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颁布的《城乡规划法》?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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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法的内容简介

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差距引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领导人和普通群众的注意,中国目前正在积极的筹谋划策的推进城市和乡村的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关于城市和乡村的方法有一个原则性的依据,就是集合了广大的人民的智慧,通过了大多数人同意的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经过试验的能够为城乡的共同发展带来一定好处与裨益的,从而推进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全方位的发展。在这里,我将对城乡规划法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城乡规划法的最根本的原则就是城乡统筹共同的发展。其要求在城乡建设之前应该对城乡的发展布局有一个整体的规划,不仅要做到尽量节约城市和乡村的土地,而且还能够有利于其各种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重组。乡村的规划不仅要保留乡村的本来面貌,保存其地方特色,满足村民的要求,代表村民的意愿,而且还能够为乡村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契机。

从事城乡规划法工作的必须要取得国家规定的关于从事城乡规划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并且还要具备从事该工作所必须的技术与人才的支撑,而且其还要有一定的财力的支撑。而且在从事城乡规划工作之前,应该对城乡的整体环境有一个大概的了解,对其范围内的水文、地质、人文等条件烂熟于心,这样才能做到知根知底,更加有益于城乡规划的顺利进行。

城乡规划法不是要求城乡一体化工作一次性、一步到位,而是要根据城乡发展的实际情况,一步一步的推行关于城乡的规划,而且要最大限度的调动村民的积极性,让村民能够自觉的帮助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之间的交通线路也有一定的规定。对交通线路的走向以及其沿线的设施设备等都有一定的要求,不能临时对其做更换,及时要做改变,也一定要经过整个城乡规划工作的团队的同意。

城乡规划法对使城乡规划工作受阻或者是停滞的相关人员,都有相关的处分原则与决定。

城乡规划法对城市和乡村的具体建设也有一定的要求,指出了其各自规划的重点与难点,也明确了其各自规划的方向。总之城乡规划法就是促使城乡能够完成协调发展的一部根本上的法则,能够对城乡发展起到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

城乡规划法什么时候制订的,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概念分类

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

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

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

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

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