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现行规范有哪些?

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一览表(2008年) \x0d\x0a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的行政法规与规章及规范性文件\x0d\x0a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x0d\x0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x0d\x0a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x0d\x0a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x0d\x0a6、《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x0d\x0a\x0d\x0a7、《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x0d\x0a\x0d\x0a8、《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x0d\x0a\x0d\x0a9、《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x0d\x0a\x0d\x0a10、《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x0d\x0a\x0d\x0a1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x0d\x0a12、《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x0d\x0a1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x0d\x0a1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x0d\x0a1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x0d\x0a16、《城市蓝线管理办法》\x0d\x0a17、《城市黄线管理办法》\x0d\x0a18、《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x0d\x0a1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x0d\x0a2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x0d\x0a2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x0d\x0a22、《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x0d\x0a2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x0d\x0a24、《城建监察规定》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x0d\x0a25、《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x0d\x0a26、《城市规划制图标准》\x0d\x0a27、《镇规划标准》 \x0d\x0a28、《城市绿地分类标准》\x0d\x0a29、《防洪标准》\x0d\x0a3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x0d\x0a31、《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x0d\x0a32、《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x0d\x0a33、《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x0d\x0a3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x0d\x0a3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x0d\x0a3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x0d\x0a3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x0d\x0a38、《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x0d\x0a3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x0d\x0a40、《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x0d\x0a4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x0d\x0a42、《城市电力规划规范》\x0d\x0a4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x0d\x0a4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x0d\x0a45、《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x0d\x0a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x0d\x0a4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0d\x0a4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x0d\x0a4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x0d\x0a4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0d\x0a5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x0d\x0a5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0d\x0a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0d\x0a5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x0d\x0a5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x0d\x0a5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x0d\x0a5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x0d\x0a5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x0d\x0a5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x0d\x0a5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x0d\x0a60、《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x0d\x0a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0d\x0a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x0d\x0a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x0d\x0a6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x0d\x0a6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0d\x0a6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x0d\x0a6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x0d\x0a6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x0d\x0a6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0d\x0a70、《风景名胜区条例》\x0d\x0a7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0d\x0a7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x0d\x0a7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x0d\x0a74、《城市绿化条例》\x0d\x0a75、《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x0d\x0a76、《信访条例》\x0d\x0a77、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的通知”20097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第880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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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21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除由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一览表;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一览表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

上传材料中的扫描件除身份证、出租方产权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

(一)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⑥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及租用合同(协议));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首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更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经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更名报告;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资质证书正、副本;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

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资质证书正、副本;

(7)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