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你是财专的吧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

在总结建国以来城乡规划和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标志着我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建设迈上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了一个新台阶。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我国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管理依据这“一法一条例”,形成了目前的基本运作制度。

(一)现行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基本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各种运作制度。

1.城市规划制定制度

城市规划的制定制度明确了规划的概念、内容、原则、编制主体和阶段划分,确定了针对不同类别规划进行分级审批的制度,规定了规划修改与调整的程序和权限。这一制度在《城市规划法》实施初期效果良好,各级城市都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了规划制定工作。近年来为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在审批阶段增加了部际联席会制度。

2.村庄和集镇规划制定制度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截止2005年底,80.4%的集镇编制了镇(乡)总体规划,51.1%的村庄编制了村庄建设规划。由于受基层政府规划意识、资金和技术力量的影响,部分村庄和集镇建设缺乏规划指导,村庄集镇规划的整体水平不高。

3.划定规划区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制度

《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制定城市和村庄与集镇总体规划时,必须根据城乡发展建设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同时规定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布局,以及机场、水源地、重要的基础设施、自然与文化资源、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都要纳入统一的规划管理。这一制度对于防止盲目发展、布局混乱、浪费土地、污染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法定的行政许可仅限定在规划区范围内,一些地方从局部利益出发,擅自扩大建设范围,在规划区以外出现了大量无序开发建设活动。

4.城市规划实施许可制度

城市规划实施的许可制度是确保开发建设符合规划的关键环节,即通过“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这一制度基本上保证了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依照规划实施,避免了城市混乱无序发展。

5.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许可制度

村庄集镇新建住宅、乡(镇)村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取得选址意见书和开工批准(简称“一书一证”)。由于乡镇一级管理机构不健全,县级建设部门管理力量薄弱,这一建设许可制度在大多数地区并没有得到十分有效的执行。

6.违反城市规划行政处罚制度

《城市规划法》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处罚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以纠错和改正为目标,以罚款和拆除为手段。目前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是,对违法建设“以罚代拆”的处置较多,而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偏轻。

7.违反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行政处罚制度对违反村庄集镇规划的建设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样是由于行政管理的薄弱,这一制度目前在多数地区执行不力,这也是浪费耕地现象加剧、违法建设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

城乡规划 行政法

结合点:公共利益、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2)讨论2:关于规划编制主体的资格

据了解,为政府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找到法律依据,将原部颁行政条例上升为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需要讨论的是:城乡规划编制属于什么性质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还是纯粹的技术工作?用法律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其思维仍然将城乡规划的编制视为纯粹的技术工作。城乡规划中有技术工作,但不是全部。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只能限定在技术工作以内,不能扩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层面的工作。就技术工作本身而言,市场准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畴值得商榷。设计人员和设计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是两个不同层次的工作,资质认定一般由行业协会负责,市场准入则由法律来规范。这种政府包办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讨论3:城乡规划的修改

规划修改属于规划制定过程的一个环节,新法将规划修编调整为规划修改,把因城市客观环境的变化而自然调整规划的过程和因主观要求变化而引起的规划修改混为一谈是中国特殊的社会和政治环境造成的。新法将一个连续的、滚动的、整体的规划制定过程,分割为制定和修改两个法律过程,也是针对中国的特殊情况,就学理上分析,该内容应归入城乡规划制定的章节。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修改实行“申请——批准”制度,城乡规划修改的事由、要求和过程见表2。

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1)讨论1:城乡规划的实施的主要内容和讨论

《城乡规划法》沿用《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实施”章节名称,这深刻反映了对规划管理作用认识的不足。“三分规划,七分管理”是对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经验的总结。“实施”二字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特征: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即城市建设规划。就城市建设活动过程来看,很自然分成两个时间段即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规划的实施。当前与此内容密切相关的称之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是依照“蓝图”建设和检查的行为,其作用类似施工队的技术员。而管理则包括规划方案的选择与决策,以及对规划的调整,是承担独立责任的领导人员。《城乡规划法》强调了规划编制的成果对规划实施的制约作用,压缩了规划管理的权力空间,降低了规划管理应对不确定因素的调节能力,与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城市规划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离。

(2)讨论2: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

城乡规划的实施包括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建设活动两个方面,而城乡建设主体分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其中,政府部门的建设活动对城市发展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城乡规划的违法现象也多出现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广场、宽马路以及各类脱离规划控制的开发区等,这些现象既是近几年城乡建设客观问题的反映,也是社会转型时期中国城乡规划建设的特色问题。因此,为规范地方政府的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主要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条文直接规定政府建设行为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的投资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原则。第二,强调近期建设规划是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的法定依据。近期建设规划的实质是“行动规划”,是政府统筹各部门进行城乡建设的有效手段,这是切合中国发展实际的制度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第三条 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第四条 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它的主要任务是: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工厂、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网点和其它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确定道路红线、道路断面和控制点的座标、标高,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形式要求。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在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展览会、座谈会、调查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础资料;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 规划地区的地形图(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气象资料,包括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3. 水文资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没地区界限等。

4. 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城市规划的历史资料等。

(二)城市技术经济资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包括地下矿藏、水资源、燃料动力资源、农副产品资源等的分布位置、数量、开采利用价值等。

2. 城市人口资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4. 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产量、产值、职工人数、用水量、用电量,运输量等。

5. 对外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现有及发展用地、职工人数、客货运量等。

6. 各类仓库、货场现有和发展用地等。

7. 高等学校及非市属中等技术学校现有和发展师生员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8. 科学研究机构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三)城市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资料

1.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建筑层数、建筑质量、建筑密度等。

2. 现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生活福利设施等建筑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等。

3. 现有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包括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等)资料。

4. 现有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

5. 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6. 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1.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 各厂矿、单位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

3. 其它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声、恶臭、震动等)的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的资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除总体规划阶段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需要搜集、研究详细规划地区的下列资料:

(一)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平均每户人数等。

(二)近期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基建投资、修建量、生产规模、用地面积、职工人数等。

(三)土地现状利用资料(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四)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质量、层数、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五)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六)地形图(比例尺为1/2000或1/1000)。

论述城市规划组织编制的主体有哪些?

我晕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你不会是把题目放到这里来吧

我简单说一下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城市规划是有相关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的,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其中政府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局,专家主要指从事规划行业的人员,部门合作市因为城市规划涉及到一个城市,所以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公众参与说是这么说,其实就是扯淡。

总的来说,主体就是政府

成都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审批行为和调整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审批和调整,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管理规定,符合规划编制资质、资格管理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将城市设计理念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

规划编制、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附件三部分组成。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和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

(一)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规划编制主体与审批人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三)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水资源和其它自然资源;

(四)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灾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设的要求;

(六)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专家审查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与会专家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视为通过。

城市总体规划,须经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第六条 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和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面向社会大众组织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调整,审批前必须进行公示或听证。第七条 城市规划依法实行分级审批。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应在收到审批申请(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批事项,但规划调整不受此工作时限限制。第八条 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批准后需报送备案的,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材料的备案报送工作:

(一)批复文件;

(二)规划文本或调整方案;

(三)规划图纸。

规划编制组织主体应通过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部门网站或公共场所,及时将已获批准的城市规划及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相衔接,彼此协调。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市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第二章 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第十一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编制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改为编制分区规划,各建制镇的规模、等级、职能等总体规划层次内容纳入分区规划。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该区域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

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编制。第十二条 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市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和县级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经专家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所在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该区域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当地有关部门行政审查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主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公示和行政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