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村庄,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制定、实施、修改村庄规划,进行村庄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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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集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和历史文化名村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问题,保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适应工作需要,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奖惩。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城乡规划、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保护;

(三)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和村民建房的施工与安全生产、工匠的监督与管理;

(四)收集整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建立档案;

(五)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

(六)其他。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的人员组成。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到乡、镇的人员在派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聘规划师、协管员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村民自治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具体事务。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规划、乡(镇)域村镇布局规划、农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林业、水资源、环境保护、交通建设、旅游、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明确自然保护、村民建房管理要求、配套设施建设等基本内容。

编制村庄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自然村落布局,村民住宅聚居点布局和用地规模,住宅选址、层数、色彩与风格形态等规划要求;

(二)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污水处理、畜禽养殖场所、殡葬用地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三)村庄的教育、医疗、养老、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

(四)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第八条 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公示,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天。批准后二十日内公布。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村庄规划涉及村民小组的规划内容应当经村民小组讨论,并经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同意。

村庄规划编制所需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未通过本条第二款程序的村庄规划,财政不得拨付经费。第九条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第三章 建设第十条 村庄建设应当集约节约用地,优先利用原有的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地,合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村庄建设审批权限和办事流程,实行审批手续集中办理。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踏勘、选址、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个人建房用地批准书,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农用地转用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村庄集体土地上进行经营性生产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建设、临时建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审批事务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城建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保证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对城市规划监察、市政工程监察、公用事业监察、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园林绿化监察的统称。第四条 国家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等行业的城建监察的业务指导;

(二)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城建监察的规定、办法等;

(三)按照城建监察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的工作目标和政策;

(四)负责组织制定城建监察人员的考核标准,提出培训计划和内容,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城建监察人员的执法水平;

(五)负责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第七条 城建监察队伍的基本职责:

(一)实施城市规划方面的监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对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二)实施城市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损坏道路、桥涵、排水设施、防洪堤坝等方面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三)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影响、损坏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对城市客运交通营运、供气安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城市节约用水等实施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实施城市园林绿化方面的监察。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及乱砍树木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建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城建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在实施城建监察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服从组织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在上岗时应当持城建监察证、佩戴标志,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组织并监督实施。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城建监察工作规章制度,对城建监察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业绩考核,实行奖惩制度。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城建监察队配备必要的装备。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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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半年主要工作成绩

(一)强化目标管理,落实部门责任。

在理清全局工作思路的基础上,主动融入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通过强化目标管理,全面推进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首先,成立了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其次,设立了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目标绩效管理督查工作资料齐全、整理规范;第三,完善了我局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细化了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目标绩效奖惩办法,形成了完善、规范的目标绩效督查考核机制;第四,认真编制了全局和各科室全年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将全年的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科室和个人,确保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二)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提升行政工作效率。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是区委、区政府贯彻落实省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和“统筹城乡、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取向,战略决策,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促进行政机关进一步改变工作作风,优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改善投资环境、提升开放形象的必然选择。我局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从四个方面积极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一是会同区财政局清理区级机关及事业直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提出减免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共减免12个部门单位涉及公民办证、评审、认证、档案等21个收费项目。二是对6个部门执收的涉及收费标准有幅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重新核定,降低标准执行。三是会同区财政局对商业和服务业生产经营办证进一步简化程序,实行“一站式收费”。四是进一步加强自身行政效能建设,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规章,努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实现在较短时间内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

(三)加强价格监测,服务政府决策。

今年以来,我区物价总水平与全国一样,一直处于高位运行。在贯彻落实系列调控措施后,价格走高趋势虽然得到有效遏止,但物价上涨的形势依然严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要求,我局始终坚持把着力改善市场价格环境和缓解市场价格矛盾,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作为价格监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价格监测、预测预警”两方面认真履行职责。

1、我局共承担国家发改委和省、市物价局价格监测报表12种。上半年共上报各种监测报表223期,其中:国家发改委的《四川省新都区粮食市场批发行情周报表》12期;省物价局的《四川省粮食收购价格监测表》8期,《四川省农村居民服务价格监测表》3期,《四川省育肥猪配合饲料周报表》25期;成都市物价局的《成都市城镇居民食品零售价格监测旬报表》25期,《成都市生猪和鸡蛋出场价格监测旬报表》25期,《成都市粮食价格监测旬报表》18期,《成都市涉农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监测月报表》6期,《成都市蔬菜出场价格监测旬报表》18期,《成都市经济作物价格监测报表》8期,《成都市粮油肉蛋等部分主要副食品应急监测报表》47期,《成都市农资价格应急监测表》28期。

2、上半年,我局面对仍处于高位运行的物价形势,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后带来新的价格走势变化,积极主动深入工农业生产一线、大(中)农贸市场、超市等,认真开展涉农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禽、蛋、蔬菜等价格行情及货源供应情况的调查。撰写调研文章2篇,价格动态分析37篇,及时反映、预警、预测价格走势,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决策提供相关依据和建议。其中,《新都区物价局关于生猪及相关情况的调查》被省物价局挂网向全省公布;关于近期我区农资价格等有关问题的调研文章《加强农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得到省、市物价局和区委书记杨羽的高度评价。另外有23篇价格动态被区委、区政府挂网向全区公布,7篇价格动态被省物价局挂网向全省公布。

(四)强化职能职责,加强价格管理。

我局作为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管理上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同时密切结合新都实际,全面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了各项价格政策和调控措施的顺利施行。

1、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都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受理程序,确定了临时价格干预的范围和品种。同时加强政策的宣传,在新都电视台、新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调价备案商品的种类目录和调价备案的具体要求,向相关企业发放了严格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告诫函,促使调价备案企业认真执行调价备案规定,保证了部分商品价格的基本稳定。

2、加强农资价格监管。一是做好新都区农资价格变化情况的调查,制订出相关的价格措施。我局撰写的《新都区物价局采取七条措施稳定农资价格》被省物价局推荐到省政府主办的《四川新闻网》向全省公布。二是测算运距,为实行“一县一价”做准备。三是为确保我区春耕生产期间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制定了我区尿素最高零售限价为每吨1941.00元。

3、加强农村配送药品管理。督促药品配送企业、卫生院、站严格执行农村药品配送价格政策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审核常用药品公示表,由配送企业印制发送到各卫生院、站共620份。

4、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一是配合资源价格改革,制定我区出租车燃气(油)附加费标准,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统一了收费标准,统一了公示标识。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清理涉及鲜活农产品收费优惠减免政策,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一律减半收取,以促进流通,保障市场供应。三是贯彻国家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政策,并按时报送清理情况,为上级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四是按照市局和区目标考核任务要求,完成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前的调整幅度测算、分类调整标准方案、报批程序和听证会准备工作。因5·12大地震发生后,按省市政府紧急通知,为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暂缓调整我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5、继续规范我区价格和收费的范围和标准。一是规范、确认650、651公交线路往返站点、票价,加强了客运价格管理。二是开展对我区学校部分收费进行调研。三是完成我区新增非占道机车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核准工作。四是制定崇义桥、锦城两所民办学历学校收费标准。五是制定新民水厂户表安装包干费标准。

6、全面完成2007年度的收费年审工作,共审验收费部门(系统)单位24个,审验正本131个,副本169个,审验收费大项87项,收费总额26578.2万元。

8、认真做好价格收费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办理、核发工作,以及收费项目标准的取消、调整变更工作,督促收费单位一点一证,亮证收费。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营造良好价格空间。

上半年我局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以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强化价格监管,加强价格执法,规范价格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共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29件,其中1000元以上的价格违法行为3件,一般价格违法行为26件;查处违法所得527276.00元,其中没收违法所得508840.00元,责令退还消费者18436.00元,罚款3760.00元。

1、开展节日市场价格检查。一是开展了元旦市场价格检查。主要检查了农资市场、大型商场(猪肉、食用植物油、禽蛋奶、蔬菜等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生活必需品)、成品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寄放点、景区旅游服务、农贸市场、客运(含出租车)等七个方面的价格或收费执行情况。发放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规范猪肉市场价格秩序告诫书》、《新都区物价局关于维护化肥等农资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等资料。二是开展了春节市场物价大检查。主要检查了主要副食品、旅游价格、公交客运、城市公交、出租车运价等价格,检查内容包括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商品和服务是否依法明码标价,是否存在合谋涨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变相涨价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三是开展五一市场价格大检查。主要检查了农副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和商场(超市)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奶,成品油,零售商业价格欺诈行为,交通运输价格,景区价格,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执行情况,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寄放收费。

2 、履职尽责,把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落到实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意见》,按照成都市物价局2008年1月17日会议精神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我局重点加强实行提价申报商品的价格检查和市场价格巡查,其中对实行提价申报的桂湖摩尔实行定期监控和检查。

3、开展涉农收费涉农价格专项检查。一是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省、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利益,在2008年春季开学期间,会同区纪委、区监察局、区纠风办、区教育局开展了全区教育收费大检查。经过检查,各个学校均能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政策,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二是开展农资价格专项检查。一方面于3月中下旬开展了尿素价格专项检查,经查,各个农资放心店均能严格执行我区尿素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即1941.00元/吨。另一方面于4月中下旬,会同区联社、区农资放心店配送中心分为三个组对全区150个农资放心店、28个农资连锁店开展了化肥价格专项检查。检查的同时向经营者进一步宣传了价格法律法规和化肥价格政策。要求他们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经查,大部分农资放心店切实做到了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做到了标价规范,大宗品种使用了《成都市农资商品标价牌》或黑板公示了价格,并且积极组织货源,力求保证市场需要。其中:对少数标价不规范的经营者责令进行纠正。三是会同省、市物价局开展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3月18日至19日,会同达州市物价局代表省物价局对玖源化工、大丰卫生院、新都区劳动就业局、新都镇桂湖中心校开展了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的专项检查。

4、开展成品油价格专项检查。为稳定成品油市场价格,严厉打击趁机乱涨价的价格违法行为,3月下旬,对全区中石化、中石油、社会加油站进行了专项检查,发放了《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维护成品油市场正常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25份,要求经营者严格执行现行价格政策,做到标价规范。经查,各个加油站严格执行现行价格政策,即0#柴油5.28元/升、90#汽油4.96元/升、93#汽油5.29元/升(含0.05元/升燃油清洁剂)。

5、开展食用油市场价格检查。针对春节以来食用油价格一直在高位运行,上涨幅度较大,大众化品种供应相对紧张的情况,3月4日至7日我局对大中小型商场(超市)食用油价格和货源供应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由于部份消费者存在担心价格再次上涨、市场缺货的心态,市场上暂时出现了购买力增强、大众化品种(如菜籽油)和低价食用油暂时断货的现象,各大型商场(超市)货源非常紧张。通过我们的宣传、引导和协调,各个商场(超市)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积极组织货源,很快解决了市场供需矛盾,食用油价格基本保持稳定。

6、开展医药价格专项检查。按照国家发改委、省、市物价局的安排,结合惠农收费和惠农价格检查,开展了全区医药价格专项检查,检查了部份区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经查发现,个别医疗单位由于对政策的理解不够,还存在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此,按照规定对违法所得7840.00元予以没收。

7、积极配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按照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创建办要求,4月1日至8日,会同区工商分局、卫生局、质监分局、商务局、公安分局分成5个组,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着重抓了三个方面:一是对新都城区36条街道近300家经营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者进行面对面的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二是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价格警示牌,向广大消费者公开价格举报电话12358。三是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标价不规范的经营者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和完善。

8、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专项检查。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推进价格诚信建设,4月11日,我局会同区委宣传部、区工商局、区卫生局、区工会、区质监分局、区商务局等部门对小北街、新中路、桂湖西路三条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开展了集中逐户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各经营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行动迅速,及时纠正和处理存在的不足,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六)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上半年共接待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70件,其中:涉及物管3件,机动车寄放收费3件,通讯5件,非机动车寄放收费6件,矿泉水16件,帐篷14件,医药价格2件,学校收费2件,其他19件。对每件信访按照规定,认真受理、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回复,调查处理回复率100%,其中:责令退还消费者金额18436.00元,罚款2760.00元。

(七)加强价格宣传,推进诚信建设。

1、积极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一是利用电视、报纸开展宣传;二是利用市场检查开展宣传,发放资料;三是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四是利用“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七周年暨《价格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进行宣传和咨询。在宣传中,发放《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及告诫函等价格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共计9500多份。通过对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了价格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树立了物价部门形象,扩大了影响。

2、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复查和宣传动员工作。一是对2006年以来荣获“明码实价示范店”称号的6家单位进行了复查;二是对新开业的大型商场上门作了宣传动员,倡导他们积极争创“明码实价示范店”。

3 、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复查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区级相关部门对小北街、新中路、西环路三条街明码标价情况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复查,倡导经营者增强价格诚信意识,营造和谐的购物和消费环境,进一步规范了经营者价格行为。

(八)坚持以人为本,推进便民服务。

我局不断强化内部管理,改进价格服务方式方法,提高价格服务质量。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鉴定程序,认真搞好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工作,为司法、执法机关正确量刑定案提供依据。上半年,完成各类价格鉴定案件151件,其中刑事案件149件,标的250余万元;经济案件1件,标的51万余元;民事案件1件,标的10万余元。无一例上诉复核裁定案件。同时,认真做好档案整理工作,坚持做到一案一卷归档。

2、积极开展价格认证工作。上半年,开展了对污水处理成本、垃圾焚烧成本、民办学校生均培养成本、房屋租赁价格、房改房价格、拆迁房屋的装饰装修价格等项目的价格认证工作,价格认证共18件,认证标的为3146万元。

3、积极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上半年我们对崇义学校和锦城学校的生均培养成本、新民水厂自来水户表安装成本进行了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监审总额185万元。

4、进一步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上半年继续开展了价格服务“进农村”、“进医院”、“进学校”、“进景区(点)”,并按要求确定了具体目标和内容,分解了任务,落实了责任,建立了工作台帐。

5、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3月21日,在新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开展了志愿者服务活动,在活动现场,热情接待了群众关于粮、油、肉、蛋、菜价格和通讯、物管、非机动车寄放收费等问题的咨询,耐心细致进行了政策宣传解释,发放了价格法律法规等宣传资料1500多份,为群众解答价格咨询20余人次。

(九)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积极服务新都经济建设。

一是做好新的价调基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工作。新的《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我们印发宣传资料2200余份,在新都电视台做滚动字幕宣传,在《新都咨讯》全文刊登管理办法和细则。同时,向区政府请示,以新都府办发[2008]46号文件向各镇、街办和区级有关部门转发了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是认真组织、完成对2007年度6个价调基金补贴项目的验收工作。三是积极向市价调办申报价调基金贷款贴息项目7个。四是做好协调工作。我们经请示区政府批准调整了新都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并草拟了价调办的职能职责和价调基金补贴审批操作规程。同时,我们积极主动与区税务、财政等部门进行了协调沟通,为下一步做好新都区价调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元旦春节期间,我们积极主动与市价调办和区民政部门联系,对全区城乡12008人低保困难人员实行人均50元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把60.04万元的补贴足额及时发放到补贴对象手中,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低保困难群众的关怀。

(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是抓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教育,全面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做到人员分工细致、岗位职责明确、办事程序清楚、内部运转协调。三是抓廉政建设。通过上党课、看廉政教育片、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廉政教育。要求全局干部职工从点滴小事抓起,防微杜渐,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十一)及时启动各项措施,积极应对地震灾情。

“5.12”汶川8级大地震,波及我区,震感强烈,影响较大。灾情发生后,为防止和减少灾后我区市场物价可能出现的异常波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物价局关于灾后物价工作的系列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紧急会议精神,迅速行动,积极应对。一是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的抗震救灾价格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二是迅速启动新都区物价局《价格应急工作预案》和《价格监测应急工作预案》。三是召开全局抗震救灾动员大会,对当前的价格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四是快速制定了《新都区物价局稳定灾后物价的五项措施》。五是印制《新都区物价局关于灾后价格自律的告诫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宣传资料向全区广大商家散发。六是将全局干部职工分为价格综合协调保障组、价格监测组和3个价格检查组,并把全区划为3个片,3个检查组分片包干负责,全方位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管。七是坚持每天汇总全区价格情况报送省、市物价局和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到了早部署、早行动、早干预、早控制,确保了灾后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保障了全区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在抗震救灾期间,我局坚持日调查、日分析、日报告,及时掌握灾后市场价格情况,发现异动在第一时间反映并实施处置,先后共有5篇价格工作材料被省物价局采用、54篇价格分析、预测、情况汇报材料被区委、区政府采用。同时采取了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开展抗震救灾市场价格专项检查。围绕副食品、矿泉水、粮、油、肉、蛋、菜、药品、帐篷、建筑材料等品种,大力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全力进行市场价格检查,从重从快的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稳定市场物价,截止6月18日止,出动检查人员622人次,检查商家2481户,发放资料7182份,处理价格投诉和举报45件,受理价格咨询232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25件,经济制截3650.00元,退还消费者金额686.00元。

我局在抗震救灾期间,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扎实的工作作风,发扬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精神,出色地完成抗震救灾期间的价格稳定任务。

二、下半年主要工作打算

下半年,我局要按照市委关于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战略和成都试验区建设的要求,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成都新区、北部新城的发展定位,打造和提升“三个优势”,抓住“一区一园一中心,两城两镇两区域”工作重点,夯实“两个保障”的工作思路和总体措施,结合物价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能,大胆改革创新,努力做好各项物价工作,为新都区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价格空间。为此,我局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搞好价格监测,为政府决策服务。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监测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省、市物价局下达的各项监测报表任务。二是继续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特别关注涉农商品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禽等价格走势,做到及时预测、预报、预警,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三是进一步做好13个镇(街办)和各基层监测点的价格监测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每月编报《新都区部分农资和商品价格监测简讯》,定期在电视台和网络媒体公布主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服务收费,力求做到价格信息准确、畅通。四是重点加强对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的钢材、玻璃、木材、水泥、沙石、砖瓦等以及其他商品的价格监测。要在商品的计划、生产、消费、市场与物价工作的关系方面多做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第一手资料,注重未来价格变化的趋势性分析,提高预见能力。在第一时间发现商品价格异动情况,在第一时间内上报有关信息,为上级物价部门和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2、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价格管理。一是随着抗震救灾转入灾后重建,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级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的政策措施,从严控制价格和收费,确保我区物价基本稳定,切实维护社会安定大局。根据市局关于做好抗震救灾过度安置房建设及灾后重建价格保障工作要求,强化灾后重建时期建材及运价监管力度,加强监控、制定措施、从严审核。二是继续做好国家深化资源价格改革和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工作。三是继续管好管住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特别是涉及群众生产生活如水、电、气、成品油价格,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收费,景点门票、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等,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四是进一步深化涉农收费管理工作,优化企业发展环境,落实环境保护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教育、医疗、物业管理、机动车停放等收费管理工作,切实治理乱收费;继续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力度,督促各收费单位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认真落实国家取消、调整、减免收费项目标准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杜绝乱收费行为的发生。

3、维护良好价格空间,强化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继续开展市场价格巡查和检查。重点抓好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市场粮、油、肉、蛋、菜、副食品、矿泉水、建筑材料价格的巡查和检查,同时抓好机动车、非机动车寄放收费,旅游价格以及市场明码标价的检查,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二是继续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医药价格专项检查、房地产价格、资源价格以及环境保护收费、涉企收费的专项检查。三是创新检查工作方式,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深入开展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和“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把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引向深入,拓宽工作领域,方便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切实做到“为民、亲民、惠民”。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回复率达100%。四是继续抓好“明码实价示范店”宣传倡导工作,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示范街”的活动,全面推进我区价格诚信建设。

4、开展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市场检查、宣传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进一步提高价格法律法规的知晓率,扩大履盖面。

5、牢固树立服务理念,全面提升物价形象。一是搞好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和交通事故的车物损鉴定。二是搞好政府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三是搞好成本监审工作,为政府价格管理和决策服务。四是要积极按照国家规范化价格认证中心的要求,做好价格认证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迎接国家、省、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检查验收。五是加强与法院的联系,争取尽可能多地参与法院的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力争今年在法院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方面有新的突破。

6、立足本职,搞好惠民工作。围绕成都市城乡统筹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我区新农村建设,做好我区价调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同时向上积极争取市级价调基金,实施“助农、扶农、惠农”系列工程,促进我区农业全面发展,农民全面增收。

新都区物价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上半年 工作 总结

有没有什么有关城乡规划法的案例??

村镇:

一,总体思路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围绕加快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以实施《城乡规划法》和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为契机,完善村镇规划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镇乡村规划编制步伐,提高规划设计水平;以"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抓手,加大投入,强力推进,全面提升镇区容貌环境质量;以新农村建设"四个一批"为着力点,搞好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推动农村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强省做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村镇规划体系,加强规划指导

1,完善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围绕学习宣贯《城乡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出台《河北省镇,乡和村庄规划技术规定》,《河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积极推进《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制订.

2,继续深化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按照省政府《2008年目标任务分解方案》的要求,继续以县(市)域和镇(乡)域为单元深化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编制村庄空间布局专章,完善城乡一体的规划内容,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明确转变,提升,改善,迁建的村庄名单和目标及措施,对不同类型村庄进行科学定位,分类指导.

3,加快镇乡村规划编制.各市,县(市)要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水平和发展实际,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制订建制镇总体规划,需要编制的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计划.2008年完成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所辖村庄规划的编制.组织开展优秀村镇规划设计评选活动,总结先进经验,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提升规划设计水平..

4,开展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落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建制镇尤其是重点镇,要本着急用先编的原则,在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成为国有地有偿出让与转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按照2009年建制镇镇区近期建设地段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并依法审批的要求,今年确保完成省级重点镇镇区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

5,规范规划管理行为.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省建设厅报请省政府确定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名单.各市,县(市)规划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法做好建制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保证规划许可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创新重点镇发展机制,增强重点镇规模效益

1,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协调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镇建设.推动燕郊,胜芳,白沟等有条件的重点镇,尽快设立独立的财税机构和镇级金库,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特色产业,不断扩大小城镇规模,有重点推动重点镇向小城市迈进.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合作,争取贷款支持重点镇建设.健全城镇建设管理机构,督导5万人以上的镇设立城镇建设办公室,3万人以上镇配备专(兼)职建设助理员.

2,强化规划调控作用,继续推动"三集中"建设.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的要求,引导项目向园区集中,园区向城镇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今后所有新建工业项目,都应进入工业区建设,工业区外的现有企业也要逐步向城镇转移.立足我省实际,选择和发展一批特点鲜明,产业突出,经济规模较大,配套协作程度较高的乡镇企业,将其所在地培育发展成为特色镇,专业镇.

3,实施重点镇动态管理.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化发展统计监测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点镇开展城镇化综合发展水平监测评价,建立健全重点镇建设发展的激励机制,实施重点镇动态考核,对发展缓慢的省级重点镇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调整,促进小城镇全面快速发展.

4,加强重点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3万人以上的重点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推广适用于小城镇的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和运行机制,推进建立"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一体垃圾集中处理体制,以县城为中心,联合周边村镇,实施区域性垃圾集运和集中处理.指导省培育的燕郊,胜芳,白沟,左各庄,留史,磁山,白塔,莲子,井店,马头,和村,交河,大营等重点镇,尽快启动垃圾和污水处理厂建设,力争在2010年底前投入运营.

(三)大力开展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创建城镇优美环境

1,加强工作督导,狠抓城镇面貌大变样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城镇 面貌三年大变样的活动的通知》要求,制定《河北省建制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考核标准》.各市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的要求,督导建制镇制定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的具体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建制镇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工,确定量化的任务,确保拆除违章,环境保洁,完善基础设施,规整广告牌匾,建筑立面整容,园林绿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的落实,实现城镇容貌环境的新突破.

2,大力开展城市设计,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突出城镇特色.引进高水平规划设计队伍,开放村镇规划设计市场.重点镇要按照城镇面貌大变样活动的要求,围绕主街道和镇中心区,选择1-2个"精品示范工程",开展重点部位的城市设计,塑造一批彰显城镇特色的亮点,提升小城镇建设品位.

3,实施考核与奖惩,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各市要按照《河北省建制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考核标准》,加强量化考核,分层次建立省培育的重点镇和一般建制镇"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考核评比办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网络,问卷调查等多种工具,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公正.

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奖惩办法,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奖惩办法,优化城市环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奖惩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奖惩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秩序实施管理、服务的活动。第四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依法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五条 本市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应当划分网格单元,对城市管理事项实行网格化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社会化和公共服务市场化。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履行城市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城市文明宣传教育,弘扬社会公德,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运用信息技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在所管辖区域内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管、房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综合交通、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景观亮化、绿地系统、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所等专项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优先安排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奖惩办法

(二)临街建筑物及其防护设施保持整齐美观,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三)外观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的,及时修缮、维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依法实施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综合改造。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建筑物、构筑物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破坏外立面或者在外墙面新开门窗,改变原有门窗位置、大小和形状;

(二)在屋顶、楼道、架空层、地下室等部位及住宅小区其他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下挖建筑物、构筑物底层或者周边地面;

(四)拆除或者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安装防盗网、护栏等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不得超出墙体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