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工作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的需求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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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测绘成果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的管理,提高测绘成果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

其专业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与房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与地图印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等。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基础测绘管理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规范基础测绘活动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保障国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公共应急对基础地理信息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测绘地理信息资质管理办法了加强测绘管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促进测绘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十二条 复制、交流和销售进口的涉及我国国界、四川省界的地图或书刊插附地图,应事先将样图报送省测绘局审查。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十三条 测绘成果,由测绘单位或有关部门按现行规定分别管理。

4、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汇交、保管、提供、使用、共享、销毁测绘成果,审核和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及其相关技术资料。

南京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管理系统,及时公布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等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的名称和位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设立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机构。从事涉密测绘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签订保密责任书,接受保密教育。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1、第九条 测绘行政执法证每两年注册一次,注册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

2、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3、行政执法证就是执法许可资格证,其具有执法权威性,在执法上可分为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这四大类,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