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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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镇(不含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省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 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邮电通信、环境保护、人防建设、防灾抗灾、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建设、环境卫生、郊区农副产品基地、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可以委托编制总体规划的单位编制,也可以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有哪些内容?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

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

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第四节 详细规划

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任务有六条省委省政府编制城乡规划明确了哪几方面要求?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努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使农村整体面貌出现较大改观,逐步把农村建设成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重点是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环境整治,建设新村镇;发展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培育新农民;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倡导新风尚。

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前提和基本保障。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都要切实向“三农”倾斜。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各种限制,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事故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国家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投入力度,在农村建立大病、重病统筹机制。建立城乡衔接、公平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

推进现代农业建设。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和物质基础。总的要求是: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形成总量平衡、品种多样、安全可靠和营养丰富的农产品生产格局。要加快发展农区和牧区畜牧业,保护和利用好渔业资源,切实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推广良种良法,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的节约型农业。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动力支撑。要坚持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全面落实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确权、确地到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在此基础上,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建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机制。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推进以乡镇机构为主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稳步推进乡村债务化解工作。要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整体改革,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发展农村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这是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增加投入,大力发展农村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明显改变农村社会发展滞后的局面。

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增加农民收入,既要从“三农”本身考虑问题、寻找出路,更要跳出“三农”,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思考问题,研究对策。既要大力挖掘农业和农村内部的增收潜力,又要在农业和农村外部寻求增收途径。既要从当前出发采取尽快见效的具体增收措施,又要着眼于长远寻求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治本之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个长期过程,“十一五”期间关键是要开好头、起好步,打好基础,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因地制宜。二是突出重点、示范引路。三是政府支持、农民建设。

我国城市发展的方针是什么

基于对以往城市发展的反思以及对新的全球化背景条件的认识,我国的城市发展战略方针应立足于长远的发展,使城市参与全球职能分工,参与全球的信息交流,适应全球化的

城市发展战略方针的提出,为解决我国大城市发展中长期以来所存在的问题,提供了方向。 城市体系中往往是杂乱、不和谐和相互制肘,规划工作者也往往“规划跟着领导走”,未能防止一些短视的、不合理的发展行为。区域的不和谐发展则使中心城市很难迈向全球市场,参与全球竞争与协作。因此,必须适应全球化的新背景、新形势,建设和谐、有序、集约、可控的城市体系。实行“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就可以把人口适当的引向中小城市,并控制他们大量的向大城市集中,以此来减轻大城市的人口压力。

这一战略方针的提出,为推动我国新技术革命的深入进行,提供了现实的指导。21世纪是信息革命的世纪,这种信息化的产业,是以精确地消耗物质和能量,实行小规模、多样化的产品生产为特征的。相比起传统工业要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物质和能量高度集中,新产业发展却不需要这些,因此,继续扩大作为全国和大区范围内的经济、技术、信息中心的大城市的规模,已完全不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传统工业在我国,特别是中小城市,还将有一个较大的发展。要使这种发展能够顺利进行,就必须把合理发展中小城市与新技术革命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稳步向前。 这一战略方针的提出,为建立我国科学的社会主义的城市系统奠定了基础。大中小城市应该相互协调、系统发展,这是现代城市发展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浙江在全国率先编制了全省城市体系规划,许多地方也开始单独编制地方城镇体系规划,在观念转变与行动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关键还是要从战略上高度重视,体制上逐步理顺,政策上大力扶持。我国所实行的城市发展的战略方针,是对现代城市系统发展规律的自觉运用。实行这个方针,将使我国的城市逐步发展成为一个以大城市为中心,以中等城市为骨干,以小城镇为纽带,有效地把广大农村带动起来的多功能、多层次的城市体系,以实现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工业化和现代化协调发展的社会主义城市系统的新格局。

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是什么?

第一,上位规划体现了上级政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要求。按照一级政府、一级事权的政府层级管理体制,上位规划代表了上一级政府对空间资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规划不得违背这些原则和要求,并要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规划指导思想、城镇发展方针和空间政策贯彻落实到本层次规划的具体内容中。

第二,上位规划代表了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呈现出网络化、区域化的发展态势,单个城市将在更大范围内受相关城市和区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上位规划从区域整体出发,编制内容体现了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和规模控制,要落实实行空间管制的区域,进一步深化和细化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三,上位规划有助于协调和解决城乡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上位规划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远性更强,更加重视城乡区域协调有序发展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在整体发展的同时更强调资源和环境保护,限制单个城市进行不利于区域整体的开发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上位规划从区域视野出发,制定各城镇必须遵守的发展建设行动准则,有利于减少下位规划在资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解决单个城市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属于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事务,由中央管理。属于各地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层次规划不得违背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下,还应注意明确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实现清晰的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中央政府,省级政府,市、县政府依法行使各自的规划管理事权。上级政府应将规划的重点放在关系整个行政地域发展的战略性、全局性的内容上,通过规划,加强对地方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对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的约束和引导。在同级行政单元内,要明确局部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的原则。在近年的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工作中,个别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时,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指导开发和建设,导致城市发展建设无序进行,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了城市规划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规定下位规划必须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是保证城乡规划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保证城乡发展和建设科学有序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