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需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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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公场所: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的办公场所:甲级不少于600_,乙级不少于150_,丙级不少于40_,丁级不少于20_。

2、 质量管理:甲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通过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当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档案保密: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保密岗位责任,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测绘成果核心涉密人员应当持有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建立测绘成果核准、登记、注销、检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产、存储、处理涉密测绘成果档案的设备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人员配备:大部分新资质申请需要配备25名人员,其中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8名中级工程师以及15名初级工程师。

5、仪器设备:按各专业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数量时,所有权非本单位的、报废的、检定有效期已过的仪器设备等,均不能计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性能指标更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某一专业标准所规定的相应仪器设备。

《测绘资质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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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测绘资质巡查公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甲级测绘资质

专业范围测绘资质巡查公告:甲级测绘资质巡查公告: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巡查公告: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地理信息软件开发测绘资质巡查公告;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隧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矿山测量。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进步和测量标志保护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者确定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五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为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第七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八条 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与成果定期更新制度。

省级基础测绘根据不同地区发展需要,按照20%-10%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市、州、县(区)基础测绘成果按照30%-15%的年更新率确定更新周期。重点或者发达地区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更新。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测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管理规划的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房产测绘人员依法取得资格后方可从事房产测绘工作。第十四条 建立全省或者区域性地理信息系统的,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必须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管理;建立与地理信息有关的其他系统需采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三章 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项目第十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测绘资质认证和技术标准。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年度检验。

从事测绘活动的企业单位,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项目,不得超出测绘资质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等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单位两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测绘资质证书。第十七条 凡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施测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省外测绘单位进入本省承担测绘项目的,应当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测绘项目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并实行测绘项目监理。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第十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活动,应当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测绘公司资质办理条件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巡查公告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测绘资质巡查公告,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条件;

(四)具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匹配的测绘业绩和能力(初次申请除外)。

第七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将测绘资质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健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机制,实现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在线受理和审查,方便管理相对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强管理能力。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四)单位办公场所证明;

(五)健全的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六)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山西省测绘资质2022年延期

没有延期。

资质新政策何时出台?该省资质率先延期到2022年12月31日!(河南省、浙江省、四川省、云南省、上海)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巡查公告的专业类别分为测绘资质巡查公告:1.大地测量2.测绘航空摄影3.摄影测量与遥感4.工程测量5.海洋测绘6.界线与不动产测绘7.地理信息系统工程8.地图编制9.导航电子地图制作10.互联网地图服务。注意新申请只能从乙级申请测绘资质巡查公告,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天津市测绘管理条例(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规范测绘市场,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理的海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可以使用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本市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并根据测绘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核定专门用于基础测绘项目的经费。第六条 市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市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建立和维护;

(二)本市1∶10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中心城区及本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的1∶500、1∶2000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四)进行基础航空摄影和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五)本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六)本市各种地图的基础地理底图的编制;

(七)国家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七条 区、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的布设;

(二)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本行政区域的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区域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四)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工作。第八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区、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中心城区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1∶500的,应当及时更新;1∶2000的,更新周期为二年。其他区、县1∶500、1∶2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更新周期。全市1:10000基本比例尺的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为四年。

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以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第十条 本市各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市民政部门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十一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管线普查整理测量等测绘工作,建立并维护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并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条例规定汇交测绘成果。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废弃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六个月内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销。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管线的竣工资料和注销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第十二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监督管理本市建筑物的变形观测和地表的形状变化测量。第十三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的,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并报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方可依法从事测绘活动。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注销或者测绘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和测绘资质等级变更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注销、变更情况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