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面积由哪个部门测定
(一)国土局测绘查丈大队是法定的测量机构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只有该机构的测量结果可以作为面积误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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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房屋面积的测量机构必须是“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而测绘资格应该由负责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目前作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只授予了其下属的测绘查丈大队房产测绘资格,在房产产权登记的实践中,规划国土局也只承认测绘查丈大队的测绘结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只能依据国土局测绘查丈大队的查丈报告来确定房产面积。
如果是自己觉得房屋面积有问题,也可以找具有政府认可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出具有效力的测绘报告。
希望可以帮到你。
土地测绘资质有哪些,分别是什么?速求答案,谢谢
房产测绘资质主要考核房地产测绘公司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三项指标:人员规模、仪器设备、作业限额。
各个级别的房产测绘资质要求如下:
甲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60人(含注册测绘师5人)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其中高级8人、中级17人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6台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全站仪5台,手持测距仪20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无限额限制。
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25人(含注册测绘师2人),其中高级2人、中级8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3台,全站仪3台,手持测距仪至少12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10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200万m²。
丙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8人,其中中级3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5mm+1×10D精度以上)2台,全站仪2台,手持测距仪至少6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5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100万m²。
丁级房产测绘公司:
房产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人员规模至少4人,其中中级1人;
房产测绘仪器设备要求:全站仪1台,手持测距仪至少3台
房产测绘作业限额:规划许可证载单栋建筑面积2万m²以下;单个合同标的不超过建筑面积50万m²。
扩展知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流程:
一般程序:
1.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向市测绘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2.市测绘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省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房产测绘资质申请资料: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其包含内容要求:
1.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2.测绘资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法定代表人和测绘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3)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
(7)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或较大测绘成果的证明文件(初次申请除外);
(8)单位住所证明;
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文件、合同、、;
(4)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编号、姓名、性别、民族、职称、职务、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号码、工作时间、备注等);
(5)符合规定数量的测绘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单位主要仪器设备统计表、仪器检定证书、无检定手段的主要测绘仪器设备购买的复印件);
(6)测绘生产、技术、质量、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通过考核的证明文件;
参考资料:不动产测绘
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产管理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维护房产市场秩序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保障房产权利人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的合法权益,促进房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占有、使用、交易、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房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市、自治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房产权属的登记机关。取得、转让、变更房屋产权和设定房产抵押权、典权,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或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时限办理房屋权属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证件齐全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第六条 权利人(申请人)按下列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一)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具有房屋面积测绘资质;
(二)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三)权利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代理人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经过公证的书面委托书;
(四)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五)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第七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或者文件:
(一)房屋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交款收据或经办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
(二)人防工程申请权属登记应当出具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发的《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通知单》;
(三)房屋所处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并提交用地证明文件;
(四)依法拆除的房屋由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和被拆除房屋权属证书在房屋拆除后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五)房产赠与的,受赠人应当提交《赠与合同公证书》或《接受赠与公证书》;房产继承的,遗产继承人应当提交《遗产继承公证书》。第八条 因房屋权利人下落不明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依据人民法院裁决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代管房屋代管期满,代管人可提请人民法院发出公告寻找权利人,公告期满后无人提出所有权主张的,由登记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定予以登记。第九条 下列房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代为登记并统一管理:
(一)由国家、省补助投资或地方财政投资建设的非住宅用房;
(二)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造的非住宅用房;
(三)经人民法院判决产权归国家所有的房屋;
(四)其他归国家所有的房屋。第十条 属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登记机关应当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他项权利登记:
(一)所有权有争议的;
(二)被依法限制或者查封的;
(三)被拆除或已经灭迹的;
(四)证件、资料不全又不能提交证明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不实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3日内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后1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后,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第十三条 房屋面积测绘必须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成果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后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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