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邱庄控股有限公司怎么样?

天津大邱庄控股有限公司是2013-04-10在天津市静海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恒泰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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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邱庄控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223055295555G,企业法人胡春森,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大邱庄控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公路管理与养护;测绘服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劳务分包;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供热工程建设;城市绿化管理;供热工程建设;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设计、代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工程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五金交电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建筑材料销售;请制建筑材料销售;土地整治服务;土地储备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天津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8223371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规模的企业中,共35家。

天津大邱庄控股有限公司对外投资6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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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睿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天津睿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是2017-10-30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同善里别墅2排6号。

天津睿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223MA05XD4K6J,企业法人王大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津睿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测绘。(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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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静海县金土地测绘有限公司怎么样?

天津市静海县金土地测绘有限公司是2008-09-05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静文路32号。

天津市静海县金土地测绘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20223679417653N,企业法人张健,目前企业处于注销状态。

天津市静海县金土地测绘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大地测量、高程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国家有专营专项规定的按专营专项规定办理)。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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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根据《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城市规划控制开发利用地表(含水面)以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地下空间信息包括:

(一)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信息;

(二)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信息;

(三)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信息;

(四)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第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应当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天津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是地下空间信息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的收集、整理、利用、更新、维护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工作,负责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和共享平台的建设、维护与开发利用。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县、静海县、蓟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从事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信息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人防、水务、国土房管、电力、电信、市政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市地下空间信息发展规划,并纳入市信息化发展相关规划。第七条 本市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第八条 地下空间信息通过汇交、普查、补(修)测等方式取得、更新。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一)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

(二)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

(三)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第十条 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第十一条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

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环城四区的地下空间信息以及跨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向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信息中心汇交;其他区县的地下空间信息向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汇交。

按照前款规定接受汇交的单位统称为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第十四条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收到汇交的地下空间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并告知汇交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退回汇交材料并要求其修改后重新汇交。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地下空间现状进行测量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实地测绘,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汇交。第十六条 本市建立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制度。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建设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地下空间信息年度补(修)测计划,并由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地下空间信息普查、年度补(修)测活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者地下建(构)筑物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