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编制的成功经验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规划体系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完善过程的改革进行了大量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完善过程的探索,其中最具有革命性的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初步形成。近几年,深圳、广州、南京等地进行了包括法定图则、概念规划等新的规划方法的尝试。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等省组织编制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以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综合指导功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统筹功能、对城市间竞争合作的协调功能。这些尝试一方面说明我国城市规划在迅速迈进,越来越得到业内人士的共识。同时也说明城市规划的改革在向针对性、可操作性、法定性方向发展。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初步确立了城市规划的法制框架。经过15年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城市规划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亟待调整、修改,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建设部1991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1995年《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出台,确立了我国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的结构框架,为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奠定了法制基础。但我国空间规划体系中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是以目标干预为主的缺少弹性的规划,尚处于物质建设规划阶段。

回顾改革开放20余年来,与国际城市规划体系发展历史相比较,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寻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城市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的发展依靠城市规划体系的完善,包括从法律、技术到行政手段等一系列内容的科学化、系统化、完善化。城市规划体系由法规体系、编制体系、管理体系三部分组成,法规体系是基础,编制体系是依据,管理体系是手段,目的是通过依法编制、实施城市规划,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本文在探讨有关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对城镇群规划编制体系、实施管理提出若干思考。

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中,基于城市问题的解决、区域经济复兴、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环境共保、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作为城镇群规划及其空间范围的各种研究如火如荼,近几年开展的广州市概念规划、合肥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江苏省三大都市圈规划、安徽省三大城镇群规划、京津冀城乡空间发展规划、珠三角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等均属于城镇群规划的尝试。

1.我国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分析及实践

l.1现状及问题

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体系包括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三方面内容。目前,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正面临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经营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两大挑战,以及我国加入wTO之后,来自国际方面的各种压力和挑战。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包括理论体系、技术体系和实践体系等均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体系来说,基础理论缺乏,而应用理论未得到充分的发展。由于我国和西方在政治、经济体制及文化背景方面有所不同,所以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模式,而应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城市规划体系的模式。其次,在技术体系方面,缺乏系统性的技术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完善过程:规划编制系列不完整,且无从参照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完善过程;规划的法定内容与规划管理的衔接不够,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城市规划管理的要求等。再次,从实践体系来说,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面对市场经济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其可操作性不强;地方性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与国家有关规定相矛盾;规划管理方面尤其是“一书两证”管理依据、程序有待规范,以适应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2.现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反思

2.1区域规划。新中国成立以来,开展过四次重要的区域规划工作:一是20世纪50年代末期,按前苏联模式,以资源开发和大型工业项目区域规划为主,在部分城市和省区开展。二是20世纪60年代,大规模的全国性各行政系统的农业区划。三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学习西方50~60年代的模式,从全国到各省市(个别到县)的国土规划。当时的国土规划虽提出国土整治问题,但仍以资源开发、生产力与城镇布局为中心,与西方的平衡区域生产力和城市发展的规划有所不同。四是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全国各省(区)开展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是研究城镇发展战略,明确省域城镇等级规模,职能结构、空间结构,提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目前,我国尚未形成

法定化、规范化的区域性综合协调的空间规划系列。中国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新形势,城市之间的竞争不再仅仅表现为单个城市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以核心城市为中心的区域整体间的竞争,以大城市为核心的城市群已成为具有全球化意义的城市。其次,城市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面临经济发展上工业化与后工业化双重压力,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以及资源短缺、就业压力等,快速城市化阶段城乡发展出现的新旧矛盾的交错,城市产业同构、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客观上需要开展区域空间规划,研究区域经济发展模

式和城市空间组合形式,发挥区域规模经济和设施完备的优势,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

2.2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地域内的各类资源,特别是对城市地域内的空间资源进行的整体配置和综合协调。我国的城市总体规划是在20世纪50~60年代,全面学习苏联时期引进的,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经历了艰苦的探索,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89年12月国家《城市规划法》、1991年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相关的规范陆续出台,为城市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定依据和技术规范。20世纪80年至今,全国各地已经按照5年一修编的周期,进行了三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第一轮20世纪80年代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市建设为特征,重点是

弥补基础设施建设欠账,保障了随之而来的改革开放、大规模的城市发展的基本有序进行。第二轮20世纪90年代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城市的协调发展为特征。规划既要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又要考虑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第三轮:2000年以来的城市总体规划是以贯彻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市域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时序的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一方面说明城市规划的编制内容有着深刻的时代特征,另一方面说明我国的城市规划事业渐趋成熟。但是城市总体规划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个规划环节,其上面的规划层次(包括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表现为我国空间规划系列不完善,直接导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缺乏上一层次的依据,而又与下一层次规划缺乏良好的衔接。

为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依据,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中,加入了城市所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并于1994年8月出台了《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近年来,国家为强化土地管理、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的需要,接连出台了若干个重要文件,均涉及到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相协调的问题。一是国发[1996]18号文:“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切实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二是国发[1997]11号文:“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国发[2004]28号文:“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的相互衔接。”由此可见,国家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工作均高度重视。但是,二者在技术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如在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用地指标控制以及用地分类等方面,均存在不完全可比的问题;同时在某些原则性问题上也存在分歧。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专题研究,在此基础上,科学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因此,新时期的总体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的公共政策,而不再是单纯的建设项目规划。

2.3近期建设规划。随着城市总体规划由过去的规模规划向战略规划、政策规划、控制规划转变,其内涵发生了较大变化。目前的总体规划更加注重对城市发展的长远战略目标的研究,注重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途径的研究,注重对城市总体框架和功能的控制,注重研究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突出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充分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在此背景下,近期建设规划亦发生较大变化,由过去城市总体规划的附属品转向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必要步骤,统筹安排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规模和时序。针对近期建设规划地位和作用的转变,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从端正城市建设指导思想,切实加强城乡规划调控作用的高度,强调了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性。随后建设部等9部委将做好近期建设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重要内容,明确要求各级城市人民政府抓紧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的设想

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的建构和完善,应为城镇的发展提供长远性、前瞻性、全局性的战略目标和蓝图,同时还应从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角度出发,为城市的宏观总体控制和常规性管理提供法定依据。规划必须具备原则指导下的应变能力,以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应对性。对于不同区位、不同资源票赋、不同规模、不同职能、不同类别、不同发展阶段的城市能够区别对待。为此,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可以分为战略规划、规划编制和图则制定3大部分。战略规划可分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城镇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区域城镇协调发展战略规划等,为法定规划提供前瞻性、战略性思路和支撑。规划编制应该分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图则制定可以分法定图则和工作图则。规划编制是图则制定的依据,是图则的政策、技术支撑;图则是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是规划意图的法律化,为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提供直接依据。

2.1规划编制

规划的编制以实现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满足规划实施管理的需要,科学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为宗旨。试图把所有实际需要的各种类型的规划包含在一个系列里,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应该将整个规划编制系列分为规划编制法定系列和非法定系列。法定系列指各类城镇一般均需编制的规划,这些规划上下层次互相衔接,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是城镇实施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非法定系列是整个规划编制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这些规划之间并不一定存在有机的联系。按其深度而言,同一个规划,可能既有属于总体规划层次的内容,也有属于详细规划层次的内容。对于它们的类别、任务、内容和深度等不宜做统一规定,应按城镇实际需要编制,为法定规划的编制提供支撑。

2.1.1法定系列。包括区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详细规划等7层层次。从规划的地域范围讲,区域空间规划是市(县)域或者跨行政区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规划是城镇的;分区规划是城市片区性的;详细规划是地段性的。从规划的作用角度讲,区域空间规划是战略性的空间结构规划,以发挥上级政府的监督职能;总体规划是城市功能控制性的用地布局空间结构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建设规划,是对总体规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

2.1.2非法定系列。非法定系列的规划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按专业编制的,有按地区编制的,还有按有效期限编制的,不必强求统一。但这些规划,可根据各个城镇的特点和不同时期的需要而编制,例如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项目选址规划、各种专业规划、各类特定地区的规划、重要地区的城市设计等。

2.2图则制定

规划管理要做到依法行政,真正能够直接起到管理依据和作用的,主要是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战略规划和总体规划是宏观层次的规划,是城市发展的长远目标和整体构想,起原则指导和调控作用。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实施的阶段性具体安排,具体指导城市土地有序利用和项目的科学建设;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深化,是总体规划意图的具体体现,应该在规划实施中起直接的控制作用。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使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规划和详细规划法制化,赋予它们“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法律特征。但由于规划管理面对的是极其复杂且不断变化的城市,规划

必须既有原则的刚性,又有灵活的弹性。也就是使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规划的成果成为法定条文和图则,使详细规划成为工作图则,它们具有不同的审批程序,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的法律效力,起不同的作用。

2.2.1法定图则。法定图则是在控制规划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的,是控制规划的法律表现形式。法定图则是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实施规划意图的主要手段。控制规划由于其图纸、文字繁多,其图纸和解释性说明并不能直接成为法定图则,只宜作为技术文件,成为法定图则的说明和技术支撑。法定图则应由有关的地方法规规定其法律地位、作用和审批、修改等程序,确保其法律效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制定其实施细则,规定法定图则的土地分类、建筑物分组及其适宜建设的兼容性,以及土地使用强度和建筑形态要求等。法定图则是规划编制、规划立法和规划实施管理三者的结合。

2.2.2工作图则。工作图则是规划管理部门日常进行规划实施管理的工作依据,是对法定图则的补充。工作图则就是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详细规划的图纸和文本。工作图则更详细地对用地性质做出安排,规定应该建什么;更具体地规定地块的开发强度和控制指标;更详细地规定建筑物与周边的关系;更具体地提出建筑形态的要求等。工作图则的土地分类可以是“国标”的小类。工作图则是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导则。用法定图则把必须管的管住,而工作图则是在遵守法定图则的前提下,给行政管理以适当的灵活性,既便于操作,也可通过行政管理弥补法定图则之不足。

3.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研究

3.1城镇群空间内涵

我国的城镇群主要有两种典型形式:一是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的都市圈为代表,由自上而下的城市扩散和自下而上的农村城市化两种力量结合而形成;二是以大城市地区为代表,特别是核心城市非农业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地区,聚集和扩散两种过程均十分明显,城市边缘组团和卫星城发育明显,城市周边地区与城市核心地区之间联系紧密,城乡一体化程度深。

3.1.1城镇群的空间界定。城镇群是由中心城市和外围非农化水平较高,与中心城市存在着密切社会经济联系的临接地区两部分组成。中心城市的确定,首先需划分出城市实体地域,凡城市实体地域内非农业人口在20万以上可视为中心城市。对于建成区面积占市区面积10%以上的城市,将包围中心城市的县级行政单元作为中心县,视其为城镇群的组成部分。

3.1.2城镇群的功能整合。城镇群是由强大的中心城市及其周围邻近城镇与地域共同组成的高联系强度的一体化地域,但是并非有了强大的中心城市就能构建成功的城镇群。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协调分工是城镇群整体优势确立与和谐运作的基础。在日常城镇群范围内,重点是围绕中心城市的日常生活、生产与环境职能构筑一个完整的城市功能体。在城镇群范围内,建立相对独立的产业体系是实现城镇群的战略核心。城镇群既可视作城镇群体空间的基本经济地域单元,也可视作一个基本的生态单元,其在更高层次与更大的范围内还必须与其他城镇群实现进一步整合。城镇群在区域城镇群体空间中的整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会表现出更多的网络状发展关系,从而形成一个更大的城镇紧密联系空间。若干个城镇群间类似作用的结果就是大都市连绵带的生成与生长。

3.2我省城镇群规划实践

城镇密集地区城镇协调发展规划的制定,目前在我国刚刚起步。我省城市规划实践方面,1996年编制了《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首次提出“二线三片”的城镇空间布局形式,从理论、法定两方面明确了我省三大城镇群概念。近年来,城镇群规划在规划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我省皖中地区、皖江地区、京沪铁路安徽沿线地区,是全省城镇化发展较快且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2000年,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二线三片”空间总体布局,省建设厅组织开展了这三个地区的城镇群布局规划研究工作,从战略层面明确区域城镇布局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指导三个地区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和区域基础设施建

设,协调城乡建设,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2003年在三大城镇群空间布局战略规划指导下,开展编制马芜铜城市群规划。通过规划编制和实施,实现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最优,推进跨省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有效配置和利用、人居环境共保、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经过近年的探讨和发展,我省以大中城市为核心的城镇群实际已经或正在形成中,其推动力主要来自:中心城市的迅速扩张、开发区的建设、郊区化的作用、乡镇企业的发展、政府的城乡一体化政策和城市市场体系的建设等。其中前三种力量主要来自城市,第四种力量来自乡村,第五、六种力量把自上

和自下的力量联系起来,这与西方城镇群的形成机制有所区别。城镇群的日渐形成,迫切需要科学的规划引导其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3.3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

城镇群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基础之上建立的,但又区别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因为城镇群地域范围有其特殊性,也有其规划的特殊性。其规划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如何更好地发展城市,从社会经济联系紧密的区域角度解决城市问题。城镇群规划编制框架由结构性的政策规划和发展性的开发规划二级结构组成,与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结构框架中的规划编制法定系列相对应。而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结构框架中的非法定系列可根据城镇群发展的具体情况作专题研究。从整体上来说,政策规划指导发展规划,是发展规划编制的依据。政策规划和开发规划又分别由政策规划(开发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

划、重点地段规划组成。4个层次组成政策规划是一种结构性规划,主要确定宏观区域发展政策,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政策、人口就业政策、社会服务发展政策、生态环境与自然保护政策、人文与历史保护政策等。开发规划包括4个内容与政策规划相对应,并分别以对应的政策规划为依据,同时以开发规划的上一层次为依据。就城市规划编制来说,政策规划(开发规划)、分区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区域规划、战略规划、总体规划3个规划层次;专项规划和重点地段规划涉及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规划3个规划层次。

4.城镇群规划实施管理

4.1.跨行政区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

跨行政区的区域规划.,客观上存在一个如何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以及统一实施的问题。能否有效地解决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也是影响此类规划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在国外,解决这种跨行政区规划的组织管理问题的普遍做法是建立相应的跨区管理机构,如“区域建设委员会”“城市联合委员会”等。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建立跨行政区管理机构很有必要。关于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组织管理,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迄今为止,我国跨行政区域规划的法制化建设仍十分落后。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成功的区域规划尤其是跨行政区规划的实施与管理,都是通过立法,具有严格的法制基础。区域规划作为对未来时空范围内经济、社会、人口、空间、资源、环境等方面发展协调的总体战略,它不仅是一项技术过程,而且是一项政治过程,是一种政策行为和社会行为。

4.2行政区体制改革设想

在我国,不合理的政区体制也是造成区际利益冲突的重要因素。1980年代以来,在全国普遍推行“市带县”体制。“市带县”体制的本意是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组建各种等级、各种类型的城市经济区。由于在现有的体制背景下,市带县体制就其本质上讲,还是地方政权的一种存在方式,是城市行政区而非经济区。在实行市带县的地区,原来没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市县,现在却有了明确的等级关系,故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系列市县利益冲突。从开展跨行政区区域规划的角度看,要彻底解决这类地区的利益冲突问题,除了有关方面的改革外,还必须配合着行政区体制改革。1990年代,我国特大城市行政区划

开始作出调整,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直辖市下不能设市,所以只得采用改县为区的方法。“撤县改区”模式逐渐在全国特大城市中推行开来。但是“撤县改区”模式存在许多弊端,一是造成城市持续向外蔓延,耕地资源大面积锐减;二是混淆了不同类型的行政区,出现假性城市化现象;三是撤县改区有可能对原县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撤县改区”模式尚有待完善。

4.3加快区域基础设施共建步伐

提升城镇群的综合竞争力,首先是加快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步伐,它是城镇群协调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前提。建设过程中,一是区域性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在城镇群规划和区域性专项规划指导下进行;二是创新机制,解决好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三是建立专门的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基金,成立具有经济调控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的协调机构,提高建设资金利用率。

谁能给我简单介绍下,中国各级政府决定城市规划方案的流程?

城市规划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2、近期规划

3、分区规划

4、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要求:

省会城市的总体规划应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应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近期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各级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自己组织编制、公式、审批等环节。

具体的编制过程、编制要求、审批要求详见现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西方国家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历程六个阶段是什么?

摘 要: 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通过对新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完善过程的比较,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完善过程了解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完善过程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编制重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不断完善,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地位,增强了城市规划编制的严肃性,扩充了规划内容。反映我国城市规划发展的三大态势:规划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依法行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规划成为一项公共事业;紧密结合国情,中国的城镇化道路更具中国特色。

关 键 词: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新版 解读 思考

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1991年9月3日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同时废止。笔者通过对新旧编制办法的比较,期望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城市规划的发展历程,能够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把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编制重点。

一、新版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1、新时期,经济体制转轨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影响是根本性的。在传统的经济体制下,社会资源完全为政府所控制,城市发展动力单一,利益冲突不明显。市场体制下,有三个因素对规划产业巨大影响:(1)城市发展动力由政府扩展到社会,企业甚至个人。(2)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完全控制转变为市场发展基础性配置作用。(3)利益格局出现多元化。使老版本很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2、国家宏观发展背景的转变:(1)城市规划职能的转变。提出规划既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又要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工具的功能。(2)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要求规划更要关注区域协调发展、城乡统筹建设、资源保护、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建设节约型城市。(3)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要求城市规划更要关注社会公平和保障公众利益,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活,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二、我国四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回顾

1、建国后,我国曾实施的规划编制办法共四部,这四部规划编制办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我国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自1956年7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布第一代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代编制办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制定的,国家建委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从设计阶段的角度对城市规划进行了划分,把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为此后的规划编制奠定了基础。

1980年,国家建委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正式颁发了《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相比,在规划理论和方法上都有很大的变化,反映了中国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发展过程,重点强调了规划审批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法制化的推进和《城市规划法》的正式实施,199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了与之配套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针对各地区规划编制成果不一的情况,1995年国家建设部又发布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在全国统一了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2006年4月1日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第146号令)颁布实行。

2、以上转变是我国规划实践领域在城市规划认知上的巨大飞跃,也是我国规划界与国际规划界进一步接轨的良好开端。近年来,我国的城市规划编制体系从国情出发,吸取了不少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纵观四个版本的编制办法,其内容结构既有所保留也有了一些较大的变革。虽然城市规划的框架(或阶段)仍大体保持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规划本身的性质却发生了改变。

3、从历次编制办法的修订可以看出:城市规划编制主体的多元化。前三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都强调政府主导由政府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的实体是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则将政府主导和多主参与合作确定为规划编制的第一原则,打破了城市规划自上而下和谨遵一家之言的惯例。新版编制办法要求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和公共参与。改变城市规划一贯的物质规划属性,融入社会、经济、环境等非物质属性。新版编制办法(第十一条)还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可能由有关单位依据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这表明编制办法认可规划编制的主体已部分下放到市场,这也是前几版编制办法从未有过的突破。

三、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革新内容解读

新版规划比起老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其实现了编制组织方式、规划范围、规划重点内容和规划性质等方面的转变。促进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朝着标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具体的突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突破传统理论,重新定位规划

从1905年城市规划这个名词提出,到1909年英国首部城市规划法问世,城市规划学科和职业逐步萌生、发展、壮大。时至今日,城市规划行业具体业务和工作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城市规划学科发展至今已相对成熟,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无法确切地给出“城市规划”的定义。学术界曾就城市规划的本质展开了广泛的讨论,认为城市规划的作用是“提供组良好的城市空间系统”,本质上是“一种空间规划”。这些概念是基于城市的物质属性提出来的。实际上,以帕克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在1930年就提出了“城市人类生态学”理论,即把城市看作是一个由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构成的有面整体。这个理论必然会推动城市规划学科从特质形体规划向社会、经济等宏观规划领域扩展。

新办法首次确切给出了城市规划的概念,并指出“城市规划是政府确定城镇未来发展目标,改善城镇人居环境,调控制非农业经济、社会、文化、游憩活动高度聚集地域内人口规模、土地使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各项开发与建设行为,以及对城镇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和具体安排;依法确定的城市规划是维护公共利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可以说,新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是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首先突破了传统理论对城市规划的定位,明确了在城乡发展与建设中规划应肩负的社会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同时,对”城市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的提法首次以法的形式对城市规划的地位给予了确定,为此后规划实践的开展铺就了一条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公众之路。城市规划既然是一项公共政策,就必然要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相结合。新办法在第四、第五条中,就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所应满足的要求、应实现的目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第五条中规定”城市规划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等。

2、扩充法制依据,缩小适用范围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作为与《城市规划法》相配套的一部部门法,只要能够满足专业法规的要求即可。但新、旧编制办法最大的区别在于,新办法不再局限于《城市规范法》本身,而是把法制依据的范围扩大至整个国家法制体系内的一切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这种变化一方面反映了城市规划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与健全,另一面也充分体现了城市规划由单一性向综合性发展的趋势,已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在法规的适用范围方面,新办法较旧办法有所缩小。旧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而新办法中规定:“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在新办法中,以前要求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编制规划的建制镇似乎可能逃脱法律的约束,但实质上是另有约定。细看我国城市规划法制体系就不难发现,我国在2000年2月颁布的《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中就规范了我国在城镇化过程中村庄、集镇及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编制。新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的调整实质上是为了和《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平顺衔接,消除两部编制办法中的灰色区域,避免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引发不必要的争议。最为重要的是我国在经历了五十多年的城市化建设后,终于回归到“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上来,但中国的国情显然不同于外国,要把国外的发展之路照搬到中国显然不行。因此,只有正视中国的国情,正视中国的现代化,才能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而新办法的出台无疑坚定了我国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信念。

3、传承既有体系,强调前期研究

早在1956年我国第一部《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中就确立了我国城市规划的编制体系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此后的规划编制办法中一直沿用此编制体系,包括2006年的新办法。不过,新办法较旧办法在编制内容上又有了许多新的内容和要求,特别是严肃了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规划编制。对于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旧办法并没有做出严格的要求,“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不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也就可能不用编制。而新办法中明确指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在第十二条特别强调了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其前期研究要完成的工作内容。新办法对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最大的突破在于把原来许多“原则确定”的内容变成了“必须确定”的内容,同时强化了编制程序,严格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提交编制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始组织编制,而且要待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总体规划方案的编制。在强化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同时,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新办法适时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内容中增加了关于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强制性内容等新的技术要求。新一版的编制办法淡化了城市设计,强化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并将这些内容深入至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这表明新编的城市规划将不仅仅局限于物质景观层面,而从资源环境保护与历史文脉延续等角度,更加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城市规划走出蓝图式的终极规划形态向社会、经济、人文环境相互协调的方向迈进的表现。这种转变西方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即已开始,我国规划界虽对此在思想上已有所认识但实践指导原则上进行落实还是第一次。

综上,我国城市规划发展态势综观新、旧编制办法,我们可以看出,新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提出了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理念,在技术内容上增强了总体规划作为城市建设的法制依据的编制的严肃性,同时根据社会、时代及科技发展的新情况适时地要求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补充新的规划内容。通过对新办法的学习与思考,我们可以看到我国近期城市规划发展的三大态势:

1、我国的城市规划将从规范城市空间秩序的技术手段走出调节社会公正、公平的公共政策。

2、我国的城市规划将告别“精英规划”“长官意志”走向由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完成的公共事业。

3、正视中国国情,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走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科学发展的城镇化道路。

参考文献:

1.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解读.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孙安军副司长专访.城市规划;2006.5.

2.谭少华,倪绍祥.城市规划应作为一级学科建设的设想.城市规划汇刊;2002.1.

3.张兵.城市规划作用特征:一种比较的观点.城市规划汇刊;1996.3.

4.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法现文件汇编.

5.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

6.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建设部第146号令).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四条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第五条 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或者修改专业(专项)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第六条 县级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总体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经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县级市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所在地的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修改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县级市和县级市辖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编制计划。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级市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

(三)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查、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审查。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街)、县级市所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五)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通过审查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提交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有重大异议,审议未通过的,由组织编制机关组织规划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再次进行公示后,提交相应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六)批准。

市辖各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级市内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应当先征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县级市内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县级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