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是什么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内容为新疆成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新疆成城乡规划编制办法他工程建设新疆成城乡规划编制办法新疆成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疆成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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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资产效益,保障城镇规划和建设顺利实施,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转让、出租、抵押、终止活动。

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以及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第三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分工,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规定。

城市规划、房产、计划、物价、财政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有关职责。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计划、城市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和年度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第五条 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应先拟定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地块的面积、位置、界址、用途、出让年限、建设规划要求、标定地价、出让方式等内容。出让方案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拟定,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财政、物价、计划和国有资产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和土地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土地分等定级,制定基准地价,评估标定地价。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招标、拍卖为主的方式,也可采用协议方式,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地块,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受让方出具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四至界线、面积、地籍图和基础设施情况介绍;

(二)土地的规划用途、建设项目完成年限、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资金要求;

(三)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筑容积率、密度、净空限制等各项城镇规划、建设要求;

(四)环保、绿化、交通、抗震、卫生防疫、消防等要求;

(五)出让方式、使用年限、投标或拍卖的地点、日期、程序、规则;

(六)受让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出让金支付方式要求;

(七)有关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具体规定;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八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发出招标通知书或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单位交付投标保证金,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标箱;

(三)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开标、评标和决标,出让方对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同时书面通知未中标者,未中标者交付的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10日内如数退还;

(四)中标者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10日内向出让方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投标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

(五)中标者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和缴纳应缴税费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九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的程序:

(一)县(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发布拍卖公告,公布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使用年限、用地规划、拍卖时间地点、报名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宜;

(二)竞买者应在公开拍卖前10日内到指定地点报名竞买,经批准后,交付竞买保证金,领取应价牌,索取有关资料和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让方)主持拍卖,经过公布底价、报价应价,出价高者为受让方,当场与出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20%的定金,其先期交付的保证金可充抵定金。对其他竞买者交付的保证金应在拍卖结束后10日内退还;

(四)受让方应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交付全部出让金,定金可充抵出让金。在付清出让金和应缴纳费税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乌鲁木齐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土地储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土地储备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土地储备及储备土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全市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县土地储备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储备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城管、审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制度,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与相关部门进行共享。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第九条 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工作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出具规划初审意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在接到土地储备机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上事项。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土地储备工作。第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实施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时,应当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二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第十三条 收购国有土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有关资料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及地上附着物情况进行核查。

(三)确定规划。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拟收购土地的用地规划条件。

(四)费用测算。土地储备机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收购价格。

(五)报批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

(六)签订合同。土地储备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支付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收购费用。

(八)权属变更。土地储备机构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储备机构交付净地,由土地储备机构纳入土地储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2010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设施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第四条 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自治区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水工作。第五条 自治区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并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六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七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农业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第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下水资源评价资料和长期动态监测资料,进行城市水源建设和城市供水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划定跨地、州、县(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时,应当同时公布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保护城市水源。第十条 城市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应当依据经依法审批的地下水勘查报告和其他水文地质资料,按照城市供水水源地开发利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可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自筹和向用水单位等多渠道合法筹措。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供水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按新增加的供水量(立方米/日)乘以当地现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单位平均造价(元/立方米/日)确定。当地现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单位平均造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严禁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确定。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照成本核算制度,对供水成本进行核算。

城市供水价格的确定或调整,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00-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第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或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2修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档案新疆成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的完整、安全,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移交、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园林、水务、人防、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形成和移交第五条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整理、报送城建档案。第六条 城建档案实行无偿移交制度。下列城建档案,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无偿移交: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地下管线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质检、国土资源、市政市容、园林、水务、电力、通讯、燃气、热力、人防等部门)以及开发区形成的城建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新疆成城乡规划编制办法他具有永久或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第七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建档案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并进行杀菌、杀虫、除尘及技术处理;

(二)移交的城建档案资料应为原件,因特殊情况无法报送原件的,可以报送副本或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技术负责人签章;

(三)档案材料的整理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并按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统一档案装具,案卷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或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规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除应报送涉及建设工程的文字材料、图纸(竣工图)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照片、声像及电子档案。第八条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和报送实行责任书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编制与报送责任书》,明确编制、报送城建档案的内容、范围、时间及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公开招标及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对工程项目档案的收集、编制、移交等做出具体规定,保证建设工程档案齐全、准确、规范。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建设工程档案后,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加盖城建档案接收专用章的接收证明;对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第十一条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资料,由建设单位保管。被撤销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管。第十二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

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提高认识 结合实际 稳步推进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2005年8月)

一、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搞好规划修编,是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必然要求。

我区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8年以来,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情况良好。国务院确定我区1997~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的指标为91万亩,从1997年至今,实际建设占用33.45万亩,占建设占用指标的36.76%,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控制在较为合理的范围内,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同时,满足了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供给;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保持较好的势头,耕地面积稳步增长,规划确定1997~2010年补充耕地的指标为1114万亩,从1997年至今,已补充耕地560.05万亩,占补充耕地指标的51%。近年来我区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力度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占用耕地444.9万亩。在不考虑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的情况下,增加耕地496.75万亩,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稳中有升的目标,到2004年底自治区耕地面积达到6037万亩,耕地保护率达到85%左右,保证了自治区粮食安全,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土地保障;在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大对资源的保护力度,严格控制重点环境建设区域的土地开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但是,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编制的,通过8年的实践,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估计不足;二是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尤其是工业用地预留不足;三是部分地区土地结构布局不尽合理;四是部分地方对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未进行充分落实;五是部分地方规划编制质量不高等,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和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土地利用规划工作面临新的形势,目前我区正处在大开发、大发展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加大,尤其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了发展新型工业化战略后,对我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区土地面积大,但人类居住生活的绿洲面积仅15.44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9.27%,如何解决好吃饭和建设问题,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头等大事。开展规划的修编,是新形势下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积极探索,通过深入研究我区土地资源利用重大问题,清理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确立规划修编的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结合我区实际,探索既保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土地需求,又保证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土地供给走出一条符合区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意义十分重大。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修编工作,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休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组织好、协调好,积极努力完成修编工作。

二、迅速组织开展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一)有序推进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开展规划的修编,是国土资源管理的大事,领导高度重视,社会相当关注。切实做好前期工作,确立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是规划修编的基础和前提,也是保证规划科学性的需要。

(1)根据《意见》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四查清、四对照”工作。“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确定规划基础数据的重要环节,国土资源部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极为严格。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迅速安排开展并完成此项工作,查清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保护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要分析研究检查对照的结果,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相结合,作为确定规划基础数据的依据,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2)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价。按照《意见》要求,客观、深入地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通过清理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确立规划修编的原则,完善规划标准和工作措施。

(3)研究土地利用重大问题。对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等六个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根据自治区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要求,还要对国有未利用荒地的开发利用、开发区(园区)土地利用、绿洲现状与合理利用土地等自治区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要抓准重点,研究新疆干旱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耕地保护与退耕还林、农业结构调整,城镇化发展与农村居民点面积减少相挂钩,新型工业化发展与荒地资源的开发利用等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切入点,提出解决问题措施,为规划修编打好基础。

(二)依法开展规划修编工作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工作成果基础上,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相衔接,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适应,编制自治区规划修编纲要,明确我区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主要控制指标,提出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在通过资源部审查的规划大纲的基础上,编写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说明,编制规划图件,经过充分的协调论证后,完成审查报批工作。同时按照《规划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指南》,做好建立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准备工作,在规划完成并通过审批后,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规划数据库和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州、市)、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1)开展县(市)级规划修编的试点工作。在自治区级规划修编的同时,根据我区地域特点,选择北疆选择石河子市、伊宁市,南疆选择喀什市作为试点,探索我区规划修编的方法和途径,积累经验,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补充规定》,为其他县(市)规划修边打好基础。

(2)对地(州、市)、县(市)级规划修编分类指导,根据因地制宜和科学实用的原则分类指导、突出特色,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规划修编工作的深度,加强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充分体现规划的操作性。

①对土地利用需求大,经济发展速度快、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强度大、用地矛盾突出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巴音郭楞州、阿克苏地区、克拉玛依市6个地(州、市)级,昌吉市、米泉市、奎屯市、伊宁市、博乐市、乌苏市、塔城市、哈密市、吐鲁番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阿图什市、喀什市、和田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等18个城市;乌鲁木齐县、吉木萨尔县、奇台县、玛纳斯县、呼图壁县、伊宁县、霍城县、新源县、查布察尔县、精河县、沙湾县、布尔津县、鄯善县、焉耆县、轮台县、库车县、巴楚县、莎车县、新源县、查布察尔县等20个自治区重要产业基地所在的县,规划修编深度应当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对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等6个土地利用重大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尤其是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要紧密结合天山北坡经济发展和乌昌一体化发展的进程,研究区域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问题。在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前提下,解决好城市化发展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提供集约、节约规划用地保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宽松的环境。

②对土地利用需求较大,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用地矛盾较为突出的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4个地级,尼勒克县、巩留县、额敏县、和丰县、福海县、哈巴河县、富蕴县、博湖县、和静县、和硕县、尉犁县、新和县、沙雅县、阿瓦提县、拜城县、温宿县、疏附县、疏勒县、泽普县、皮山县、墨玉县、洛浦县22个县级规划的修编,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与实际需要相结合,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工作,专题研究除“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预测分析”等必须设置的专题外,其他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③对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土地利用矛盾不是很突出的克孜勒苏州、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博尔塔拉州4个地、州级规划,木垒县、昭苏县、特克斯县、温泉县、托里县、裕民县、青河县、吉木乃县、巴里坤县、伊吾县、托克逊县、且末县、若羌县、柯坪县、乌什县、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英吉沙县、岳普湖县、叶城县、伽师县、麦盖提县、塔什库尔干县等28个县级规划修编,在对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客观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四查清、四对照”结果,按照《意见》要求对规划进行调整,可以不做专题研究。

④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与县(市)规划修编同步进行。做好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城乡建设体系规划相协调,落实上级规划的指标,合理安排用地布局,体现规划的操作性。

四、落实保障措施,保证规划修编顺利进行

根据《意见》要求,自治区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各级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规划的修编工作,落实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规划修编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规划的修编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工作。要贯彻“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以及专家咨询组,负责规划重大事项的决定,为修编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要加强对规划管理队伍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土地利用规划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也要拿出相应的措施,规范规划编制机构管理。加强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区内外交流和合作,学习先进经验,强化监督和检查,提高规划编制水平。

五、几点要求

(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

搞好规划修编,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举措。规划的修编,要站在促进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土地权益的重要保证,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能力的高度来认识,通过规划修编,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

(二)要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温家宝总理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以节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为根本指导方针,坚决防止借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是一件关系人民长远利益的大事,应该加强组织领导工作。”曾培炎副总理强调:“必须明确各地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红线数字,此数不能突破,必须明确占补平衡是数量与质量并举。”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也多次强调保护耕地的重要性。我区耕地总量虽然在过去的8年里净增加了59.85万亩,但同期农业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草)占用耕地444.9万亩,建设占用33.45万亩,灾毁等减少29.85万亩,人均耕地从1996年的3.54亩减少到现在的3.08亩,耕地保护的任务依然很严峻。规划修编要确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对于违反退耕还林规定,将坡度不大、耕作条件良好的耕地退耕的,必须按耕地或基本农田保护;对25度以下耕地的退耕,未列入国家批准退耕还林规划的,不能退耕;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不能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做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三)要与自治区发展新型化工业的战略目标相结合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提出的发展新型化工业的战略构想,是今后我区经济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用地指标的确定,要立足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同时要适应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形式,充分开发利用优势资源,我区荒地资源丰富,要尽可能利用,研究自治区产业布局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为新型工业化发展提供良好的土地环境。

(四)要上下衔接,部门协调,突出规划的科学性

做好衔接和协调,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实用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做好与现行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充分利用规划实施评价和重大问题研究的成果,找出与现行规划的衔接点,才能抓住解决问题的切入点。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规划修编完成前,要严格执行现行规划,确实存在困难的,可在县(市)规划修编之前,可根据当地工业化发展需要,并经原规划批准机关同意后对乡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在原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指标不减少的情况下,土地利用布局进行适当调整。其次,要做好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协调,要充分体现自上而下的原则,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不能随意突破,贯彻落实上级规划确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方针和原则,才能充分体现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第三,要做好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十一五”规划是对短期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总体安排部署,总体规划修编要充分体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方针和目标,保证“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第四,要加强与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尤其是要理顺与城市规划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管理、城乡建设的纲领性文件,直接关系到各行各业的健康发展,要加大协调力度,保证在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前提下,为各业提供用地保障。

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协调关系,国务院办公厅提出了6条具体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未经审批的,城市规划暂停审批;对目前已经上报的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审核提出意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查报批;对城市规划期限已经到期或涉及国家重大项目,急需尽快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而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未经审批的,可作为个案办理,由国土资源部出具土地规模等方面的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要加大两部门的协调力度,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五)要规范报批程序、把握进度,确保规划修编有序进行

规范规划的审查报批程序,是保证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重要环节。在会议结束后,各地(州、市),县(市)要立即安排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切实做好“四查清、四对照”和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要对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客观的评价,尤其是“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力量,加强协调,“四查清、四对照”和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研究工作要在11月初拿出初步成果,形成工作报告,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才能用于规划修编。要体现上下结合的工作方针,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部审查后,根据指标下达情况,在2006年6月底以前,各地完成规划大纲的编制,报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力争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规划规划文本的编制工作。

要加强对规划的审查报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地(州、市)、县(市)规划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乌鲁木齐市作为自治区首府,规划要经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乡镇级规划的审查报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组织进行。要尽快出台规划修编的审查办法,做到按章办事,提高规划成果质量,衔接好规划修编各个环节,保证修编有条不紊地进行。

(在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原载《新疆国土资源》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