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建筑业、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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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监督实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全市廉租住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工作。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负责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房产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及局属单位直管公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城镇及驻咸部、省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编制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全市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
(七)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用地规划管理工作,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本市范围内较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提出规划建议。
(八)负责全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承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城市道路、管线、电力、等各项专业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建筑业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勘察、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程造价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监督实施国家及省上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拟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定点审批工作,协调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十二)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对全市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程建设监理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工作和抗震设计规范及抗震工程执法监督;负责全市超限工程的抗震专项审查。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
(十三)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收缴工作;负责建筑业劳保统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补助资金计划的下达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科学研究工作;承担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统计工作。
(十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有关政务信息。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城乡规划执法人员的职责是什么
执法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城市勘察和测绘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城乡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2、承办市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责的日常工作.3、负责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以下同)组织编制、修改、评审、审查、审批、呈报全市城镇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县以上政府所在地规划,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旅游景区规划、市级以上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审批主城、跨区域和重点地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责的专业规划等.指导城市规划区(即重庆市主城区2500平方公里都市圈范围)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城乡规划工作.4、主管全市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其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责他重点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及市域内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方案的审查、审批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广告设施、城市雕塑的选址定点、负责管理规划方案设计招标.5、主管全市测绘工作.负责本市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审查和报批;负责全市地图和各种专题地图的审批和监制;依照《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测量标志、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限测绘的管理;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管理.6、主管全市规划和测绘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和测绘市场;负责城乡规划设计、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发证、验证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和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对进入本市城乡规划、测绘市场的单位注册登记;负责市域测绘任务和城市规划区、重点地区、重要项目规划设计任务登记;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管理;负责组织本市规划、测绘人员业务培训.7、负责组织、指导、监督 、协调全市城乡规划、测绘的监察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重点地区、重要项目规划实施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划行为;依法进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对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行政行为实施监督检查.8、主管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和测绘成果档案管理;制定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行业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9、主管全市规划和测绘的科技工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和测绘科技发展规划;审查、报批城乡规划、测绘技术标准、技术经济指标;指导、协调城乡规划和测绘的科研、科技交流以及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10、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参与全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的制定;参与建设用地计划和土地划拨、出让、转让方案的制定;参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参与广告设施、城市雕塑方案审查.参与城市规划有关的禁建、控建、慎建区的划定;参与城乡规划和测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协调和论证工作.11、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查、审批和报批;负责局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局主管行业的行业建设".
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法律分析:国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责,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编制中心职责,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第四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 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其专业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空间规划之间的融合,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库,加强城乡规划信息化应用,推进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空间规划信息的互联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计划进行,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二)县(市)行政区域应当编制县(市)域总体规划;
(三)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心城区、外围组团、近郊城镇应当分别编制分区规划;
(四)跨县(市)区或者跨镇(乡)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应当编制次区域规划;
(五)市中心城区及外围组团、县(市)中心城区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镇(乡)、村庄行政区域应当分别编制镇总体规划及其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但纳入中心城区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纳入外围组团的镇可以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七)市和县(市)行政区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其他规划。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保护规划的,不再单独编制相应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有机衔接,明确城市规划区范围、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强制性内容,划定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第十二条 分区规划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是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依据。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结构,提出分区控制内容,深化落实城市建设用地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镇建设用地控制线、村庄建设用地控制线、工业区块控制线,明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协调布局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分级配置标准以及重大设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条 次区域规划由所在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跨县(市)或者跨镇(乡)的次区域规划,应当分别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市)域总体规划,结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明确区域发展定位与规模,深化细化上位规划确定的空间管制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统筹安排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的机构职能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简称中规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属科研机构,是全国城市规划研究、设计和学术信息中心。具有城市规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咨询、旅游规划设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筑工程设计和建筑智能化集成甲级资质;具有承包境外市政工程勘测、咨询、设计和监理项目资质。对部服务、科研标准规范、规划设计和为社会公益服务是中规院的四项主要职能。
怎样理解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国务院还明确规定,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因此,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1、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对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2、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
省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3、严格规划许可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4、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5、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6、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要着重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7、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
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城乡规划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各地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把城乡规划工作逐步纳入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