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监察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察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管理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处分和处理。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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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署)、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承担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称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监察工作。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行使城市规划处罚权。第五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市(行署)、县(市)规划部门,应当每年向上级规划部门报告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第六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城市规划,严格遵守城市规划实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城市规划。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八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的规定,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职能建设。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不得擅自下放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和权限。第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依法行政的监督制度,完善与其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规划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

各级规划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城市规划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制度。第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内容,并将有关意见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公示和公布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刊登,或者在城市主要街路(场所)设置的城市规划公示(公布)栏上张贴。第二章 规划编制监察第二章 规划编制监察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相关的城镇体系规划。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案,在报批前应当分别向社会公示七日以上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批文件应当附有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确定城市规划重点控制的地区(段),并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在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

重要的城市规划编制方案,应当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方案征选制度。第十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明确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第十四条 市(行署)、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本年度和下一年度主要建设项目计划,并提前编制建设项目规划。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专项技术负责人,应当依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城市规划编制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编制任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编制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编制任务。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和强制性内容等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限、深度和质量,提交城市规划编制成果。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和编制单位,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市工程地质勘察、城市测量基础资料和上层次的城市规划,编制下层次的城市规划,不得违背上层次城市规划确定的原则和强制性内容。

云南发文:杜绝土地规划编制单位“全程代理”招投标

针对部分地方在委托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存在规划编制单位“圈地”、串标、围标、弄虚作假,将招投标工作全部转交给规划编制单位“全程代理”等问题,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市场行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划行业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组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招投标、组织编制、技术审查、报批等工作,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程序,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加强技术单位行业管理

云南省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的单位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全部上传至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具体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专业、社保缴纳凭证等。

省外国土空间规划单位在云南省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的,需将在云南省内的从业人员信息上传。

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发展

为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划行业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各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投标应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等形式,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规划编制单位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由于本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2021年底需全部编制完成,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规划成果质量,各规划单位应量力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标承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联合体)应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并明确项目团队成员。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紧密配合,项目团队成员必须服从项目负责人调配。一名项目负责人承担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数量不应超过2个,承担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数量不应超过4个;其他团队成员参与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数量不应超过4个,参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数量不应超过6个。

承担州(市)、州(市)政府所在地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为注册城乡规划师、高级(含)以上规划师(职称证专业或所学专业为“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与设计等”,下同),或从事土地规划工作(土地规划、测绘,下同)的高级(含)以上工程师;

承担其他县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为注册城乡规划师或中级(含)以上规划师、从事土地规划工作中级(含)以上工程师。

承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承担州(市)政府所在地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承担其他县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需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同意。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合同签订后,承担单位应将编制技术团队名单盖章后报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中标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单位信息、项目组成员信息及中标单位联系人报省自然资源厅(已完成中标的项目请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对承担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超过5项,承担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超过10项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并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对象。

(三)将编制与体检评估相分离。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包括有股权联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国土空间规划的体检评估工作,避免编制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单位。违反有关反垄断、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划编制单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肃处理,并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如发现地方招投标工作中存在违规现象,省自然资源厅将开展调查,及时纠正、坚决查处。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技术单位的服务质量评价,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参考,有关行业学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自我监督主导作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破除行业垄断,建立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

四、强化规划成果质量监管

要进一步做好规划成果质量技术审查工作,严格把关,严控质量,确保规划编制成果能用、管用、好用。

(一)严格规划技术审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规划成果审查工作,对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核心指标等进行技术把关。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规划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联合体各方按具体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对质量不高、成果错漏的应进行约谈或通报,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体)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成果质量内控联合审查机制,把“联编联审”贯穿规划编制的定案、校对、审核、审定全过程,强化规划数据库的审核和管理,将规划数据库与规划文本同步编制,同步审核,确保规划“文-图-数-表”的一致。

(三)建立规划编制救援制度。若出现部分规划单位无力按时完成所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的,要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云南省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规划实施体检评估等工作,并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按照合法程序重新开展招投标或指定技术实力较强的规划技术单位介入救援。救援费用应从规划编制经费中优先保障。

五、做好已有规划成果交接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督促相关规划编制单位提交已有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全套规划成果(含电子数据)。

规划编制单位拒不提交资料,造成国土空间规划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按照有关要求,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云南省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规划实施评估等工作。

信息报送邮箱:ynsgwb@126.com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规划编制是否招标 法律

委托规划编制达到一定金额,按规定应该招投标。

国务院把五大类建设项目纳入必须进行招投标范围:

1.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交通、信息网络、道路,以及其他基础建设项目;

2.有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共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气、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和科学、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品住宅等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4.国家融资或授权、特许融资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被纳入招投标范围的五类在建项目,如施工合约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采购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约估价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各项目单项合约估价均低于规定招标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均须采用公开招投标及投标程序。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

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地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 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一)详细规划;

1.市(区)级行政、金融、商贸、文化、科技、展览、娱乐中心区规划;

2.商业步行街、主要道路街景、主要城市广场规划;

3.主要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区、大、中型公园规划;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地方规划局委托规划设计公司编制规划时是否需招投标?有明确规定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三类: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类的重点在于第2类,即国家投资的项目。另外,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1类及第3类项目中的大多数亦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需要招投标吗?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城乡规划编制需要招投标吗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需要招投标吗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乡规划编制需要招投标吗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