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招标需要什么资质

有很多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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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1)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信用记录查询结果”的补充说明描述根据《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38号规定,投标人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投标人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小组查询结果为准。本招标文件中若有与此处不一致的,以此处补充说明为准。(2)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的补充说明描述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单位负责人授权书”。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本授权书(若有)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含后附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明细针对法定条件中“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或投标担保函)”的补充说明描述1、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1 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1.2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无法按照第1.1、1.2条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 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 2、“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的规定 。3、投标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符合内容完整、清晰、整洁,并由投标人加盖其单位公章。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七章 规定提供。(4)明细特定资格 描述投标人具有乙级及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5)明细简化资格证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标人在投标时,若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采购文件相关附件)的,无需再提交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缴纳等证明材料。同时,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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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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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是属于哪一类资产,林权抵押贷款需要做评估报告吗?

林权可以归纳到无形资产范畴,林权抵押肯定是要经过资产评估的,我们做过很多林权抵押的评估,有丰富的经验,下面资料是关于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到你!

(一)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资质及有效性

评估报告的有效性包括机构的有效性、人员的有效性和签章的有效性。

1、机构有效性

评估资质证书由财政系统(财政部、省级财政厅、直辖市级财政局)核发,资质证书注明核发单位、批准文号。

2、人员有效性

(1)注册资产评估师

具有国家财政部核发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证书注明有评估师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所在机构名称、批准机关、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项内容。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

具有国家林业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盖章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证书》,证书注明专家姓名、证书编号等项内容。

3、签章有效性

报告正文部分需要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盖章、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签字盖章后生效,以上签章缺一不可。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三章规定:

1、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2、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三)资产评估流程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评估程序,是在金融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与权属认定之后,签订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之前进行的程序。他要求评估人员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受《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等评估准则的规范。

1、前期业务洽谈,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进行前期的业务洽谈,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包括在签订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基础性工作。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服务的特殊性,在进行实质的评估程序之前,评估人员需首先就评估的基本事项进行了解,包括对业务委托方与相关当事人情况,抵押目的以及评估基准日,抵押物的基本情况,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等,并对抵押评估的风险进行预估。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首先,评估人员应当了解委托方基本状况、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的基本状况。在抵押资产评估中,委托方与产权持有方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同,委托方可能是金融机构或林业部门,也可能是抵押贷款申请方即林业经营主体。在抵押评估中,充分了解委托方、产权持有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方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情况对降低评估风险,防止恶意委托具有重要的意义。

(2)森林资源资产涉及经济行为与评估目的。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评估人员应当与委托方就评估目的达成明确、清晰的共识,并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唯一的特定的评估目的,抵押贷款经济行为可能对应多种评估目的,在签订业务约定书之前要首先进行了解。

(3)抵押资产的基本状况。评估人员应当了解抵押资产及其权益基本状况,包括具体的评估对象,林木资产与林地使用权的权属,位置,具体范围,林种及树种,林地使用情况等基本要素。另外,评估人员应当特别了解有关评估对象前期是否存在抵押、担保等权利受限情况。

(4)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基准日。评估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方的沟通,了解并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的评估基准日。抵押目的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处于抵押物审核与权属认定之后及正式签订抵押合同之前的某个时点,基准日的选择应尽量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评估基准日后事项。

(5)价值类型及定义。在明确评估目的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应当在与委托方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根据抵押物的特点,可收集资料的情况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

(6)项目风险初步评价。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承接业务之前,应该充分了解所有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可能构成影响的限制条件和重要假设,并进行风险评价,考虑是否承接抵押贷款的评估业务。抵押评估项目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政策风险,抵押物本身的风险,经营风险和监管风险等因素。评估人员应当根据初步掌握的有关评估业务的基础情况,分析评估项目的执业风险,以判断该项目的风险是否超出合理的范围。

另外,在项目承接之前,还要考虑本评估机构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情况。我国相关政策规定,除农户个人申请的小额贷款外,其他林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设定抵押前,应聘请具有森林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在评估之前要聘请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核查,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了解的评估业务的基本情况和复杂性,分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经验。评估人员还应当根据职业道德要求和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分析评估人员的独立性,确保与委托人或相关当事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2、签订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业务约定书

我国现行资产评估行业规定,在具体承办资产评估业务之前,评估机构要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以便于明确评估业务的基本事项,确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评估目的、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等重要事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应当内容全面、具体,含义清晰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名称、住所;

(2)资产评估目的;

(3)资产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4)资产评估基准日;

(5)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时间要求:

(6)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和使用者;

(7)资产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9)签约时间;

(10)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业务约定书所载明的评估目的、评估基准日应当唯一;采用适当的方式表述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和使用范围以及提交评估报告的日期;明确评估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办法。

3、进行项目准备,编制评估计划

在具体进行评估之前,评估机构依据抵押评估项目的实际情况,向委托方提出需要准备的供评估人员作为估算依据的资料清单以及项目计划书,委托方应该在资料提供,人员配备等方面提供配合。

在进行资产评估业务之前,评估人员应当编制资产评估计划,对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每个工作步骤以及时间和人力进行规划和安排。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计划是评估人员为执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拟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思路和实施方案,对合理安排工作量、工作进度、专业人员调配以及按时完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具有重要意义。在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中,评估人员应当根据所承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合理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计划。具体包括:

(1)准备阶段:业务承接,提出申报表填报要求和评估所需的资料清单,本阶段时间安排;

(2)资产清查阶段:填报明细表,收集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本阶段具体时间安排;

(3)现场查验阶段:即进行现场勘查,分析记录和时间安排;

(4)收集资料阶段:即市场调查和资料分析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时间安排;

(5)编写报告和出具报告和底稿归档的工作和时间安排。

4、现场资源核查或调查

在对抵押资产进行评定估算之前,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森林资源调查与评估技术规范要求,聘请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要求和林业调查的有关规定,采取恰当的核查技术方法,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与委托方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进行对比、分析后,确定资产清单是否可以作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依据。

当核查结果不符合误差要求,则需要有相关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对抵押物资产进行调查。除了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核查或调查工作之外,评估人员同时对委估资产项目所在地市场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对市场资料的收集工作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进行分析、判断进而形成评估结论的基础。由于评估对象及其所在行业的市场状况、信息化和公开化程度差别较大,相关资料的可获取程度也不同。因此,评估人员的执业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就体现在其收集、占有、分析与使用所执行项目相关信息资料的能力上。评估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根据所承接项目的情况确定收集资料的深度和广度,尽可能全面、详实地占有资料,并采取必要措施确定资料来源的可靠性。

5、评定估算

评估人员在占有相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的基础上,进入评定估算环节,依据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委托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定估算,出具评估结果。其主要包括:根据评估目的,所收集到的评估资料,抵押物资产的自身特点,恰当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初步结果,评估机构内部复核,综合分析确定评估结论等具体工作步骤。评估人员应当对所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充分分析,确定其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摒弃不可靠、不相关的信息,对不可比信息进行必要的分析调整,在此基础上恰当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6、出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在执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形成评估结论后,应当按有关资产评估报告准则与规范要求编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报告要由两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及评估机构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有效,同时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并附有评估机构相关资质及人员资质证书。

7、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

评估人员在出具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评估报告之后,应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工作底稿主要包括:签发记录,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底稿归档工作反映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不仅有利于评估机构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评估项目的检查和法律诉讼,也有利于评估人员总结、完善和提高评估业务水平。

如何申办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甲级资质!那位能帮忙解答吗?谢谢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水平、保证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项目为: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即一类调查),林业规划设计调查(即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即三类调查),森林资源监测,专业调查,林业区划、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造林、营林以及风景林、自然保护区规划设计,林业作业设计等。

第三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必须经过资格认证,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才能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第四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工作。

第二章 申请证书的条件和证书等级

第五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成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批准文件;

(二)有专门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固定职工组成的实体;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装备;

(四)有一定水平的专业技术骨干,具备独立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的能力。

第六条 林业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中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如果具备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可以发给相应等级的证书。

第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分甲、乙、丙、丁四级,制定分级标准的原则是:

甲级单位,是林业行业的骨干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独立承担过大型或国家重点林业调查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备齐全,主要专业配有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历的技术骨干,具有突出的技术专长,能完成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有比较完善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比较齐全、先进的技术装备。

乙级单位,是林业行业主要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独立承担过中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技术力量强,各专业基本齐全,主要专业配备有一定资历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的技术特长,能完成具有省内先进和国内比较先进水平的成果。有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有相应配套的技术装备。

丙级单位,独立承担过小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有一定的技术骨干,有一定管理能力,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配备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丁级单位,独立承担过县内或本企业的林业作业调查设计任务,并在生产中实施。配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人员,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必要的技术装备,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分级标准,由林业部制定。

第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包括证书和副本。副本中须详细写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等级和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的具体范围。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申报程序: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先提交申报材料,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审批权限报送林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技术考核和资格审查。

审查单位根据分级标准,确定申请单位和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条 林业部直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林业科研、大专院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林业部考核审查,批准后发给证书。

市(地)县、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考核审查。经审查后,属于甲级单位者,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报林业部批准发给证书。属乙、丙、丁级单位者,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报林业部备案。

非林业部门所属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由所在地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查批准发证,报林业部备案。经审查后,属于甲级单位者,其审批发证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必须据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报告;

(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所设置的管理机构和主要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获得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范围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获得丙、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地区或者本单位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如承担外地区、外单位任务,需经任务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配合甲、乙级单位联合承担与专业相适应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 各主管审查和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应当根据发证条件和单位分级标准,对申请单位认真审查。对不顾条件滥发证书或下放证书审批权限的,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条十四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由林业部统印制、编号,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翻印或自行印制。

第十五条 林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管理和监督,对证书资格实行升降制度,每两年复查一次,如发现达不到所持证书级别条件的,应及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其证书级别或注销其证书。

对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单位,要按申报程序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按规定审批权限,由发证部门批准发给升级后的证书。

对持有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在三年内没有做出省、部级优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成果,要对其等级资格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提交的一切项目文件、成果资料,必须标明该单位证书的级别和批准编号,并接受审查项目成果的部门对其资格的审核。

第十七条 凡未经审查批准获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任务。若有违反,一经发现,资格审查部门有权制止,对其成果不予审查。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不得为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证书或签章,未经批准不得超越证书规定范围承担任务。若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注销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