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机构要升级全国资质,要怎么办理,去哪办?
土地评估机构注册从业能力分为A(全国)、B(全省)、C(所在市(州、地))三类。二、具有两名(含两名)以上执业土地估价师合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怎么办理,具备从事土地估价业务能力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怎么办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怎么办理,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审查并注册,根据从业能力,确定在全市行政区范围内(B)或工商登记所在市(州、地)范围内(C)从事土地评估中介工作。三、具有七名以上(含七名)执业土地估价师和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是土地估价师,已在全省范围内执业3年以上且无违纪记录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怎么办理的土地评估机构,符合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规定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怎么办理的条件,经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组织评审,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注册,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工作。四、设立土地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注册登记,申领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经注册的土地评估机构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网站上公布,并由省土地估价师在当地报刊上公告。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到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理就可以。
如何办理林权证
(一) 林权证的效力 《林权证》是依法经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林权证》式样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现在的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林权证》书中明确了地块范围、面积、林木蓄积量等山场情况和森林资源状况,明确了林地所有权拥有者、 林地使用权拥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所有者、地上森林或林木使用者等权属内容,当权属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变更,如林地使用权依法发生流转等,需要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持有《林权证》,权利人就有了该林权证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1989 年4 月1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给原四川省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的复函中,曾明确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申领林权证 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初次申领《林权证》。林业“三定”以来,我国林区、尤其是国有林区和南方集体区开展了林地确权发证工作,建立了国家、集体所有的林地权属登记帐册,许多单位和农户也依法领取了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对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林权证》发放作出了具体规定。 另一种情况是《林权证》的变更登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重新换发林权证。随着两权的分离,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森林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随着全社会关心林业,集体、单位、个人等多种形式承包造林、开发山区积极性的高涨,林权证作为持有人的合法凭证,其持有人不是一成不变的。《森林法实施条理》第六条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当林权证中有权属内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换发林权证。 (三)向什么部门申请办理林权证 申请办理《林权证》一般的程序是,由使用者或所有者(权利持有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又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具体来说,申请受理的部门有以下情况: (1) 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或变更登记申请,并由该部门代理国务院直接核法证书。目前,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是指东北、内蒙古有林区的国家重点森工的施业区。 (2) 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发证。如某块森林跨同一市内的两个县,则应向该两县的上一级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属于不同市的两个县,则应向共同的上一级某省或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林权证。 (3)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村集体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这里的“所在地”是指村集体所有者的所在地,不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在地。 (4) 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发证确认林木所有权。 (5) 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政府发证确认使用权。 (四)办林权证应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有关材料 应具备的条件: 1、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 界限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 面积、四至界限的登记文件和图画资料同实地吻合; 4、 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 林权证登记申请表; (2) 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真实姓名、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五)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 林权证登记申请表; (2) 林权证; (3)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林权证 - 【一】什么是林权证 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自2000 年4 月18 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式样和编号的林权证,该式样外封为绿色塑封,印有烫金国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字样,首页套印“国家林业局林权证监制专用章”,证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中,分别登记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使用期、林地使用终止日期、林地四至等,证内还设有变更登记和森林、林木、林地四至范围图。该证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盖章生效;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生效。2000 年4 月18 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 林权证 - 【二】什么是林权权利人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使用权是指根据合同或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力;使用权不是所有权,也不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而是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由非所有人行使的权能。林权权利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林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林地不得买卖。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林地、林木,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是所有权的拥有者。国家依法将国有林地、林木无偿划拨或者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只是该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通过无偿划拨获得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拥有者,其使用权是有限的,只有依法经营管理和收益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先办理国有林地、林木的出让手续并交纳出让金。经依法出让后,受让方可以将受让期内剩余期限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和林木,通过建立管护责任制等形式,将林地使用权、林木经营权落实到内部职工的,是劳动关系,其林权没有发生变化,林权权利人也没有发生变化。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林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承包。农村林地承包后,林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只是使用权变化。林地的所有权权利人是发包者,林地的使用权权利人及其林地上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是承包者。农村林地承包后,可以依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后依法转让或者互换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宜林地的,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依法转让的,确立新的承包关系,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依法出租、入股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依法抵押的,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林地、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变,林权权利人也不变;当抵押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依法处分该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变化,林权权利人变更。 林权证 - 【三】如何取得林权证 1、林权登记申请 林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依法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林木所有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林权权利人提出变更和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林权证;(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3、林权登记发证的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林权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并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受林权权利人的登记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 天。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合法有效,属于林权权属争议的,应暂停登记申请的受理并移交权属争议调处机关处理后,依据处理结果,再重新受理;属于申请人侵权的,应停止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如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无效的,应继续受理。 公告期满后,需要进一步受理的,申请机关应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队伍,现地核实申请登记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林地及其地上林木坐落位置、小地名、所在林班和小班、林地面积、主要树种、林木株数、林种、林地四至等是否准确,申请材料中的权属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有关图件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界线是否与实际相符合。经现地核实后,数据准确、权属合法有效、图件符合实际的,申请受理机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 个月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书。否则,申请受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报请予以林权登记并核发林权证的请示进行审查、核准,防止出现重复林权登记或林地与耕地、草地、使用水面等登记发证重叠情况,经审查、核准无误的,准予登记并及时核发林权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核准程序是林权发证的必需履行的程序,林权证内的发证机关盖章处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盖章后生效,使用其他印章是无效的。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林权证 - 个人林权的范围是什么? 如何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个人林权包括范围:公民个人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国有森林、集体所有的森林的经营权以及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个人享有的国有森林承包经营权或集体森林承包经营权,依承包合同确定林权内容。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树木,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树木,个人承包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地造林所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个人所有的树木因生长需要依附于林地时,即取得对国有林地、集体林地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使用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如果发生乱砍滥伐的行为,林农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公安科举报,加以制止。 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林权证 - 林权证的效力与林权发证“四权”的确认 我国有关林权的现行法律法规通常把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简称为林权。林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林权是以森林、林木和林地为客体的一项权利,凡是有关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都可以归入林权这一范畴中。 林权证 - 一、 林权证的作用与效力 林权证 - (一)、林权证的作用 林权证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作用: (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 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产权的依据; (六)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林权证 - (二)、林权证的效力 《林权证》是依法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核发,由权利人持有的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依法持有了《林权证》,权利人就拥有了该林权证所记载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我国《森林法》第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也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只要依法拥有了《林权证》,就能受到法律保护,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定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不仅是森林、林木权属的法律凭证,而且也是林地权属的有效法律凭证。 林权证 - 二、林权证中“四权”权利人的确定 林权证 - (一)、林地所有权权利人 根据《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我国农村,林地资源集体所有。实际上,林地所有权有的村庄是在村集体,有的是在组集体。关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认知,认为在承包(拍卖)期内属于自己的,可见他们对于林地所有权是模糊不清的。由于村民对林地所有权的理解不同,因而其经营思路就会有很大区别。例如,一些村民认为林地是自己的,在林地使用上,就产生了一些超越权限的利用方式,比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于林地所有权的确权,一般是根据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 年林业“三定”时已经签订清楚的“山权”单位,现在林权登记时确定林地所有权,一般是根据“三定”时的权源,给予林地所有权权利人进行林权登记发换证。 林权证 - (二)、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根据林地有偿使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林地都必须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林地使用合同,取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荒山、荒地等林地使用权,并在林地上营造林木,擅自侵占国家或集体林地所营造的林木,不能简单地认定归个人所有。必须在与林地所有权权利人签订合同,取得相应的林地使用权,确定双方责权利,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应当支付林地使用费,村民使用集体林地使用费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原则上由村民民主协商确定,但当地政府有规定的除外。依据合法的林地使用合同,才能拥有林地使用权。 一般情况下,林地使用权是随着林木所有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但也有存在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分离的情况,只有林地使用权,没有林木所有权。比如承包集体所有的林地进行林下林蛙养殖、野菜药材栽植的,林地使用权归承包人,而林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 林权证 - (三)、森林或林木的所有权权利人 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资金单位和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由单位和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通过合法途经,比如投标、或者他人转让,获得的林木,其林木所有权归中标者所有。 林权证 - (四)、森林或林木使用权 林木使用权一般跟随着林木所有权变化而变化,也就是有了林木所有权就拥有了林木使用权。也有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分离的时候,那是林木所有权权利人通过某种形式把林木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比如村民某甲把自己种植的果山,承包给某乙经营一定年限,到期把果山归还某甲,这时林木所有权还是某甲,林木使用权已经发生变化,同时林地使用权相应发生了变化,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相应归某乙。 综上所述,林权证犹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一样,是权利所有人享受权利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法律给予林权权利人应该享有的法律保护。
森林评估有专业机构吗
森林评估有专业机构的。
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这是目前止,林业行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核心性法规,对我国林业行业涉及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依据以上(财企[2006]529号)文件规定,根据评估标的物的不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分以下三类:
一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
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的评估机构,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评估报告要有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
二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部分 要求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相关机构信息可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上查询) 的评估机构, 需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三 金额100万元以下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部分
1、具有财政部系统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 可出具正式资产评估报告,并且签发评估报告要有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字。
2、要求林业系统管理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具备丙级(含丙级)林业资源调查资质,可以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哪些方法?
1995年初,原林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基层工作者20多人,开始对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在调研的基础上,于1996年初成立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编制课题组,课题组在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和技术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我国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91号(1991年11月16日发布施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等规定的要求,结合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起草了我国第一个《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该技术规范包括总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森林资源资产核查、林木资产评估、林地资产评估、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整体林业企事业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项目档案以及附则等10章共59条。
林地许可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林地许可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和证明材料
林地许可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怎么办理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林业局窗口申报材料。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初审合格后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怎么办理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审核申报资料; 3、组织现场查验; 4、首席代表签署审核意见,报领导签发; 5、申请人缴纳费用;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林业局窗口领取上报文件。 二、申报材料 1、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关于占用林地林业资产评估资质怎么办理的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五份)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5、占用林地协议(如实填写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及 安置补助费 ) 6、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占用征用国有林地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所做的被占用林地的 资产评估报告 ;占用征用集体林地的,必须提交村民会议记录和三分之二一以上村民的签字材料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9、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 10、现场勘验报告和植被恢复措施,植被恢复措施要落实到山头地块 11、涉及污染的建设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 12、若属 非法占用林地 补办手续,要提交《 处罚决定书 》和有关罚款票据 三、法定期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14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资产工程评估就是在直接投资活动中,从企业整体的角度对拟投资建立工程的方案设计施行方案进展全面的技术经济论证和评价。下面是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1
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方案
一、考评对象
工信局、商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矿产局、民营企业局、煤监局、交通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规划建设局、开发办、房产局、城管局、自来水公司、环保局、教育局、
卫生局、文广局、旅游局、体育局、计生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森林公安局、农工部、水利局、农粮局、果茶局、林业局、能源办、扶贫办、牛办、水保局、人防办、民政局、人民银行、工商联、团县委、国土局等41个部门和23个乡镇。
二、考评组织
成立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发改委、统计局、审计局和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的日常管理和年终考评牵头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上报反馈工作。
三、考评办法
1、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纳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年终目标管理考评体系。
2、实行百分制考评。全额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计100分,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实行进度管理。严格执行月报表制度,考评对象每月25日前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送县统计局(填报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每迟报一次扣1分,每错报一次扣1分,每漏报一次扣5分(县统计局台帐为依据)。认真落实季调度制度,固定资产投资调度情况按占全年计划的百分比排位,排位后3名的县直单位和排位后3名的乡镇,年终考评总分中按3分、2分、1分相应扣分,每次调度排位扣分可累加。
4、实行分类、分段考评。按县直单位类和乡镇类分别考评,县直单位类再按年度任务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下同)和1亿元以下实行分段考评。
四、考评依据及程序
1、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县统计局上报核定反馈数据为主要考评依据。
2、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年终考评结果,经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五、奖励办法
县人民政府对固定资产投资根据分类、分段考评结果,兑现奖惩。
1、县直单位类:对年度投资任务1亿元以上且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对年度投资任务1亿元以下且完成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
2、乡镇类:对完成目标任务的乡镇,按考评得分从高到低评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各一名。
3、牵头单位:完成全县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的90%以上,分别给予县发改委和县统计局3万元组织工作奖励。
4、未列入固定资产投资工作考评对象,但重点工程完成较好或固定资产投资工作特别突出的单位同等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六、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固定资产投资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程序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评估者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市场动态资料和对现在和未来进行多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
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试行)规定》,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由评估立项、评估委托、资产核查、资料搜集、评定估算、提交评估报告书、验证确认、建立项目档案8个阶段组成。
1、评估立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项的申报是指依法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单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申请书,经审核,做出是否进行评估的决定,通知申报单位是否准予立项的过程。
2 、评估委托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可自选委托具有承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立项通知书规定范围内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对象和种类,评估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和义务,评估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协议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 加盖公章后生效。
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评估委托时,还要同时提交有效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3、资产核查
资产核查是指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范围对待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林分质量、立地条件和地利等级等情况进行实地核对和调查,并做出核查报告的全过程。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一般由委托单位提供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机构对委托单位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上所列资产的权属、数量和质量进行核对和必须的调查。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的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核查的方法有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等3种。要求被核查的森林资源资产账面、图面和实地三者一致。
4、资料搜集
在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算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的林业生产技术经济指标、成本核算资料、有关产品价格和税费,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林分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以及各种测树经营数表等资料。
5、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和掌握的有关资料、选择适当的标准,依据法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进行具体的评定和估算,
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向委托评估的单位提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过程。这是资产评估工作最关键的阶段,在具体工作中往往按制订评估工作方案、实际评定估算两个步骤进行。
5、1 制订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工作方案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际操作的计划和安排。内容包括确定评估时间、工作进度计划和步骤;确定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详细范围;确定参加资产评估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组织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应的组织工作;确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式和方法;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经费预算以及其他应明确的问题。
5、2 实际评定估算
划分森林资源资产类型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首先划分出林地资产,林木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在林木资产中又可按林木的用途划分为用材林、经济林、竹林和薪炭林;按林种划分后,再按森林类型、树种以及品种、森林功能等确定具体的评估项目,根据各类森林资源资产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估算森林资源资产价格
根据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状况,应用所搜集的信息资料以及有关的经济技术指标,按照评估的特定目的以及掌握的资料状况,选择适合的计算方法估算出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
在评定估算过程中,对森林资源资产状况的判断和评定要准确,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以及计算过程都要准确无误,以确保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6 、提交评估报告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是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实际价格提出的公正性文件,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人员要对所提出的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评估人员签字,评估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7、验证确认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验证确认是指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确认报告后,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向有关单位下达确认通知书的过程。
8、建立项目档案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资产评估工作方案3
评估工作方案
本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法》、《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和资产评估各项准则、指南及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评估服务工作方案。
一、 委托方基本情况
二、 服务工作目的
本机构遵循独立、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委托方实现经济行为目的所涉及资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所提供服务:本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权益的统一尺度,对在一定时点上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三、 服务依据
(一) 法规类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1991年);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2005年8月25日);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2003年12月31日);
7、《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8、《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9、《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
14、《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5、《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二) 准则类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财企(2004)20号);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评协[2011]230号);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中评协[2007]189号);
5、《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07]189号);
6、《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中评协[2007]189号);
7、《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07]189号);
8、《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08]217号)
9、《专利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08]217号);
10、《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1]227号);
1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评协[2011]230号);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会协[2003]18号);
13、《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独立性》(中评协[2012]248号);
14、《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中评协[2012]244号);
15、《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
16、《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
17、《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
18、《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三) 项目单位及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四) 评估目的涉及的经济行为依据
(五) 其他依据 四、 工作方式方法
整个评估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项目负责人应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和记录下列基本事项,形成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调查表,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
1、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2、评估目的。
3、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价值类型。
5、评估基准日。
6、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7、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8、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9、委托方与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业务分析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基本情况,对胜任能力、独立性、业务风险等进行初步判断,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由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具有决定权的人员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
(三)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
本单位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项目负责人应遵守《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等资产评估相关准则、规定,撰写业务约定书,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
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当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方及时协商相关内容,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后,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
(四)项目分析
项目负责人应结合项目基本情况,进行项目分析,主要包括:
1、进一步了解项目涉及企业情况、资产特点及分布情况,对于特殊行业和特殊资产应初步确定评估方法,有针对性的确定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评估资料清单。
2、进一步了解项目背景和整体时间安排,消除项目整体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评估工作时间进度、人员安排等的不利影响,与委托方初步协商评估计划。
3、与其他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明确分工和信息交换方式。
(五)编制评估计划
1、项目负责人编制评估计划,并按照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逐级汇报、审批。
2、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3、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
4、重大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部门的监管需要,及时将评估计划向其汇报。
5、评估计划制定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