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做好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办法2019,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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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办法2019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
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镇域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第三条 北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首都,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
北京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的工作服务,为国家的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文化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本市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为统领、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统筹各级各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遇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经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审议,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第五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实施以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为重点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严格控制城市规模;加强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加强精治、共治、法治,治理“大城市病”,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第六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注重减量集约,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划定集中建设、限制建设和生态控制区域,实现全域空间管制,提升首都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第七条 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尊重城市的历史与文化,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完善保护实施机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完善涵盖老城、中心城区、市域和京津冀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 *** 的重要职责。市人民 *** 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区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乡镇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 *** 的领导下配合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参与辖区设施规划编制、建设和验收。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 ***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区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九条 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
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资源、各类设施和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建立涵盖规划编制成果、建设工程审批、工程竣工验收等内容的规划国土空间数据库,建立各有关主管部门之间,以及与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 *** (以下统称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十三条 本市应当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本市应当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认真研究相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公众反馈。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2019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乡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城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管理规范另行制定。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第四条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合”的城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四)统筹城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第二章 城市景观控制第五条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重点做好主要景观轴线和主要节点、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城市主要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城市设计:
(一)城市主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城市广场周边以及客运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区域。第六条 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城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贵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夜景照明应当符合《贵阳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标准的材料。第七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经过专题论证。第八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城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公园景观。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城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城市建设要求。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建筑面积的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地上建筑面积的50%。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其他用地,或者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按照有利于城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励用于城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贵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改)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范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促进城市、镇规划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需要编制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主导功能和开发建设控制原则,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的布局和规模,开发用地的主要用途、开发强度、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前款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贵阳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市辖区范围内的镇、县人民 *** 所在地镇以及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范围,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 *** 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领导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和市辖区范围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市、县)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 *** 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且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监督管理,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控告,依法核查处理,并且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控告人。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 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总则、导则、细则,总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导则、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区人民 *** 组织编制。
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辖区范围内镇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 *** 组织编制。第八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 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者镇的总体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镇管理行政区划,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审定:
(一)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市人民 *** 审定;
(二)市辖区范围内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地的区人民 *** 报送市人民 *** 审定;
(三)清镇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由涉及的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 *** 报送所在地县(市)人民 *** 审定。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城市、镇的中心区、近期建设区、旧城改造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区人民 *** 、镇人民 *** 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 *** 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依法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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