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管理条例规定位置显著标注

第一条 为测绘资质数据服务器了加强地图管理测绘资质数据服务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公开测绘资质数据服务器的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以及监督检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图工作应当遵循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地理信息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地图的编制、审核、出版和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图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地图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国家版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应当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

第六条 国家鼓励编制和出版符合标准和规定的各类地图产品,支持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加快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地理信息深层次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通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实现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

第二章 地图编制

第七条 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地图编制工作。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地图上不得表示下列内容测绘资质数据服务器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属于国家秘密的;

(四)影响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表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选用最新的地图资料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新,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且内容符合地图使用目的。

编制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的世界地图、全国地图,应当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第十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间边界、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间边界,按照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绘制;

(四)世界各国间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国国界线画法标准样图、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参考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一条 在地图上绘制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应当符合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在地图上表示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地图,供无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收集与地图内容相关的行政区划、地名、交通、水系、植被、公共设施、居民点等的变更情况,用于定期更新公益性地图。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更新资料。

第三章 地图审核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第十七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全国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图、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以及台湾地区地图;

(三)世界地图以及主要表现地为国外的地图;

(四)历史地图。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其中,主要表现地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九条 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时事宣传地图、时效性要求较高的图书和报刊等插附地图的,应当自受理地图审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应急保障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地图的,应当即送即审。

第二十条 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依照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审核依据进行审核。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世界地图、历史地图、时事宣传地图没有明确审核依据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商外交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送审地图符合下列规定的,由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并注明审图号:

(一)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标准,完整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疆域;

(二)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地名等符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三)不含有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应当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体上及时公告。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其中,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

第二十三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展示、登载、销售、进口、出口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不得携带、寄递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进出境。

进口、出口地图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批准的地图,送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四章 地图出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图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地图出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出版单位从事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具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出版业务范围,并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版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出版物中插附经审核批准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三十条 出版单位出版地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三十一条 地图著作权的保护,依照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互联网地图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展地理信息开发利用和增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业的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将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制定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数据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需要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公开收集、使用规则,不得泄露、篡改、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第三十六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用于提供服务的地图数据库及其他数据库不得存储、记录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发现其网站传输的地图信息含有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保密。

第四十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图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方便公众查询。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地图质量监督管理。

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地图质量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图质量。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图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测绘资质数据服务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军队单位编制的地图的管理以及海图的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95年7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开办测绘公司

测绘公司最主要的就是测绘服务,测量和绘制图纸,给工程单位提供施工的图纸。可以根据设计图纸给工程单位施工放样。需各类测绘仪器。可到测绘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按照自已的需要办理适合自已的证书。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前 言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测绘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本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申请不同专业测绘资质统一适用的标准。

专业标准是根据不同测绘专业的特殊需要制定的专项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等专业。

由于测绘科技的发展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国家测绘局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三、凡申请《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丙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四项业务。

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四、本标准中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

五、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六、本标准中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七、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不得高于上一级标准或者不得低于下一级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应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八、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印发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通用标准

一、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中的丙级测绘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2、以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等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应当设有相对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机构和主管测绘生产的负责人。

二、专业技术人员

1、本标准所称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经具备相应职称评定资格的机构颁发或认可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其他测绘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3、本标准所称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地质、水利、勘察、物探、道桥、工民建、规划、海洋勘测、土地资源管理、计算机等工程技术人员,或者能够提供其在校期间所学专业开设测绘专业为必修课程证明的工程技术人员,但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5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本标准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70%。

4、同一单位申请两个以上测绘专业的,对人员数量的要求不累加计算。

5、法定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

三、仪器设备

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租借的仪器设备、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列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使用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应当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测评。

四、办公场所

各等级测绘单位的办公场所:丙级不少于80平方米不少于。

五、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2、配备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质检人员:位质检机构、人员齐全,丙级测绘单位配备专门质检人员绘单位配备兼职质检人员。

六、档案和保密管理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有明确的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了保密责任书;明确专人保管、提供统计报表;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有适宜测绘成果存储的介质和库房。

2、资料档案管理考核:丙级测绘单位应当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七、测绘业绩

凡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以下业绩:

1、获奖情况

申请乙级:近3年内获得不少于1项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测绘工程奖。

2、业务规模和质量水平

申请乙级:近3年内承揽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通过设区的市(州)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认可。

大地测量专业标准

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

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摄影测量

与遥感 外业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8人(中级 3)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3台) 3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2台)

全站仪 6台(2秒级精度以上) 4台(2秒级精度以上)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内业 仪器设备 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

(或遥感图像处理系统) 15台套 8台套 4台套

影像扫描仪 1台

图形扫描仪(A1幅面以上) 1台 1台

彩色绘图仪(A0幅面以上) 2台 1台

彩色绘图仪(A1幅面以上) 1台

交换机 2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500比例尺,30km2以下;

1:1000比例尺,60km2以下;

1:2000比例尺,100km2以下;

1:5000比例尺,200km2以下;

1:10000比例尺,300km2以下。 1:500比例尺,20km2以下;

1:1000比例尺,30km2以下;

1:2000比例尺,50km2以下;

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

小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的不得承担。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控制测量

2、地形测量

3、城乡规划定线测量

4、城乡用地测量

5、规划检测测量

6、日照测量

7、市政工程测量

8、水利工程测量

9、建筑工程测量

10、精密工程测量

11、线路工程测量

12、地下管线测量

13、桥梁测量

14、矿山测量

15、隧道测量

16、变形(沉降)观测

17、形变测量

18、竣工测量 人员

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3) 4人

(中级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从事专业范围10、16、17的,要求配备0.5秒级精度以上全站仪和S05级精度以上水准仪各不少于1台。

从事专业范围8、12、14的,应当分别配备测深仪、地下管线探测仪、陀螺仪等相应的专业仪器设备。

仪器

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4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5台) 5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 3台(其中

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2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1:500比例尺,30 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 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1:10000比例尺,200 km2以下。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5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无限额限制。

7: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桥工程测量。

8:库容在1亿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2级和3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5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0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50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50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9:建筑范围小于1 km2,单个建筑物和设施10万 m2以下。

10:一般精密设备安装。

11:300 km以下。

12:300 km以下。

13:多孔跨径总长在100m以下的桥梁。

14:100km2以下。

15:4km以下。

16-17: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或者高度在100m以下的建筑。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1:四等以下。

2:1:500比例尺,15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20km2以下;1:2000比例尺,30km2以下;小于1:5000比例尺,60 km2以下 。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3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无限额限制。

7:大中等城市一般道路、小城市道路。

8:库容在1000万m3以下的水库枢纽工程,排水流量在100m3以下的水闸工程,4级和5级堤防的河道治理工程,流量在0.5 m3/s以下的引调水工程,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涝工程,投资在0.5亿元以下的防洪工程,0.5万亩以下的围垦工程,1500公顷以下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9:30层以下的住宅、高度70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10:不得承担。

11:200km以下。

12:200km以下。

13:多孔跨径总长在30m以下的桥梁。

14:100km2以下。

15:3km以下。

16-17:建筑面积在2万m2以下或者高度在50m以下的建筑。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1:等级以外。

2: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3-4:无限额限制。

5: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20万 m2以下;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不得承担。

6:不得承担。

7:局部市政工程。

8:一般水渠、农田水利工程。

9:7层以下的住宅、高度24m以下的非住宅性质的民用建筑。

10:不得承担。

11:100 km以下。

12:100km以下。

13:不得承担。

14:局部矿山测量、巷道测量。

15-17:不得承担。

18:相应于上述限额。

地籍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平面控制测量

2、界址测量

3、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

4、地籍图测绘

5、面积量算

人员

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8人(中级3) 4人(中级1)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

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4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5台) 5台(其中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3台) 3台(其中

2秒级精度以上不少于1台) 2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2-5:1:500比例尺,30km2以下;1:1000比例尺,50km2以下;1:2000比例尺,80km2以下;1:5000比例尺,100km2以下;1:10000比例尺,200km2以下。 1:四等以下。

2-5:1:500比例尺,15 km2以下;1:1000比例尺 ,20 km2以下;

1:2000比例尺,30 km2以下;1:5000比例尺,60 km2以下。 1:等级以下。

2-5:1:500比例尺,10km2以下;1:1000比例尺,15 km2以下;1:2000比例尺,20 km2以下。

房产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1、房产平面控制测量

2、房产面积预测算

3、房产面积测算

4、房产要素调查与测量

5、房产变更调查与测量

6、房产图测绘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 3) 4人

(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2台(5mm+1ppm精度以上) 仅从事专业范围5、6的,对GPS接收机不作要求。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全站仪 5台(2秒级精度以上) 3台(2秒级精度以上)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3台(S3级精度以上) 2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1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手持测距仪 20台 12台 6台 3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1:三等以下 ;

2-6:规划用地面积在10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20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1:四等以下;

2-6:规划用地面积在5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10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1:等级以下;

2-6:规划用地面积在30万m2,规划总建筑面积50万m2以下的居住小区、建筑群体。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界桩埋设

2.边界点测定

3.边界线及相关地形要素调绘

4.边界协议书附图标绘

5.边界点位置和边界线走向说明的编写

6.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的编纂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 25人(高级2,中级8) 具有GPS数据处理软件、电磁波导线、水准测量数据处理软件等。编图软件具有数据处理、地图编制、数据转换等功能。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10mm+5ppm精度以上) 3台(10mm+5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10台(5秒级精度以上) 5台(5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4台(S3级精度以上) 3台(S3级精度以上)

A1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1、摄影测量数据处理

2、空间遥感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3、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

4、地图数字化

5、建立数据库

6、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7、建立专业地理信息系统

8、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高级5,中级14,且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25人(高级2人,中级8人,且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8人(中级3人) GPS接收机仅限申请专业范围8。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6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3台) 3台(其中5mm+1ppm以上精度不少于2台) 2台(5mm+1ppm精度以上)

网络交换机 4台 2台 1台

磁带库或磁盘阵列 1台(2TB以上) 1台(1TB以上)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1台

影像扫描仪(含1台航片扫描仪) 3台 2台 1台

A0幅面以上绘图仪 2台 1台 1台

项目基础 具备大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组织、设计、开发与集成经验。 具备中小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或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组织、设计、开发与集成经验。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设区的市(州)级行政区域以下地图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县级行政区域以下地图数字化、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地图编制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地形图

2、世界政区地图

3、全国政区地图

4、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

5、全国性教学地图

6、地方性教学地图

7、电子地图

8、真三维地图

9、其他专用地图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申请专业范围2的,应当具有固定且权威的资料国际间交换渠道,10年以上编制世界政区地图的经历,具有独立完成分国、分洲、世界地图集(册)的能力。

申请专业范围4、6的,应当有具有地图编制经历的人员10人。

仪器设备 图形编辑工作站 50台 30台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A1幅面以上彩色绘图仪 1台 1台

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2台 1台

业绩 近3年完成80种以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集(册)编制项目。

申请专业范围2、3的,应当具有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集(册)设计、编制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相应区域范围的地图数据库。

申请专业范围5、6的,近3年独立完成相应区域范围的教学地图集(册)分别为150种、100种以上。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2、3、5项不得承担;

1、7、8、9项限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范围内。 申请专业范围5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2或3;申请专业范围6的,应当具备专业范围4。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综合 外业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规模。

100人(高级12人,中级20人) 具有与完成道路数据采集和数据信息加工处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员规模。

50人(高级8人,中级12人) 1、数据存储与备份。存储:配置扩展容量不小于1TB,有不间断电源和冗余电源,并且具有磁盘冗余能力的磁盘阵列设备;备份:磁带单盘容量≥20GB(非压缩),并配置相应的备份软件。

2、网络传输。局域网主干带宽≥1000mbps,端口接入能力≥100mbps。

3、数据安全保护。在网络内配置计算机病毒防护系统,安装杀毒中心和终端防病毒软件;建立数据备份机制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4场地。机房符合GB/T9361-1988《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的B类要求;供电方式符合GB/T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配置不间断电源供电系统的要求。

仪器设备 导航仪设备 10台 4台

GPS接收机 10台(5mm+1ppm精度以上) 5台(5mm+1ppm精度以上)

野外采集作业车 10辆 10辆

高性能网络服务器 6台 3台

A0幅面图形扫描仪 2台 1台

A1幅面以上彩色绘图仪 2台 1台

高性能数据服务器 10台 5台

网络交换机 5台(需200个端口以上的接入能力) 1台(需40个端口以上的接入能力)

在线存储设备 20TB以上有效存储 10TB以上有效存储

保密管理 保密制度 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符合以下要求:

1、保密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落实;

2、保密制度完善,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3、保密要害部门制定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

4、涉密设备和网络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5、经常进行测绘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在数据制作区域,禁止使用无线网络,并能够自动识别外来设备入网;生产办公设备禁止在互联网上使用,作业用计算机的USB端口、串口、并口必须封闭。

7、数据生产环节中的数据必须使用经加密处理的自有格式。 经国家测绘局(成果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并符合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业标准 导航电子地图数据标准书 1、完整的地图要素分类分级标准;

2、道路交通网络的模型化表达;

3、道路交通网络拓扑逻辑关系的表达;

4、生活服务地物信息(POI)的分类分级;

5、其他地图要素的表达;

6、数据库的逻辑和物理存储结构。 另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有关标准执行

外业数据采集规范书 1、设备的组织和架构,软件环境配置;

2、作业人员的配备;

3、采集作业的具体操作详细规定和说明。

内业数据编辑制作规范书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室内数据编辑的具体操作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数据产品编译规范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数据编译的具体操作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质量检查作业规范书 1、软件环境、硬件配置说明;

2、作业人员配备说明;

3、检查作业具体实施方法详细规定和说明。

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生产工艺流程说明书 含外业采集、内业编辑制作、数据编译、质量检查各作业环节的详细说明

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1、控制测量

2、水深测量

3、水文测量

4、扫海测量

5、海洋磁力测量

6、底质测量

7、浮泥测量

8、水下障碍物探测

9、浅地层剖面测量

10、水下管线测量

11、海岸滩涂地形测量

12、海域界线测量

13、海图(集、册)编制

14、内水航道图编制

15、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16、海域使用面积测量 人员规模 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50人

(高级5,中级14) 25人

(高级2,中级8) 8人

(中级3) 4人

(中级1)

仪器设备 GPS接收机 8台(5mm+1ppm精度以上) 3台(5mm+1ppm精度以上)

全站仪 2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1台(2秒级精度以上)

水准仪 6台(S3级以上精度) 4台(S3级以上精度) 2台(S3级以上精度) 1台(S3级以上精度)

测深仪 双频 5台 2台 1台 内水测量除外

单频 10台 6台 4台

声速仪 3台 2台 1台

波浪补偿仪 3台 2台 1台

多波束测深系统 2套 1套

侧扫声纳 2台 1台

浅地层剖面仪 1台 1台

海洋磁力仪 1台 1台

验潮仪 10台 5台 2台

验流计 2台 1台 1台

图形扫描仪等数据采集设备 2台 1台 1台

A0幅面以上绘图仪 3台 2台 1台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不得承担专业范围7、8、13,其它无限制。 不得承担专业范围4、7、8、9、10、13,其它无限制。 只能承担专业范围16。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

专业范围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备注

甲级 乙级

1.浏览、搜索服务

2.导航、定位服务

3.标注服务

4.链接服务5.下载服务

6.复制服务

7.发送、转发服务

8.引用、嵌入服务 人员规模 制图、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0人(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5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5人) 12人(高、中级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2人,地图安全审校人员2人) 微机等其它仪器设备配套齐全。

仪器设备 服务器 存放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专用软件 独立地图引擎 无要求

作业限额 无限额限制 专业范围6、7、8不得承担

保密管理 地图数据 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数据

保密制度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当经国家测绘局考核合格。 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应当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建立地图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保障技术设施。

注:1、互联网地图是指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的基于服务器地理信息数据库形成的具有实时生成、交互控制、数据搜索、属性标注等特性的电子地图。

2、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手机地图等纳入互联网地图管理范畴。

测绘资质和测绘资格管理有哪些异同?

先看看测绘资质的标准对比的话就可以出来了

一、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

1.大地测量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是指通过若干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数据中心及数据通信网络等组成的系统提供位置数据服务的活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包括北斗卫星导航系统、GPS、GLONASS、GALILEO等。

2.测绘航空摄影

一般航摄包含胶片航空摄影、数码航空摄影、机载激光扫描、机载SAR成像。

3.摄影测量与遥感

从事高分辨率卫星影像处理与提供的单位,应当取得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专业子项的测绘资质。

4.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是指利用集成在地面移动载具上的多种传感器,在移动状态下采集各种实景地理空间信息及数据后处理的活动。

5.工程测量

(1)规划测量包含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规划检测测量、日照测量。

(2)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包含精密工程测量、变形(沉降)观测、形变测量。

(3)线路与桥隧测量包含线路工程测量、桥梁测量、隧道测量。

6.海洋测绘

(1)在内陆江河湖泊等水域从事海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海洋测绘专业范围的相应专业子项。

(2)海洋工程测量包含底质测量、浮泥测量、浅地层剖面测量、水下管线测量、港口与航道工程测量。

7.互联网地图服务

(1)互联网地图服务主要包括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三项内容。通过无线互联网络调用的地图也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范畴。

(2)地理位置定位是指将空间坐标与互联网地图相应位置进行匹配,并进行地图可视化表达的服务。

(3)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是指允许用户在互联网地图上填写其感兴趣的信息并与他人分享的服务模式。这些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地址、分类、属性、影像、评论等。

(4)地图数据库开发是指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开发互联网地图数据库和有关服务功能,供使用者调用、开发。从功能上包括但不限于地图显示、地图标绘、地图搜索、公交换乘、行车路线、地理编码、逆地理编码等地图服务,从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API、Web Service、SDK等各种类型的地图接口调用服务。

二、仪器设备

1.大地测量

(1)天文测量设备:标称精度优于0.5²的天文经纬仪或者全站仪。

(2)基线测量设备:用于基线测量的基线尺,其标称精度应当优于1/100万,24m长度基线尺不少于6根。

2.测绘航空摄影

(1)航摄仪及其他传感器:包括框幅式数字航摄仪(像幅不小于7000×11000),推扫式数字航摄仪、机载激光扫描仪、机载SAR。

(2)IMU/DGPS系统:IMU是指惯性测量装置,DGPS是指差分GPS设备。

(3)无人飞行器系统:每套含飞行平台2架、飞控系统2套、测控地面站1套、相机2台(像幅不小于5600×3700)。

(4)多镜头多角度倾斜摄影测量系统:具备IMU/DGPS系统,具备5个以上镜头且每个镜头像幅不小于5600×3700。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地面移动测量系统:是指将多种传感器集成在车载平台上,沿道路快速精确采集多元地理信息数据,并在内业环境中生产成图的快速多源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GNSS是指接收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以确定地面空间位置的仪器,INS是指惯性导航系统,LiDAR是指激光雷达,影像获取设备是指立体相机、全景相机等用于地面移动测量的影像采集设备。

三、软件

1.测绘航空摄影

多角度倾斜摄影真三维处理系统:能够处理倾斜航摄获取的多源数据,快速自动生成真三维数据的系统。

2.摄影测量与遥感

(1)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从影像获取到过程数据处理、成果输出,均采用数字化形式进行的摄影测量系统。

(2)遥感图像处理系统:能够对遥感图像信息进行数字化、复原、几何校正、增强、统计分析、信息提出、分类、识别等图像加工的系统。

3.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1)地理信息处理软件:用于处理和分析地理信息的软件。

(2)地理信息系统平台软件:用于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的基础软件,具备地理信息的获取、存储、编辑、处理、分析和显示等功能,并可支持软件定制开发。

4.互联网地图服务

独立地图引擎:部署于服务器上,能够向用户提供地图显示、空间搜索、上传标注、接口调用等服务的软件系统。

测绘资格管理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为部门规章,是国家测绘局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的规定,共有32条,自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所以两者是不同的

哈尔滨蓝德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蓝德测绘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哈尔滨蓝德测绘有限公司)于1999年创建,生产办公地址测绘资质数据服务器: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80号,公司为民营科技企业,入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测绘资质乙级业务涵盖范围: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理信息系统。2006年8月11日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人力资源状况:现有职工81人,高级测绘工程师3人,高级计算机工程师1人,测绘工程师8人,数字测绘工程师6人;计算机工程师2人,测绘助理工程师8人,测绘四级46人,高级会计师1人,会计师1人,其测绘资质数据服务器他人员5人;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占90 %,大中专以上学历94 %,公司行政、生产、业务管理人员8人,开发、技术监理人员与辅助生产人员5人,外业测绘工程 技术人员37人,内业测绘工程技术人员28人等。

外业设备状况:中海达GPS静态接收机10台套,中海达GPS动态(RTK)接收机12台套;徕卡全站仪2台套、拓扑康全站仪3台套、宾得全站仪1台套;光学水准仪7台套,电子水准仪2台套,手持GPS 3台套,手持测距仪4台套,外业专用笔记本计算机13台,计算机7台套,外业测绘工程专用汽车6辆。

内业设备状况:全数字摄影测量工作站Virtuo zo 3.6版本共有23台套,其中可用于空中三角测量3台套、可用于数据采集(DLG、DEM 、DOM)20台套;适用于Leica ADS40机载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系统Virtuo zo3.75版本10台套;用于数据编辑计算机17台,计算机服务器3台;图形扫描仪、图像扫描仪各1套、大幅面高精度绘图仪3台套。

办公设备状况:办公一体机3台、激光彩色、黑白打印机(管理与生产)10台、CD-R 、DVD光盘刻录仪、移动硬盘等电子办公设备等多台套,管理专用汽车3辆。 数字测图工作软件:全数字摄影测量系统(Virtuozo); 数字编辑工作软件:AutoCAD、南方Cass8.5 ; 地理信息工作软件:方正智绘等;Arc/info、ArcGIS、Mapinfo、MapGIS; 数字影像工作软件:GeoImager、PhotoMAP、AdobePhotoshop cs3、Illustrator、Orthokit;等。

应用领域:能够承担摄影测量与遥感内、外业的测绘工程项目;承担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线路工程测量、日照测量、竣工测量;承担地籍测绘:平面控制测量、界址测量、其他地籍要素调查与测量、地籍图测绘;承担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规模化生产能力,提供城市规划、环境资源调查、铁道、公路、电力、能源、环保、农业、林业等测绘地理信息工程专业技术服务。

公司现有办公、生产工作区700余平方米,办公和生产设备以百兆快速以太局域网互联,信息数据传输快捷,资源共享方便,生产、办公自动化程度高。

公司管理部门设有:总工办、生产部、综合业务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仪器设备部)、劳资财务部。

公司辅助管理部门设有:质量检查部、数据资料部、技术开发部。

公司生产部门设有:

1.外业工程部:GPS控制测量组;水准测量组;工程测量组;航测像片联测与调绘组;地籍测绘室。

2.内业工程部:空中三角测量组;立体数据采集组;数据编辑组等,地理信息工程室。

公司使命:立足于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项目;地籍测绘,拓展地理信息系统等领域,以创新研发和智慧,提供高速、高效、高质的专业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