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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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区别
修建性详细规划与规划设计方案的最大的区别在于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具体如下:
一、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应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进行编制,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两部分。
(一) 设计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 4)、容积率; 5)、建筑密度; 6)、总户数、保障性住房户数及每户建筑面积、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所占总建筑面积比例; 7)、绿地率。 9、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 设计图纸:
1、区域位置图(可附在用地现状图上)。 2、用地现状图 3、总平面规划图 4、道路及竖向规划图 5、绿化规划图 6、综合管线规划图 7、日照分析图 8、居住小区规划附户型平面图 9、反映建筑群体形态、环境、视觉等空间效果和四邻关系的鸟瞰图。
二、 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
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应根据《规划条件通知书》或已经市政府审批的规划方案进行编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透视图等三部分。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海口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市规划局应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第七条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第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或由市规划局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第十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大学、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局规定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文地质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四条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六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中用地性质特殊,开发建设用地规模较大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比较重要的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第十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鉴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第十九条 驻市各行业单独编制的发展规划,必须经市规划局参与评审。市规划局有权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协调。第二十条 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第二十一条 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机场、港口、铁路枢纽和其他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必须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具体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