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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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省长 陆昊

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鸿举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或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建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决定,取消或调整一批不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行政审批项目,共计125项,其中取消97项,调整28项(目录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5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处 置 方 式实施部门1取水许可证年审取消市水利局2重庆市学生军训基地审批取消市 教 委3国家二类(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审批取消 市劳动保障局 4

防盗安全门生产登记

取消

 市

 公

 安

 局 5防盗保险柜(箱)生产登记取消 6

受理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

企业或经营单位的备案取消

7

水域龙舟竞渡、体育竞赛、大型渡江游泳许

可取消

8出租房屋登记核准取消 9犬只准养的审批及收费取消 10危险物品购运证(放射性)取消 11单位公章管理卡取消 12水域服务业登记备案取消 13船民变更从业单位后办理变更登记取消 14旧机动车交易特种行业许可取消 15

美术品展览、展销活动的审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 16改建、迁建、拆除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审批取消 17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审批调整,改为备案 18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19兽药制剂许可证取消市农业局20乳品加工厂建厂审批取消 21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注册审批

取消

 市

 药

 监

 局 22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登记取消 23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年检取消 24成立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审批取消市民政局2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审批取消 26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审批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

其他建设工程审批取消

市民政局

28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核准取消 29收容站(点)的审批取消 30

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主管机关公章的审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 31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审批取消 32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3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审批取消 34商标印制单位证书(印制商标单位审批)取消 35商标印制单位证书验证取消 36

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商标印制

业务管理人员资格核准)取消

37酒类广告审批取消 38境内企业在香港发布广告指定代理公司审批取消 39设置广告显示屏审批取消 40广告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取消 41房地产广告备案取消 42合同鉴证取消 43粮食收购证取消 44

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调整,由经纪人协会发

45进口汽车销售备案取消 46“打假维权、消费者满意街”命名取消 47没收违法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核发取消 48市场登记证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资质

考核和发证

取消

 市

 交

 委 50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及发证取消 51公路工程施工企业资信登记取消 52公路、水运监理工程师资格评审取消 53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取消

 市

 交

 委 54

国内水运企业(含合资、合作水运企业及服

务企业)更名和注销许可取消

55

国内水运企业增减船舶运力(客船、危险品

船、进口二手船除外)国际船舶进入国内市

场审批取消

56

化工企业质检机构认证

取消

 市

 经

 委 57易制毒化学物品生产许可调整,改为登记 58煤炭工业重大项目建设初审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59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

核(直管煤炭企业事业单位)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0

矿山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政工中级职务资

格评审确认调整,改为日常工作

61

散装水泥资金预、决算批复

取消

 市

 财

 政

 局 62

国外赠款项目执行机构向赠款受益方收取管

理费的审批取消

63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转贷银行的审批取消 64

契税减免税额超过10万元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5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66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备案取消 67工资宏观调控审批取消 68经营者年薪制审批取消 69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

档案审批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0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国有企业档案处置审批取消 71

已到开放期限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档

案开放审批取消

72

国家档案馆无合法继承者的寄存档案开放审

批取消

73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办

法审批取消

74建立企业档案馆审核取消 75公布非国家所有档案的审核取消 76

企业档案馆申报登记

取消

 市

 档

 案

 局 77成立企业档案馆备案取消 78

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部直属

的院校成立档案馆备案取消

79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档案管理

实施细则备案取消

8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各级公司制定的具

体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取消

81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实施办

法或工作细则备案取消

82

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具体档案

管理实施办法备案取消

83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备

案取消

84交通档案销毁清册备案取消 85

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

案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城镇控规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市

 规

 划

 局 87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区县(自治县、市)政府

所在城镇建制镇(含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心

镇)的总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8

特大城市范围以外的各城市分区规划审批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89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符合批准的

修建性详规的非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

市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的非重大建设项

目的审批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0

远郊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

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

91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年检调整,改为每两年1次 92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验收

取消

 市

 园

 林

 局 93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

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批取消

9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审核取消 95

审批使用以工代赈资金项目

调整,下放区县(自治

县、市)市 计 委

96

城市雕塑制作资格审批

取消

 市

 建

 委 97

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的审

批取消

98建筑材料、设备登记备案取消 99

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许可

取消

 市

 市

 政

 委 100车辆清洗站运营许可取消 101户外灯饰设置许可取消 102城市供水企业资质审查取消 103

月均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建设项目节水设

施设计方案审批许可和新增用水方案审批许

可取消

104

卫生用品审批

调整,改为备案

 市

 卫

 生

 局 105医用氧舱购置批准书取消 106强化食品审批取消 107特殊营养食品审批(加药食品)取消 108辐照食品初审取消 109保健食品初审取消 110

外商投资企业预约用地登记

取消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11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调整,部分下放区县

(自治县、市)

11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13房地产中介机构年检取消 114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取消 115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年检取消 116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调整,改为注册登记 117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证书审批

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市

 国

 土

 房

 管

 局 118矿业权评估机构资格认定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19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20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21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调整,改变管理方式 122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调整,由行业协会管理 123食盐代理批发许可证年检取消市盐务局12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调整,行业协会管理市 科 委125

企业人员流动调动审批

调整,只保留“企业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员调动和政策安置性调

动审批”。市人事局

旅游规划资质取消后政府如何进行规划管理?

旅游规划是一项专业业务,如何才能让专业的团队和机构,干专业的业务,才能够避免非专业团队和机构的低质低价竞争,给旅游发展造成混乱和损失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了吗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了吗我们认为,旅游主管部门不能因为不再审批旅游规划资质,就放松旅游规划管理,相反,应该加强旅游规划的管理!建议修编旅游规划规范标准,提高规划成果评审要求,开展规划实施效果的中期与期满评价,加强旅游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管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取消了吗我们建议旅游主管部门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扰乱市场,将给地方旅游业发展带来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

绿维文旅是全国知名的文旅城乡综合规划设计院,拥有旅游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园林设计“三甲”资质,聚焦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振兴,以"创意经典·落地运营"为理念,以开发运营策划为前提,以规划设计为核心,整合顶层设计、投融资、开发、建造、运营、培训等业务板块,打造“泛旅游开发运营服务平台”和“泛旅游开发运营生态圈”,为文化、旅游、大健康、体育、农业、教育、房地产等区域综合开发运营及项目落地建设,提供顶层设计、投融资、开发、建造、运营、培训等全链全程服务。

2022-06-10浙江城乡规划资质开通工作

浙江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乙级现在已经可以申报,有准备的赶紧了。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属于哪类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新办这类资质是需要从丙级办起的,那么今天我们就从丙级说起

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如下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承担业务范围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除外)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的相关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