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饶阳县城市建设及规划

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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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饶阳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128.1285公顷以内,没有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最大供给总量。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饶阳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中,商服用地13.4166公顷,工矿仓储用地76.7113公顷,住宅用地30.5617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7.4389公顷。

(三)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

饶阳县2021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布局,在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潜力分析基础上,依据土地前期开发程度、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计划及转用征收审批等情况,将商业服务业用地布局在中心城区主要交通干道周围,工矿仓储用地的布局采纳各级各部门意见和建议,住宅用地结合饶阳县中心城区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走向选定地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菏泽2021城建规划

1、市本级新建城建工程33项,包括五湖十河连通12项工程,南外环东延、漓江路提升改造、长江路快速通道、句阳路北延提升改造、国花大道东延、成都路南延、牡丹路北延、万福河南岸景观、老城复兴项目一期等10项市政工程,12条管线穿越高铁道路配套工程、雄商高铁菏泽段、郓巨铁路、徐州至民权高速公路菏泽段、郓城至鄄城高速公路、G518线鲁苏界至单县段改建、鲁南高铁上跨菏泽普通国省道同步施工道路加宽、济广高速菏泽段改扩建、济宁至商丘高速等11项综合交通工程。三区新建城建工程42项,主要为断头路打通工程、道路提升工程和其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续建工程25项。

2、抓好机场高铁建设。牡丹机场实现通航后,启动机场二期项目前期工作,推进通用机场建设。高速铁路方面,推进鲁南高铁菏泽段建设,确保年底建成通车。做好京雄商高铁的前期协调工作,力争下半年全面开工建设。

3、推进郓城至巨野至成武地方铁路建设,确保全面开工。加快推进东明华汪热电有限公司、大唐郓城电厂、曹县广源陆港等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确保东明、曹县项目年内开工建设,明年建成投用。加快日兰高速巨野西至菏泽段改扩建工程建设,年底前建成通车。加快濮阳至湖北阳新高速菏泽段项目建设,为明年建成通车奠定坚实基础。加快推进鄄城至郓城高速公路、济广高速济南至巨野段改扩建、徐民高速单县至曹县段、德单高速东阿至郓城段、济宁至商丘高速菏泽段等5条高速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开工2条,明年全部开工。完成新万福河航道附属工程建设,加快巨野港万丰作业区、成武港安济河作业区建设,确保与航道同步通航。推进郓城新河航道前期工作,确保年底前开工建设。做好新万福河航道二期、二期连接济铁物流园项目前期工作,早日开工建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兰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应当落实和细化甘肃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主导兰州--西宁城市群的发展,应当体现兰州--白银都市圈的核心,应当体现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应当体现本市“一心(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两翼(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多节点(红古区、永登县、皋兰县)”的城市空间布局。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市、县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乡镇规划、村庄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围绕都会城市、精致兰州这条主线,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原则,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

(三)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疏解市区非中心城市功能,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

(四)社会公众利益优先的原则,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确保公共空间、公共交通和公共配套优先;

(五)特色保护的原则,强化城市风貌保护,加强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与保护,塑造城市风貌特色;

(六)规划管控的原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规划的可操作性。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必要时根据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区设立或者相邻区联合设立适合规划管理需要的派出机构。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

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本市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按照法定审批权限由审批机关办理。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中心城区政府的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参照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立。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专家咨询论证和公众听证制度,充分征求、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各级各类城乡规划及相关信息,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规划研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增强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已经批准的规划。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的,须先经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进行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反馈。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二条 本市城乡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中心城区所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已经纳入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的总体规划。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在其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县与乡镇城乡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甘肃省人民政府对县、乡镇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内容和程序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