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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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八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六)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七)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块的地下交通、商业、能源、通信、防空等设施作出具体规定;
(八)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下简称规划草案)后,应当报委托其编制规划草案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审查。第十四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规划草案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规划草案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规划草案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示栏公示。
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总结
指导村镇建设的依据。包括新建村镇的规划和原有村镇的改建、扩建规划。其基本任务是:确定村镇建设的发展方向和规模,合理组织村镇各建设项目的用地与布局,妥善安排建设项目的进程,以便科学地、有计划地进行农村现代化建设,满足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下面是村镇规划管理工作总结范文,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20xx年,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上级主管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真抓实干的.开展好各项工作,现就一年来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村镇规划体质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总规和控规编制修改情况。截止2015年5月底,完成了耉街乡、珠街乡、翁堵镇、勐统镇、更戛乡、大田坝镇等镇乡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通过县规委会评审,实现了全县镇乡总体规划编制全覆盖。根据省市要求,启动了柯街全国重点镇、卡斯省级工业型特色小镇、以及湾甸、鸡飞、温泉等四个市级特色小镇和柯卡一体化控规编制工作,目前,鸡飞镇市级旅游型特色小镇、温泉镇市级旅游型特色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委托规划编制单位启动规划编制工作;柯街卡斯城乡一体化试点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卡斯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湾甸乡市级现代农业型特色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已经编制完成。柯街镇、卡斯镇镇区重大项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于没有足够项目经费支持,现已完成地形图测绘工作。
二是申报省市级试点工作情况。根据省市要求,我县及时启动了省级村庄规划示范点申报工作,共申报了14个自然村,经省级专家审定后确定:卡斯镇龙潭社区龙潭自然村、更戛乡更戛社区老街子自然村、田园镇勐廷社区大寨子自然村、翁堵镇翁堵社区罗家寨自然村、柯街镇柯街社区小团山自然村为省级村庄规划建设示范村,现阶段已完成规划编制和乡镇报批工作。同时,启动了全省“十城百镇”试点、省级规划建设示范乡镇和市级村庄规划建设示范点申报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县城市规划试范试点工作方案》,并报请市规划审查。经县级联合审查,拟将柯街镇、卡斯镇、湾甸乡作为申报全省“百镇”示范点和省级规划建设示范乡镇。
(二)村庄统筹布点规划工作完成情况。
一是村庄规划编制情况。依托镇乡总体规划编制,启动实施了村庄规划修改完善提升工作,已修改完善80个,其中行政村25个、自然村55个。5个市级美丽乡村试点(田园镇勐廷社区大寨子自然村、卡斯镇龙潭社区芒尾自然村、柯街镇芒赖社区芒赖自然村、珠街乡丛岗社区丛岗自然村、勐统镇勐统社区保山寨自然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全部完成。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有力推进,已完成大田坝铁匠自然村、卡斯镇毛寨自然村、温泉镇里睦自然村、鸡飞镇大水井自然村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其中大田坝铁匠自然村、湾甸乡帕旭自然村、耇街乡大水塘自然村、田园镇大寨子自然村规划已通过省级联审。年内已完成耉街乡老街子自然村、漭水镇徐家寨自然村、柯街镇秀雅自然村、珠街乡子原自然村、耈街乡汪家箐自然村的地形图测绘工作,并聘请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院对5个村落进行保护规划编制工作,预计2016年3月份完成此项工作。今年,积极做好了全国第四批传统村落的遴选上报工作,经市、县、乡三级联合会审确定大田坝镇老街子自然村、漭水镇鱼塘自然村、鸡飞镇杨家寨自然村、珠街乡路嘎码自然村、元市自然村,湾甸乡马棒自然村,翁堵镇大扁里自然村、大明山自然村8个传统村落为全国第四批传统村落申报对象。
二是村庄规划整治情况。全面启动实施了384个以“四清、四改、两拆”为主要内容的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工作,配合县人x政府和“四群”办制定下发了《县2015年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县2015年村庄规划建设整治考核方案》并签订《县2015年13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整治责任书》,目前,各整治村累计完成投资6499。69万元,涉及农户10253户,61245人,组建村庄整治队伍310支,参与人数45231人,开展村庄整治活动312次。其中“四清”完成投资902。12万元,“四改”完成投资984。628万元,“两拆”完成投资1264。2万元,其他建设项目(道路建设及硬化、农户危房改造等)2023。492万元,整合项目资金1325。25万元。
三是村庄规划管理情况。严格执行规划审批许可制度,切实加强村庄建设规划审批和风貌管控,把居民建房审批纳入村庄规划管理范围,确保村庄规划落到实处。截止目前,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共办理《云南省村庄房屋建设准建证》210份,《云南省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427份,共计637份。同时,各乡镇制定了执行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办法和村规民约,不断强化村民自我管理意识,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规范审批程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划做好村庄基础设施布局,新建住房达到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在推荐户型中选择适合的户型进行建设,逐步统一村庄建筑风格。
二、存在困难和下步工作打算
在开展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最大的困难:
一是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匮乏。由于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工作业务量大、专业技术性强,需要大批专业人员和工作队伍,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变动快,专业知识更新不上导致工作进度慢。
二是村庄建设整治项目支撑不足。由于县级财力和可整合的项目资金有限,难以保障村庄建设整治所需资金支出,工作压力较大。
在下年工作中,我们将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完成村镇规划编制工作。一是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经费并联系设计单位编制鸡飞镇市级旅游型特色小镇、温泉镇市级旅游型特色小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柯街卡斯镇镇区重大项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二是全面完成全国第三批5个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编制的各项工作。
(二)加快推进村庄整治各项工作。一是进一步细化整治内容,拟定缺口资金筹措方案,努力向上级各级各部门争取的项目和资金支持。二是按照“20xx年以前全面完成村庄规划建设整治”的目标任务要求倒排计划,深入分析,提出近期、中期、远期整治项目,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合力推进村庄建设整治工作。三是加强宣传推广《农村民居通用图册》,切实提高农村建房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村庄建筑风貌协调统一;同时按照“治管并重、即治即管”的要求,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群众支持拥护、操作简单易行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模式,实现村庄环境整治的规范化管理、常态化推进。
(三)加大村镇建设培训指导力度。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工作,人员是关键,技术是保障。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就无法判断规划或整治方案的优劣,无法管理到位,无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政府有关村镇建设的重大部署。因此,在当前难以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大量吸收专业基层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情况下,加强组织培训势在必行。下年,将在去年组织村庄规划建设整治培训的基础上,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对乡镇一级规划建设管理人员以及村干部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来提高科学组织实施村庄规划建设和环境整治的能力。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市、县(市)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其中城市规划包括镇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专业(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各类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
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条 市规划局负责协调全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城乡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承担编制城乡规划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分别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和执业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九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编制城乡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勘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十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达规划涉及的强制性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的,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称的强制性内容,是指各类规划中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是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内容及处理结果。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城乡规划外,其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他城乡规划在报请审批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将城乡规划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乡规划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在批准后6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单独编制本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
市、县(市)和镇(乡)域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将本行政区域作为规划区,综合布局城乡发展空间和基础设施,制定空间管治措施,为各级城乡规划的制定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宁波市市域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市)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域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宁波市及各县(市)域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总体规划纲要,并开展各项专题研究。第十五条 市、县(市)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本级的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规划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专业(专项)规划。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业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问题进行前期研究。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当根据前期研究结果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审批机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他法律、法规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机制,将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察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并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城乡规划督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协同做好规划实施管理。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实施城乡规划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镇城乡规划编制实施方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遵循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内,旧城区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础设施等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因客观情况难以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置、绿地率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门在报请有权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拟征收用地范围等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部门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征收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经实地查勘,合理拟定征收用地范围,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其中,填海项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包括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的证明文件,包括政府年度投资计划、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坐标放线成果等材料。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涉及日照要求的,应当包括日照分析内容或者报告。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坐标放线成果等材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化审批程序的格式标准。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公共自行车亭、报刊亭、简易通信天线;
(二)除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
(三)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
(五)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六)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八)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九)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十)建筑内部装修;
(十一)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