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报件哪些不用资质证书

林业报件不用资质证书有取消林业编制报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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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取消林业编制报告资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取消林业编制报告资质,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取消林业编制报告资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3、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可不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gt;gt;国务院取消的六批取消3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有哪些

2016年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证书项目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1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3项,其中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38项) 1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取消2 潜水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员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9年第3号) 取消3 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员资格 农业部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 取消4 民航计量检定员资格 中国民航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计量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55号) 取消5 考古发掘领队资格 国家文物局 准入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6 中国物流职业经理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7 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职业资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发改运行〔2004〕1617号) 取消8 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9 中国工程建设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章程》 取消10 人力资源测评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章程》 取消11 电子行业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员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12 单片机设计师职业资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授权中国电子企业协会在全国IC设计从业人员中开展IC设计师、单片机设计师技术培训的批复》(信电职监字〔2006〕41号) 取消13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当前城市雕塑建设中几个问题的规定》((86)城雕0008号)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文艺发〔1993〕40号) 取消14 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全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开展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中设协字〔2007〕第12号) 取消15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16 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 交通运输部 水平评价类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 取消17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上岗资格 水利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 取消18 尘肺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19 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0 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350号) 取消 21 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卫便函〔2004〕3号) 取消 22 化学品毒性鉴定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0〕420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167号) 取消23 职业卫生专家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2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 取消25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编制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309号)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取消26 金融专业英语 中国人民银行 水平评价类 《关于建立金融专业英语证书考试制度的通知》(银发〔1994〕107号) 取消27 煤炭行业监理工程师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实施细则(试行)》(煤规字〔1995〕第51号)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8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中国煤炭 建设协会 水平评价类 《煤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煤规字〔1995〕第172号) 取消 29 物流师和采购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开展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3〕116号) 《关于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国际资格认证和注册采购师资格认证的通知》(物联培字〔2005〕35号) 取消 30 铸造工程师 中国铸造协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31 汽车营销师 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试行汽车营销师职业标准的通知》(中汽协字〔2005〕34号) 取消 32 冶金行业造价师 中国钢铁 工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21号) 取消 33 石油和化工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 原实施单位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34 石油和化工行业能源管理师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关于在石油和化工行业试行能源管理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中石化协人发〔2006〕307号) 取消 35 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全国电力行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中电建协〔2005〕25号) 取消 36 电力施工建设企业项目经理岗位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项目经理职业岗位资格管理办法》 取消 37 电力建设工程调试职业资格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 水平评价类 《电力工程调试能力资格管理办法(2013版)》(中电建协调〔2013〕7号) 取消 38 产权交易职业资格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 水平评价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 取消 39 广告师、助理广告师 工商总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助理广告师、广告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5号) 取消40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 《关于防雷专业技术和施放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转变管理方式的通知》(气办发〔2004〕19号) 取消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 中国气象局 水平评价类 无 取消42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国家文物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取消43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 中国铁路总公司 水平评价类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建协〔2003〕13号) 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8项,均为水平评价类) 1 糖果工艺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2 珠心算教练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5增补本) 取消 3 商品储运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4 咖啡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5 厨政管理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7增补本) 取消 6 冲印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7 影视木偶制作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8 影视设备机械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9 舞台音响效果工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0 拷贝检片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1 拷贝字幕员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2 营林试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3 装卸归楞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4 木材防腐师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006增补本) 取消 15 木材及家具检验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6 旅店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7 浴池服务员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18 人造花制作工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1999 取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提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结合林业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生态状况等领域调查规划设计及监测评价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监管。

第五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第六条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第七条 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国家森林资源清查;

2.国家林业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检查验收;

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

4.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数表编制;

5.国家或者省级的森林灾害损失调查评估;

6.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7.国家或者省级湿地资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8.国家重点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9.国家或者省级林业专项检(核)查;

10.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11.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九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1.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

2.省级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检查验收;

3.森林分类区划界定;

4.林业数表编制;

5.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调查监测;

6.湿地资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调查监测;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

8.国家或者省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9.制定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价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第十一条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

第十二条 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第十三条 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准备单位资格申请表、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征求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林业局直属(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审查后,建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技术人员编号入库,并进行注册登记,技术人员只能注册于一个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

第十五条 资质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定期提请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的申请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初步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四)对初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取得资质两年后达到上一级(档)资质条件的单位,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出升级(档)申请。

第十七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实行定期审核制度。定期审核内容主要为持证单位持证期间开展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情况,人员、注册资金变动等情况。

第十八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国家林业局统一规定样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组成,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或者终止手续:

(一)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应当交回原《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并重新申请。

(二)单位名称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三)因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资质认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备案情况对已经核发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限期纠正。

第二十一条 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应当定期对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持证单位进行检查,加强行业自律,凡持证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林资字〔1988〕297号)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同时废止。

林业资质取消了吗

住建部下发通知,正式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同时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要求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条件。意味着园林绿化资质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今后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不再需要园林绿化资质!