、房屋编码、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土地用途、房屋性质、房屋所有权人、交易状况等房屋基础数据。各地房屋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包含建立楼盘表必需的数据指标。

(四)动态更新楼盘表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业务产生的,或者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交易状况和权利状况相关信息,应当及时载入楼盘表,实现楼盘表信息动态更新。

二、提供自动核验服务

(五)自动核验交易主体。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公安、民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法院等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系统联网,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自动核验交易主体的身份、婚姻状况、税收、社会保障、市场主体登记、不动产登记、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逐步实现当事人仅凭身份证件即可完成交易主体核验。

(六)自动核验房源信息。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比对楼盘表实现房源信息真实性核验。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核验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按政策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等限制交易或者权利负担的情形。

三、优化网签备案服务

(七)推进“互联网+网签”。积极推行“互联网大厅”模式,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区块链等技术,加快移动服务端建设,实现房屋网签备案掌上办理、不见面办理。优化窗口服务,做好“一窗受理”,提供房屋交易、缴税和登记集中办理、一次办结服务。

(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房屋网签备案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方便房屋交易主体就近办理、当场办结。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九)实现网签即时备案。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统一标准的房屋网签备案流程和办事指南。当事人仅需录入交易合同必填字段,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即可自动比对核验楼盘表信息及交易主体资格,自动生成合同文本。推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即时备案,当事人完成签约后,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实现即时备案,生成备案编码,在楼盘表中自动更新房屋交易状况信息。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当事人申请变更、注销网签备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在变更、注销网签备案前,不得重复办理同一套房屋的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后立即划转,不得挪作他用。

四、提高数据使用效能

(十一)强化信息对接共享。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房屋交易管理职能过程中,能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数据,不再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加快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信息与国家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及时交换数据信息,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十二)拓宽数据应用范围。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送房屋网签备案数据,方便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及相关公共服务部门利用,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利,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五、推进全国一张网建设

(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各地应当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建立以房屋网签备案数据为基础的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为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数据质量,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价格监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十四)构建房屋管理平台。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为基础,整合资质许可、房屋面积管理、房屋预售、交易资金监管、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管、房屋征收、信用管理等系统,加快建设具有自动核验、便捷查询、统计监测等功能的房屋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创建、采集、检查、存储和传输标准,实时更新房屋信息。

(十五)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网络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制度,严格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把数据安全纳入房屋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使用的全周期,在业务办理、数据维护和数据共享等关键环节严把安全关。

(十六)加快市县系统联网。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本级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向所辖区县扩展,全面覆盖所辖行政区域,按要求接入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落实监督指导责任,指导所辖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工作要求,完善网签备案系统建设。推进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全国联网,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全国房地产市场数据库。

附件: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

1 楼盘表业务

1.1 定义

楼盘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基于房产测绘成果建立,记载各类房屋基础信息和应用信息的数据库,是实施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开展房屋交易、使用和安全管理的基础,在不同业务应用场景中可表现为表格、数据集等形式。

1.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1.3 楼盘表内容

1.3.1 物理状况信息。包括丘数据、项目基本信息、幢数据、房屋基本单元、房屋编码、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建成年份、建筑结构、户型结构、房屋朝向、房屋楼层等。

1.3.2 权利状况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利人、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期限、宗地编号等土地权利状况信息,以及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性质、房屋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信息。

1.3.3 交易状况信息。

(1)房屋买卖信息。包括买卖当事人、成交价格、成交时间、付款类型等。

(2)房屋抵押信息。包括抵押当事人、评估价格、贷款金额、贷款方式等。

(3)房屋租赁信息。包括租赁当事人、租赁价格、租赁套间、租金支付方式、押金、租赁期限等。

(4)房屋查封限制信息。包括查封限制人、被查封限制人、查封期限等。

1.3.4 其他应记载的信息。包括物业管理、交易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征收等。

1.4 新建商品房楼盘表

1.4.1 提交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1.4.2 提交时间。完成房屋预(实)测绘后。

1.4.3 提交材料。

(1)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2)建筑物符合规划许可、竣工验收(实测绘)相关材料。

1.4.4 建立楼盘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房产测绘成果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并采集规划许可、土地审批、建设审批、测绘成果及相关电子图表信息,建立房屋楼盘表。

1.5 存量房楼盘表

存量房未建立楼盘表的,可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采集房产测绘成果,获得房屋物理状况、权利状况、交易状况等信息,补建楼盘表并逐步完善。

1.6 图示

楼盘表业务流程图(见图1)。

2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1 定义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政府建立的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在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备案的事项,是房屋交易的重要环节。

2.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相关规定。

2.3 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及时、准确、全覆盖的要求,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全面实行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制度。

2.4 办理主体

2.4.1 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

2.4.2 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

2.4.3 存量房网签备案,通过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由双方当事人办理。

2.4.4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由金融机构办理。

2.5 办理方式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向经网签备案系统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金融机构等提供网签备案端口,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当场办结。

2.5.1 新建商品房交易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宜在销售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5.2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存量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宜在经营场所登录网签备案系统现场办理网签备案。

2.5.3 买卖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存量房的,双方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应用软件(APP)登录网签备案系统,也可通过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办理网签备案。

2.5.4 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宜在金融机构现场登录网签备案系统办理网签备案。

2.6 购房核验

2.6.1 核验方式。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获取核验所需信息,完成交易主体和房源信息自动核验。

2.6.2 提交材料。

(1)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受人身份证明。

(2)存量房网签备案,提交买卖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通过信息共享未获得房屋产权信息的,还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

2.6.3 办理时限。

即时自动核验。

2.6.4 交易主体核验。

2.6.4.1 核验买受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

(1)是否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是否属于限制购买房屋的保障对象;

(3)是否属于实施限购城市(县)的限购对象;

(4)是否属于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境外机构或个人;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购买情形。

2.6.4.2 核验出售人是否具备售房资格。

(1)出售人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

(2)出售人是否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6.5 房源信息核验。

(1)新建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

(2)是否属于按政策限制转让的房屋;

(3)是否满足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条件;

(4)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5)其他依法依规限制转让情形。

2.7 办理流程

2.7.1 录入合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自动导入买卖双方当事人及房屋信息,当事人在线填写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合同其他基本信息,自动生成网签合同文本。

2.7.2 签章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打印出的网签合同上签章确认并将合同签章页上传至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采用电子签名(签章)技术,在网签备案系统中予以确认。

2.7.3 备案赋码。核验通过的,完成网上签约即时备案,赋予合同备案编码。

2.7.4 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网签备案后,将合同备案编码、购房人基本信息、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资金监管等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载入楼盘表。

2.7.5 将楼盘表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2.8 房屋买卖中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买卖需要抵押贷款的,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参照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2.9 图示

2.9.1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2)。

2.9.2 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业务流程图(见图3)。

3 信息利用

3.1 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城市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楼盘表、网签备案等相关数据,加强部门间数据交换和使用管理,落实便民利企政策,提升服务水平。

3.2 信息服务领域

3.2.1 政务服务。与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自然资源、公安、民政、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统计、法院等部门共享数据,为当事人办理税务、贷款、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市场主体登记、强制执行等业务和公共服务提供便捷服务。

3.2.2 房屋交易服务。通过开放网签备案系统,为房屋买卖当事人提供房屋交易主体、房源信息自动核验服务。

3.2.3 金融服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购房贷款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4 公用事业服务。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开放数据,为当事人办理水电气热等业务提供便捷服务。

3.2.5 企业服务。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开放数据,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4 交易资金监管

4.1 定义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过程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实施监管,是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4.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相关规定。

4.3 要求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在房屋完成转移登记后划转,保证交易安全,实现符合条件应即时拨付,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4.4 监管范围

4.4.1 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

4.4.2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佣金,应当纳入交易资金监管。除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应纳入资金监管。

4.4.3 存量房自行成交的,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

5 附则

5.1 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和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另行制定。

5.2 各地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13)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敏尔

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357项。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做好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工作,将本单位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是否年审、是否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投诉举报渠道和方式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8月15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57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备注1实施高等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和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 省人民政府 2对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人民政府 3权限范围内改变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4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省人民政府 6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7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 8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省人民政府 9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 10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省人民政府 1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和《关于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黔发改地区〔2012〕1216号)执行12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改革委13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省发展改革委14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发展改革委15向农民集资项目的设置和范围审批《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92号)《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16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省教育厅 17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8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省教育厅 19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省教育厅20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含港澳台与内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委厅字〔2010〕3号)《省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测绘资质注销申请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测绘资质注销申请,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

(二)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测绘资质注销申请,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二、对《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将第二款修改为:“未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无法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相关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三、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身体状况证明”修改为“病历等身体状况材料”。

(二)将第十条中的“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修改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户籍材料,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就读,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解决。”

删去第二款中的“前款所称就业证明,是指工作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四、对《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出示有效的排放检验合格报告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方可办理”。五、对《江苏省禁毒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的人员,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人员,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人员,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已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三年后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三年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由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吸毒检测。”六、对《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提交下列材料”修改为“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删去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中的“及其复印件”。

删去第二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核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测绘资质注销申请;(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七、对《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修改为“并由公安机关核查下列材料”。

删去第一款第三项。八、对《江苏省献血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五款合并,修改为:“在本省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在本省范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采供血机构应当通过用血费用核销等信息系统查明献血者献血量、用血者和献血者之间亲属关系测绘资质注销申请;通过用血费用核销等信息系统无法查明的,采供血机构应当核验。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九、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捕捞许可证。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省管湖泊的各种捕捞作业;(二)国内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捕捞作业;(三)因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期、禁渔区、保护区内捕捞作业;(四)捕捞珍贵水生动物和渔业种质资源。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属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除前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国内海洋大型渔船捕捞作业;(二)国内海洋中型渔船捕捞作业;(三)长江渔船捕捞作业;(四)设区的市管辖内陆水域捕捞作业。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所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一)国内海洋小型渔船捕捞作业;(二)沿海非机动渔船捕捞作业;(三)县(市、区)管辖内陆水域捕捞作业。

“省内除省管水域外的其他内陆水域跨行政区域的各种捕捞作业,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作业水域所在地审批机关批准发放。定置作业原则上就地安排生产。”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中的“专项捕捞许可证、临时捕捞许可证”。

(四)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上述九件法规中有关部门的表述,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变化作相应修改。对有关法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禁毒条例》《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江苏省献血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